這是我親身經歷,真正發生的事情,您看完就明白,普通農民的合法權益在面對基層干部的野蠻侵害時,是多么心塞和無力。
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
我們家有一塊農地,一開始種植香蕉和蔬菜,1995年開始改種菠蘿蜜,至今已有30年,結果也有二十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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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2日傍晚,村干部黃某某在我們家附近滅蚊時,向我父親提了一句:村里準備搞一個項目,可能要征用你的果園。(注意,這里他說的是可能)
我父親馬上回了一句:那你們要按照程序來,先賠償我們果園的損失。
黃某某沒搭話,走了。
第二天(8月13日)早上7點多,我父親又打電話給黃某某想具體了解一下這件事,并重申要征用的話一定要先跟我們解決賠償的事情。黃某某敷衍了兩句,掛斷電話。
三個小時后,有鄰居過來告訴我父親,說剛剛經過我們家果園的時候,看到有挖掘機在挖我們家果園。當我父親趕到果園時,發現我們所種植的20棵菠蘿蜜樹已經全部被連根拔起,丟在一旁,村干部唐某某在旁邊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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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親連忙一邊拍照和錄視頻取證,一邊與多位村干部溝通,但是都被無視。無奈之下在第二天(8月14日)早上撥打了報警電話。沈塘鎮派出所民警在接警后到了現場,對被摧毀的果園進行拍照和測量取證,同時讓我父親于當天下午到派出所接受詢問,了解案情經過,做完筆錄后給了我們一張報警回執單,并告知我們會先讓雷州市農科所的人來測量損失,要我們自己保護好遺留在案發現場被摧毀的菠蘿蜜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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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主管政法的副鎮長來我們家了解報警情況,未作任何表態。
過了一個多星期,農科所的工作人員終于來了,但是經過這么多天的暴曬,樹干干枯,農科所的測量結果比警察在14號的測量結果小了不少,但是農科所堅持按照自己測量的登記。
測量結束后,警察讓我們等通知。
9月9日,遲遲等不來任何消息的我們選擇向湛江市政務互動平臺對村干部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投訴。
9月10日,沈塘鎮政府對我們的投訴進行了回復,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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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回復,很無語。
首先,所謂村干部兩次上門溝通,實際上只有一次,而且并非溝通,只是通知說可能會占用我家果園,并沒有跟我們說肯定會占用,更沒有提及任何賠償,然后第二天早上就叫挖土機強推掉整個果園。
其次,我們作為當事人和問題反映者,鎮政府在做出這個回復之前,沒有跟我們溝通過一句話,所以回復的內容從何而來,讓人遐想。
再次,回復中說會協調解決此事,但是目前事發已經兩個多月,還是沒有任何下文。
最后,最最讓人不可思議的是關于未經商量強推掉果園的理由,這個下文會一并跟大伙分析。
9月20日,因為距離報警已經過去一個多月,沒有回音,于是我向廣東省公安廳廳長信箱反映,希望派出所能夠加快處理。當天下午,沈塘派出所的領導給我電話,說因為我的反映,雷州市公安局領導需要約個時間接訪我。
9月22日,沈塘派出所和雷州市公安局領導和我視頻通話,大概意思是他們還在調查,讓我耐心等待。
與此同時,沈塘鎮政府一領導組織我父親和村干部進行溝通,此次溝通得知,原來答復中所謂的“事發前兩次上門與我父親溝通”這一說法為村干部黃某某所杜撰。溝通了半個小時左右,該領導說有事離開了,溝通就此結束,此次溝通依然就責任和賠償的問題給說法。
接下來又是沒有任何回應的漫長等待。
直到10月11日,距離法律規定的“需要60天內做出立案決定”期限快結束的時候,我們收到了派出所送來的“雷州市公安局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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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該決定書中,我們看到,給出摧毀我家果園的理由和之前沈塘鎮政府給政務平臺的一樣,都是說是為了滅蚊,并且事先已經口頭通知我們。
至于這個口頭通知的結論是如何認定,不得而知,但是當晚通知(而且還是說可能,并非肯定,也沒叫我們自行摘掉菠蘿蜜),第二天一大早就直接叫挖掘機直接連根拔起,快要成熟的菠蘿蜜全部被毀,這是什么操作?意思是“告訴你們一聲,今晚趕緊連夜把未成熟的菠蘿蜜摘掉,不然明天馬上就毀滅它”?這是什么辦事程序。
好,說回他們給出摧毀我家果園的理由——滅蚊。
第一、8月12日傍晚,村干部黃某跟我們說的是,可能要征用那塊地搞一個項目,而不是所謂的“滅蚊”需要,目前的發展來看,確實更像是要“搞一個項目”。
第二、我們當地并沒有決定書中所說的兩種疫 情病例,如果是為了預防,我們也理解。但是滅蚊和摧毀果園有什么必要的聯系嗎?按照行政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即使滅蚊是正當的,所采取的措施也必須與目的相稱。推平一片幾十棵、帶來經濟收益的果樹,這顯然是手段與目的嚴重不符,是過度和破壞性的。我相信,湛江市的“萬村清潔”行動指導政策中,也不可能說為了滅蚊可以隨意摧毀農作物吧?
第三、滅蚊完全有更合理、成本更低的替代方案(如噴灑藥物、清理積水雜草等)。直接推平果園,其真實目的非常值得懷疑。按照廣東省疾控中心公眾號對于滅蚊的指導意見,也是通過清理積水,使用蚊香等手段來滅蚊。不知道摧毀果園是什么原理?這和為了預防交通事故,將所有汽車全部銷毀的做法有什么區別?且不說果園距離村民住宅區還有一段距離,就算真的需要預防,也可以告知我們注意清理可能會出現的積水雜草不就行了,需要用到沒有商量直接摧毀果園這么極端的手段?
好,接著我們聊聊這件事中,村干部的違法之處。
如果目的是為了征地或者收回土地使用權(現在這塊地的使用權他們拿走了),那么需要經過以下法定程序:
1、村民委員會必須組織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補償方案必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同意,或者經村民代表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并形成書面的會議記錄和決議。
2、村集體形成的決議,必須報請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制定并落實補償方案
4、下達書面通知并完成交接
但是這整件事中,沒有看到任何批文和項目公告,沒有召開過任何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沒有跟我們商量過任何賠償事項,甚至沒有跟我們明確說過這個事,就這么野蠻地將正在結果的整個果園直接摧毀了。
如果說目的是滅蚊,那就更不可思議了,法律依據呢?政策條文呢?甚至連正常的行為邏輯都沒有,難道就憑幾個公職人員和村干部坐在一起開個會,大手一揮,就這么理所當然地讓農作物隨意毀滅了?
《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6條規定: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截至目前,沒有賠償,沒有刑事立案,甚至行政處罰都沒有。實在讓人刷新認知,沒有法律依據,不守法律程序,沒有商量直接去摧毀農民辛苦種植了幾十年的果園,竟然不用承擔任何責任,難道就因為違法嫌疑人是公職人員和村干部?
事發后,我們在12345反饋過,用過信訪渠道,但這些官方渠道最終都是按照分級原則,又將我們的訴求發回給了沈塘鎮政府。裁判員和運動員是同一個人,那種無力感讓人心塞……
“滅蚊需要”和“政府行為”不能成為違法犯罪的“免罪金牌”,農民的合法權益應該得到最起碼的尊重!
無奈、無力的農民向各位網友求助,懇請你們能持續關注,給我力量給我光,去為我們被野蠻對待的合法權益爭取應有的尊嚴,讓我們一起相互幫忙,對不法行為說不!
后面我會繼續更新事件的發展進程,敬請關注,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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