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義烏萬達廣場一塊“請勿搭理”的提示牌引發了廣泛關注。牌子上附有一位長期在商場做地推男子的照片,起因是該男子掃碼送小扇子的地推行為遭顧客投訴騷擾,商場聯合警方設立此牌提醒顧客“切勿輕信陌生人”。
今天,咱們就從法律角度,分析分析,這立牌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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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談下肖像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這次事件中,商場和警方未經該男子同意就將其照片公開用于立牌提示,即便目的是為了提醒顧客防范騷擾,從常規角度看,是很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權的。
不過,事情還有另一面。如果警方是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基于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合理目的,且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執法程序來使用該男子肖像,比如有相關執法規范允許在一定范圍內曝光涉嫌騷擾他人的人員,那依據法律,可能就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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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再看名譽權。雖然提示牌上沒有直接詆毀該男子名譽的侮辱性言辭,但一句“請勿搭理”,很容易讓他人對該男子產生負面評價,進而降低其在一定范圍內的社會評價。從法律層面講,如果這種情況符合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也就是存在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以及主觀過錯,那極有可能侵犯了該男子的名譽權。
然而,商場和警方設立提示牌是基于顧客投訴該男子進行騷擾性地推這一事實。如果其行為確實是為了維護商場正常經營秩序,保障其他顧客的合法權益,并且沒有超出必要的限度,在法律上也有可能被認定為合理行為,不構成名譽權侵權。這其中的關鍵就在于,判斷商場和警方的行為是否“適度”,是否在合理的邊界內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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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男子認為自身權益受到侵犯,首先可以嘗試與商場、警方進行溝通,要求對方說明立牌依據。若溝通無法取得滿意結果,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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