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
邢臺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
對駕乘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
違規駕駛改裝
拼裝電動自行車
三(四)輪電動車等違法行為
嚴查!嚴管!嚴處!
全面整治,違者處罰
雷霆整治
10月20日起,邢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將加大對交通流量較大的路口、路段的警力部署,通過“教育+處罰”的方式,重點整治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違規駕駛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三(四)輪電動車以及闖紅燈、越線、逆行、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不文明交通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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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市交管支隊的部署,將在全市52個點位實施常態化治理管控,對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違規駕駛改裝、拼裝電動自行車、三(四)輪電動車以及闖紅燈、越線、逆行、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等不文明交通違法行為做到必查必罰。各縣(市)交管部門將結合本地實際情況開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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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間,全市交管部門將加強宣傳引導,積極組織“進機關、進企業、進社區、進鄉村”活動,通過多種形式,普及駕乘電動自行車、三(四)輪電動車,相關法律法規,提高交通安全意識。
《河北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規定:
駕駛、乘坐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使用電動自行車從事快遞、外賣的經營單位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要求從業人員佩戴安全頭盔,按照規定速度行駛。
第二十五條規定: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不得有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駕駛拼裝或者違法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駛、逆向行駛;
(三)醉酒駕駛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
(四)牽引動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載動物;
(五)進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專供機動車通行的立交橋或者其他機動車專用道路、電動自行車限行區域;
(六)吸煙,飲食,使用手持電話或者其他電子通訊設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警示案例一 ·
(以下動圖來源網絡)

▲一輛電動自行車與一輛摩托車相撞,電動自行車駕駛人雖佩戴安全頭盔,但未系卡扣,兩車相撞瞬間,安全頭盔直接飛出,駕駛人頭朝下摔落在地,頭部及身體受傷。摩托車駕駛人正確佩戴了安全頭盔,無大礙。

▲一輛電動自行車與小汽車發生碰撞,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摔倒后翻滾,因正確佩戴安全頭盔,無大礙。
· 警示案例二 ·

汪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與陳某駕駛的無牌微型載客汽車(簡稱“老頭樂”),在路口發生碰撞,事故造成“老頭樂”上多位駕乘老人受傷及兩車受損。
處罰不是目的
杜絕這類行為才是最重要的!
守法出行、安全出行
來源丨邢臺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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