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建平律師,1995年5月開始律師執業,北京市律師協會面試考核考官,北京朝陽律協刑事業務研究會委員,現執業于泰和泰(北京)律師事務所,經律師專業水平評審委員會表決通過刑事律師的專業認證,專注于刑事業務,在30余年的律師執業生涯中,積累了豐富的辦理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的經驗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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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的審限及復議
一、法條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強制醫療的審限及復議】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二、條文解讀
本條是關于強制醫療決定期限及對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規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刑事訴訟法的決定在刑事訴訟法中增加了本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期限是訴訟公正的內在要求。在研究強制醫療審理期限時,考慮到強制醫療的審理程序不是很復雜,對精神病人的鑒定已由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作出,在審判階段需要進行鑒定的,其期限不計入審限,且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如果需要強制醫療的,應當盡快作出決定,及時對他們進行治療,更有利于他們健康的恢復;如果不需要強制醫療的,也不能拖久不決,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明確規定審理期限,對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同時,為了進一步保障被決定強制醫療人、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及時糾正錯誤的強制醫療決定,法律還規定了救濟措施,賦予了被決定強制醫療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申請復議權。
本條共分兩款。第一款是關于強制醫療決定期限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于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這里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檢察院提出的強制醫療申請。人民檢察院在提出強制醫療申請時,應當提供被申請人實施暴力行為的證據,以及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鑒定意見等證據材料,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人民檢察院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在受理人民檢察院申請后,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予以強制醫療的決定。對于被申請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對于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強制醫療的決定。另一種是人民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也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如果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需要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可以依法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對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本條第二款是關于對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規定。根據本款規定,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根據本款規定,有權申請復議的人員包括:一是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這里所說的“被強制醫療的人”,是指根據本章的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對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予以強制醫療的人。“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訴訟活動的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是指被強制醫療的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這里所說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被申請強制醫療的人實施的暴力行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是指代理被害人進行訴訟活動的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如果認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未患精神病或者雖患精神病但不符合強制醫療條件,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強制醫療決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這里所說的“復議”,是指對司法機關作出的具體決定不服向上級機關提起的重新審查的程序。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于申請復議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作出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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