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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某于2017年8月1日入職昌順建材公司,2020年8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第二條約定: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工人崗位(工種)工作。工作地點為生產車間,甲方得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乙方工作崗位。甲乙雙方可簽訂崗位協議書,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024年10月17日,公司組織由總經理、行政主任、車間主任等人員參加的辦公會議,會上討論研究馬某的調崗問題。
該會議記錄載明:馬某針對擠出C班反映馬某不聽指揮班里不要,要求馬某出C班,經詢問其它班組,其他班也不接收,所以馬某由夜班轉為長白班,C班轉到辦公室行政部,并且是調值不調薪工資不低于平時的情況下調到辦公室。
2024年10月25日,公司作出調崗通知書一份,主要內容為:根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第十五條相關規定,現給予馬某進行崗位調動,(調動原因:班組不安排她本人工作)調動后,其工資待遇保持不變。經公司決定:將馬某調到行政部,于明日報到,如果三天不到崗按曠工處理,如果連續三天不到崗,公司予以開除處理。
2024年10月26日,馬某出具調崗異議單一份,表示不接受調崗安排,本人會依舊在原崗位打卡上班,因為雙方調崗事宜未達成一致,公司不得以本人未到新崗位為曠工為由將本人解除勞動關系。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出具回復單一份,內容為:因生產班無崗,經公司與其它班組協商,沒有新崗位,馬某本人說不會電腦操作,所以調到行政部的食堂工作。
調崗期間馬某未到辦公室及食堂報到,仍繼續在原車間崗位考勤打卡,未正常提供勞動。
2024年10月29日,公司作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一份,其主要內容為:因馬某違反企業的規章制度,給企業造成嚴重不良的影響,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和本單位的人事管理制度,從即日起本公司予以開除處理,解除勞動關系。
馬某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46800元,仲裁委駁回。
馬某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判決:公司的兩次調崗行為未超出用工自主權的合理邊界,不構成惡意調崗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馬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甲方得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乙方工作崗位”。該約定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條款,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其次,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主體,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對其管理的員工工作崗位等進行調整,屬于用人單位經營以及用工自主權的范疇。雖馬某主張公司調崗系惡意,并出示兩段錄音,但該錄音未能充分表明公司調崗屬于惡意調崗。另在馬某對第一次調崗提出異議后,公司立即進行了第二次調崗安排,表明公司調整的工作崗位并無侮辱性及懲罰性,公司在行使用工自主權的同時亦對馬某的訴求給予回復和考慮。故馬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公司存在惡意的調崗的事實。
再次,公司兩次調整馬某工作崗位均表示不會降低馬某的薪資福利待遇。綜合以上因素,一審法院認為公司的兩次調崗行為未超出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合理邊界,不構成惡意調崗。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本案中,公司經職工工會代表大會制定通過并實施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一條:“曠工:無故缺勤且無請假的,視同曠工。曠工一天,扣罰當月工資10%;曠工二天,扣罰當月工資30%;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年累計三天,即視為自動離職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終止勞動合同。……”
一審法院認為,馬某在調崗期間僅在原崗位打卡并未提供正常勞動亦未到辦公室及食堂報到,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公司以此為理由解除與馬某的勞動關系不屬于違法解除,故公司不應支付馬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一審法院對馬某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馬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馬某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馬某未去新崗位報到,只是在原崗位進行打卡,已經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二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作為市場經營主體,依據生產經營的實際需要,對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權的重要體現。公司對馬某的崗位進行調整未超出勞動合同的約定,也未降低馬某的工資待遇,具有合理性和正當性。
馬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載明:“甲方得根據工作需要,調動乙方工作崗位”。公司對馬某第一次調到行政崗位時,馬某提出異議后,公司對其又進行了第二次調崗安排,同時也表示不會降低對馬某的薪資福利待遇,一審法院基于上述情形,認為公司對馬某的兩次調崗未超出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合理邊界,不構成惡意調崗并無不當。
馬某在公司對其二次調崗后,既未到調崗后的崗位進行正常工作,亦未到辦公室進行報到,只是在原崗位進行打卡,其行為已經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此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不違法,故原審法院判決駁回馬某要求公司支付其經濟賠償金46800元的請求并無不當,本院對此予以維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5)遼03民終1775號(當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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