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書網公布一份刑事判決書,有點特別!被告人鄧某某系某縣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至2023年,被告人鄧某某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協調解決矛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人民幣274萬元,其中未遂85萬元。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鄧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至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鄧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認罰。
鄧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充分考慮被告人鄧某某真誠悔罪、積極退繳全部違法違紀款項、自愿繳納罰金、具有突出悔罪表現等情節,必要考慮被告人鄧某某的過往和現實羈押表現、家庭極為特殊情況等酌定從輕情節,最大幅度適用認罪認罰悔罪從寬處理規定,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更輕的調整。
辯護人向法庭提交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湖南省人力資源保障局頒發的一等功榮譽證書復印件一份,擬證明:鄧某某于2011年10月15日獲得一等功榮譽,其過往工作表現優秀,望法庭在量刑時予以考量。
法院認為,過往工作表現不屬于法定或酌定的量刑情節,故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不能成立。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
2025年2月7日,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鄧某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我對照了公訴方的量刑建議,刑期恰為量刑建議的中間值。
裁判文書案號:湖南省中方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24)湘1221刑初53號。
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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