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湖南高院
父親生前
給兒子轉賬20萬用于結婚,
父親去世后,
繼母卻以不知情、
該筆錢財為夫妻共同財產為由
要求繼子返還20萬,
繼子該返還嗎?
近日,
臨澧縣法院審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張阿姨與小陳的父親老陳于2007年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并共同撫養各自婚前子女。后老陳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因遺產繼承問題家庭內部產生糾紛。
張阿姨稱丈夫老陳曾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分兩次向親生兒子小陳轉賬合計20余萬元,用于小陳結婚購房及支付彩禮。張阿姨認為,該款項屬于其與老陳的夫妻共同財產,老陳未經自己同意擅自處分,侵害了其財產權益。
于是張阿姨將繼子小陳訴至法院,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并要求返還全部款項。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贈與合同糾紛,老陳無償向小陳轉賬,小陳也接收了轉賬,二人應達成了贈與合同關系。關于贈與合同的效力,根據法律規定,導致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虛假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惡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為。
本案中,老陳與張阿姨系夫妻,且老陳收入一般,張阿姨對家庭大額支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老陳作為小陳親生父親,在自身經濟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支持子女結婚、購置房產不違反公序良俗。小陳作為其子女,在接受老陳的贈與時有理由相信該行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老陳贈與的財產并未超出其負擔能力,不能認定為惡意串通;即使張阿姨不知情,老陳無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但無權處分并不是合同無效的法定事由。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老陳的贈與行為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民事法律行為,應當認定有效。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張阿姨的訴訟請求。張阿姨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對于發生在家庭關系和睦期間,出于關愛子女、資助子女完成婚姻、購房等人生重大事項的正當目的,且父母在能力范圍內對子女的經濟贈與,司法應予以尊重和保護。法官提醒,夫妻之間在處分重大共同財產時,應加強溝通、增進理解,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家庭矛盾。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作者:李清高、吳顏俊
來源:臨澧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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