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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稅法王如僧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
出售富余票案件,非常普遍。
很多律師都會說這種行為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應該是逃稅罪,有的律師還會說實際是虛開發票罪。
理由就是,出售富余票行為沒有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理由如下:
1.開票方以受票方名義繳納稅款了,受票方扣抵的稅款,其實就是開票方繳納的稅款。
2.稅款損失在開票方銷售貨物,也不申報未開票收入環節,不是損失在開具發票、受票方扣抵環節。
3.雖然受票方在扣抵時沒有繳納銷項稅額,也沒有權利扣抵,但是開票方也沒有義務為受票方申報、繳納開票給受票方時的銷項稅額。受票方沒有權利扣抵卻扣抵了,開票方是沒有義務繳納卻繳納了。
4.開票方繳納的那筆稅款,是銷售貨物時應該繳納那筆的稅款,還是開票給受票方時,受票方扣抵的那筆稅款,是行為性質的關鍵:
如果這筆錢是銷售貨物時應該繳納的那筆稅款,那開票方就沒有為受票方繳納稅款,那開票方的行為就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了;如果這筆稅款是為受票方繳納的稅款,那開票方的行為就是逃稅。
在目前的司法環境下,討論這個問題,可能沒有什么意義。理由如下:
第一種情況,開票方沒有與受票方密謀。
這種情況下,現在大概率是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雖然很多人說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的發票是空白發票,本案中的發票已經開具了,不是空白發票,所以不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是被法院采納的概率很低很低。
第二種情況,開票方與受票方密謀了。
一般來說,受票方讓他人為自己虛開的目的是多種多樣的:可能是為了逃稅,可能是為了虛增業績、融資貸款,也可能是為了騙取稅款……
在密謀的情況下,開票方的行為性質從屬于受票方的行為性質,即受票方的行為是逃稅的,開票方的行為就也是逃稅;受票方的行為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開票方的行為也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受票方的行為僅是行政違法的,那開票方的行為也僅是行政違法;受票方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逃稅罪以外的其他罪名的,開票方的行為也構成這個與受票方相同的罪名。
根據最高法在2024年4號涉稅犯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中提出的見解: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開票方從受票方出收取開票費、稅點,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受票方的行為,屬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這樣的話,開票方的行為就是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分別構成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受票方觸犯的那個罪名。然后,這兩個罪名當中,那個罪名的量刑比較重,就是適用那個罪名進行定罪量刑。
由于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法定自由刑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是一樣的,只是財產刑低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就導致除了受票方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時,開票方也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以外,在受票方的行為定其他罪名或者僅是行政違法時,開票方的行為都是定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在出售富余票案件中,就算不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由于最高法的理解與使用給這類案件定了調,極其可能定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這兩個罪名的法定自由刑是一樣的,對當事人來說,沒有什么區別。當然,如果可以說服司法機關,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犯罪對象是空白發票,那就可以定逃稅罪,或者虛開發票罪,這就意義重大,但是太難了,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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