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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體現在法院的“立案”“審判”“執行”中,尤其是審理過程能否保持謙抑性和兼聽則明,如果偏聽偏信一方,比如原告或被告的證據,而對相對方證據置之不理?那么故意違背事實與法律的判決與裁定是必然的:
一、有些法官素質低:全國各級各地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素質有待提高,要知道在備訴和訴訟的法庭調查與法庭辯論中,法官居中的位置很重要,原告打被告錯誤,被告打原告漏洞需要法官有“一雙慧眼”和“干凈的頭腦”,這就必須不偏不倚,但部分法官素質低下,竟然先入為主,也就是誰先當原告,就偏向誰,對被告的質證與證據漠視甚至根本不與采信,因此錯誤判決就會屢有發生。
二、故意違背事實法律的枉法:現在有一種比較普遍現象,認為只要是原告就是“受害者”,他們如果起訴律師事務所和律師,一定道理在原告這邊,我就有過這樣的遭遇,當事人向法院起訴,北京京迪律師事務所代理案件程序與實體沒有一絲一毫問題,但豐臺區法院仍然違紀、枉法,做出可恥的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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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些法官把虛假訴訟的當事人當“受害者”:《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審判解釋明確釋明:禁止捏造事實虛假訴訟,情節輕微的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虛假訴訟犯罪。法官明知這些條款,卻知法犯法,作出錯誤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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