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戶因收轉賬貨款被“凍卡”,法律責任與權益保護的失衡之痛
文/葉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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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廣州南沙某煙酒店老板張女士因售出10萬元貨物收到涉詐資金,導致銀行卡被凍結。在異地警方要求下,她被迫退還全部款項,卻陷入后續維權無門的困境。這一案例并非孤例,2023年黑龍江密山某犯罪團伙通過買賣香煙、兌換虛擬貨幣等方式,為境外電詐集團洗錢8400萬元,導致多名商戶賬戶被凍結。當普通商戶因“善意取得”涉詐資金而遭受損失時,法律責任如何劃分?權益保護機制是否存在漏洞?這些問題亟待從刑事責任、民事賠償、司法程序三個維度展開剖析。
一、刑事責任認定:商戶“善意取得”的免責邊界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需以“明知”為前提。若商戶在交易過程中無證據表明其知曉資金來源非法,則不構成犯罪。例如,張女士在正常經營中收取貨款,未主動核查資金來源,亦未參與詐騙鏈條,其行為屬于民事交易范疇。河南通參律師事務所劉鵬舉律師明確指出:“商戶無義務審核消費者資金來源,正常交易不構成犯罪。”
然而,司法實踐中“明知”的認定存在模糊地帶。部分案件中,警方可能以“應當知曉”為由推定商戶主觀故意,例如交易金額異常、消費者行為可疑等。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刑事拘留需以“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為前提,僅憑主觀推測不足以認定刑事責任。商戶在遭遇“凍卡”后,應第一時間固定交易憑證、聊天記錄等證據,證明自身交易的合法性。
二、民事賠償困境:退贓義務與損失承擔的沖突
當商戶被要求退還涉詐資金時,民事賠償問題凸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條,盜竊、搶劫或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類比至詐騙案件,詐騙分子作為直接侵權人,應承擔最終賠償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受害者往往優先要求商戶退還資金,導致商戶成為“實際買單者”。
以張女士案為例,其退還的10萬元貨款本應由詐騙分子承擔,但因犯罪嫌疑人未歸案或無力賠償,受害者與警方轉而要求商戶退贓。這種“結果倒推”的邏輯忽視了商戶的合法權益。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需以犯罪嫌疑人被定罪為前提。若案件未偵破或犯罪嫌疑人無財產,商戶的損失可能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追償。
更嚴峻的是,部分商戶為盡快解凍賬戶,被迫先行退贓,但后續因案件未結案導致賬戶長期凍結,影響經營資金周轉。例如,某煙酒店老板退還5萬元后,因案件涉及跨國犯罪,賬戶凍結長達一年,貸款逾期導致信用受損。這種“以退贓換解凍”的潛規則,實質是將司法追贓的成本轉嫁給無辜商戶。
三、司法程序缺陷:異地協作與權益救濟的斷層
異地警方在處理此類案件時,常面臨管轄權沖突與協作效率低下的問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結果發生地。但實踐中,詐騙實施地、資金流轉地、商戶所在地可能分屬不同轄區,導致“多頭管轄”或“無人管轄”。
張女士案中,異地警方要求其退贓后失聯,暴露出跨區域協作的漏洞。一方面,警方可能因結案壓力或績效考核,優先要求商戶退贓以完成“追贓指標”,忽視對商戶權益的告知義務;另一方面,商戶在退贓后缺乏有效的救濟渠道,例如向哪個部門申訴、如何申請國家賠償等。
此外,司法機關對“善意取得”涉詐資金的解凍程序缺乏統一標準。部分地區要求商戶提供“無罪證明”或“資金來源合法性說明”,但商戶難以自證清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在三日內解除。然而,實踐中解凍周期可能長達數月,甚至需通過行政訴訟途徑解決。
四、破局之道:構建商戶權益保護機制
1. 明確“善意取得”認定標準:司法機關應出臺細則,規定商戶在正常經營中收取貨款,若無證據表明其參與詐騙,不得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例如,交易價格符合市場行情、消費者未提出異常要求、商戶未協助轉移資金等,可作為“善意取得”的依據。
2. 完善退贓與賠償銜接機制:建立“詐騙分子優先賠償”原則,要求受害者先向犯罪嫌疑人追償,不足部分再通過司法救助或保險理賠彌補。同時,設立商戶退贓保證金制度,商戶可暫存部分款項至第三方監管賬戶,待案件偵破后按責任比例分配。
3. 強化異地協作與監督:公安部應建立跨區域案件協作平臺,明確主辦地與協辦地職責,避免推諉扯皮。對要求商戶退贓的案件,需同步告知其申訴權利與途徑,例如向主辦地公安機關的督察部門或上級檢察院反映。
4. 推廣商戶風險防范培訓:商務部門與公安機關可聯合開展反詐培訓,指導商戶識別可疑交易(如異常大額訂單、要求分拆支付、消費者拒不露面等)。同時,鼓勵商戶使用數字人民幣或銀行監管賬戶收款,降低涉詐資金流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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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平衡打擊犯罪與保護民生的司法智慧
商戶遭遇“凍卡”退贓困局,本質是打擊電信詐騙與保護市場主體之間的張力。司法機關在追贓挽損時,需堅守“罪責自負”原則,避免將刑事責任轉嫁給無辜商戶。唯有構建責任清晰、程序透明、救濟有效的機制,方能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守護中小商戶的生存空間,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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