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陽春市公安局松柏派出所接連偵破2起盜竊案件,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2名。
案件一
2025年10月,松柏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自家的電動車被損壞、電池被盜。
接警后,辦案民警立即展開全面摸排與偵查工作,最終鎖定有盜竊前科的犯罪嫌疑人陳某。

10月14日,辦案民警在陽春市松柏鎮松柏村委會將陳某抓獲歸案。經審訊,陳某對其在松柏、春灣、陂面等多鎮作案,盜竊電動車及電瓶并轉賣牟利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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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二
10月14日,松柏派出所接到北河水利灌溉工程工作人員報警稱:該項目施工期間鐵質建材消耗異常巨大,懷疑存在建材被盜。
接報后,轄區派出所迅速介入調查,通過細致排查和線索梳理,民警發現工人葉某有重大作案嫌疑。10月15日下午,在偵查中心的大力支持下,民警在松柏鎮東風村一工地宿舍內將葉某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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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訊,葉某交代其因貪圖小利,利用工作便利多次盜竊施工工地的鐵管、腳手架、鐵箍等鐵質建材,轉賣給廢品回收站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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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陳某、葉某兩人因涉嫌盜竊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來源:陽春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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