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不起訴決定書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相對不起訴的適用情形
何觀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稅務犯罪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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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是相對不起訴決定的適用依據。
那么,什么情況下屬于犯罪情節輕微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如何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呢?需要準備什么條件?
1.虛開稅額的適用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三個量刑檔次的標準為:(1)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2)虛開稅額50萬元以上不滿500萬元的,屬于數額較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3)虛開稅額5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但是,對于適用相對不起訴的,一般都在第一個量刑檔次,也就是虛開稅額不滿50萬元,會比較容易爭取到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例如:
1.1.案例一:于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辦案機關:伊寧市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伊犁A商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某通過他人介紹,從B(青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27張,票面金額2438030.15元,抵扣稅款金額共計201305.27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于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案發后其認罪態度較好,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并積極補交全部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同時其系初犯、偶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于某某不起訴。
那么,是不是說虛開稅額在50萬元以上的,就無法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了呢?并不是。
只是虛開稅額50萬元以上的,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會比較困難,畢竟跨了一個量刑檔次,但并不代表不能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在那個試行刑事合規不起訴的時期,不要說虛開稅額達到50萬元了,即使虛開稅額達到200多萬元(原數額巨大標準為250萬元以上),進行合規整改,經評估合格后,符合相應條件的,也能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例如:
2.1.案例二:張家港保稅區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2.2.辦公機關: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2.3.簡要案情:張家港保稅區A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387份,價稅合計23167930元,稅款合計2238479.98元。
2.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A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較輕,具有認罪認罰、補繳稅款、立功情節,且案發以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整改,主動申請開展企業刑事合規監督考查,并經評估合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A公司不起訴。
2.自首
《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自首的成立條件為: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虛開稅額不大的,大多數情況下,當事人都是在接到經偵部門的電話后,到案配合調查,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對于經電話傳喚后,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的,可以認定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甚至可以免除處罰。
3.1.案例三:王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3.2.辦案機關:山東省費縣人民檢察院
3.3.簡要案情:王某某利用其實際控制的企業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共計272518.4元,均被用于抵扣稅款。
3.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零五條規定的行為,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但犯罪情節輕微,有自首情節,且自愿認罪認罰,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4.1.案例四:柏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4.2.辦案機關: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檢察院
4.3.簡要案情:蘇州A服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某某通過他人,接受淮安市B紡織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9張,價稅合計1020006元,稅款148205.99元。
4.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柏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情節,且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柏某某不起訴。
3.從犯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件中,有部分當事人是受他人雇傭,在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過程中提供了相應的幫助,例如:公司的財務人員等。其主要都是根據老板的指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對接受領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項,這些人都是領取固定工資,沒有其他額外的非法收益。還有一些是出于其他目的,根據他人的指示或授意,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提供了一些幫助。像上述的這些人的行為,都是一些輔助性或者次要性的,應認定為從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例如:
5.1.案例五:王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5.2.辦案機關: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檢察院
5.3.簡要案情:王某某通過彭某某幫助青島A機械有限公司從許某某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17份,金額共計1350747.43元,稅額共計229627.07元,價稅合計1580374.5元。
5.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王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系從犯,具有坦白、認罪認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王某某不起訴。
4.補繳稅款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主要打擊的是那些通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抵國家稅款的行為。如果當事人在案發前或者案發后,積極的補繳稅款,未給國家稅款造成損失的,依法可以從寬處罰。
6.1.案例六:馬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6.2.辦案機關:伊寧市人民檢察院
6.3.簡要案情:伊犁A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馬某某通過他人介紹,從B(青島)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62張,票面金額5469117.64元,抵扣稅款金額共計450687元。
6.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馬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案發后其認罪態度較好,自愿如實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實,并積極補交全部稅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同時其系初犯、偶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馬某某不起訴。
7.1.案例七:沙灣A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7.2.辦案機關:沙灣縣人民檢察院
7.3.簡要案情:沙灣A公司為少交稅款,取得2家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共計7張,價稅共計640000元,稅額85071.69元。
7.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被不起訴單位沙灣A公司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數額較小,已向稅務機關繳清全部稅款、滯納金、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未給國家造成實際稅款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沙灣A公司不起訴。
8.1.案例八:陳某甲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8.2.辦案機關:貴州省普定縣人民檢察院
8.3.簡要案情:陳某甲系貴州A包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從蘇某甲實際控制的蘭州B有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2份,金額共計2161025.55元,稅額共計367374.45元,價稅合計2528400元。
8.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陳某甲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情節,在偵查階段補繳全部稅款,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陳某甲不起訴。
5.結語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不起訴,并不是僅靠具有某個單一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或者虛開稅額的多少來決定的,需要綜合虛開稅額以及所具有的情節一起來判斷。筆者就遇到了不少當事人,虛開稅額只有十幾、二十萬元,還具有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但其本人并不太懂,因為取保候審了也不上心,等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了才去找律師咨詢最終能不能判緩刑,白白浪費了爭取相對不起訴的機會。
因此,如果虛開稅額不大,積極補繳了稅款或者退回違法所得,具有自首、坦白等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積極地委托律師介入,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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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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