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公司能否以合作方項目到期為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
「法律解答」
需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
此等情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通常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如何認定“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在實踐中爭議較大,譬如用人單位根據發展需求而自主作出的經營決策,如調整組織架構、裁撤部門崗位、關閉門店或停業等,是否構成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相對于疫情前,這類案件的裁判口徑開始轉變為有利于用人單位,不再一刀切的認為只要是出于公司意志的決定就不能適用該條款。但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濫用該等情形,裁審機構仍會審查用人單位解除依據的合理性、必要性并且是否盡到協商、善意履行合同的義務,從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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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而言之,倘若經審查用人單位存在濫用合作方合同到期、公司經營架構調整等針對性的對勞動者實施,那么仍有不予支持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未能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根據勞動合同約定,何某工作崗位存在的客觀基礎是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某汽車公司的合作項目。現合作項目因協議到期而終止,符合“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形,且該情形導致雙方勞動合同在事實上無法繼續履行,公司依法多次與何某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進行協商,未能達成協議。故公司依法與何某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代通金”,符合法律規定,不屬于違法解除。
參考案例:2025年度上海二中院發布勞動爭議裁審銜接10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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