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實務文章,供朋友圈分享!歡迎投稿:szlaw@qq.com
近期勞動法課程(可點擊報名)
往日精選:
昆侖公司和青城公司均為天下集團下屬子公司。
卓不凡曾為昆侖公司的員工。2004年12月16日,昆侖公司和卓不凡簽訂《勞動合同變更書》,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將勞動合同變更為長期合同。同日,雙方因卓不凡身體原因“需長期在家調養休息”簽訂了《離崗休養協議書》,約定:協議期限為200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昆侖公司每月定期支付卓不凡工資1800元整(包括:住房補貼及其他企業福利),并負責記入卓不凡個人工資臺賬。
2005年1月1日起,卓不凡離崗休養,不再到昆侖公司上班。
2005年7月29日,青城公司向卓不凡郵寄送達了《關于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其中載明:
于簽訂勞動合同的通知
卓不凡同志:
公司于2005年6月22日給您的書面通知書中明確告知您,昆侖公司做為獨立法人單位已注銷,原單位已不存在。青城公司本著企業‘善待職工’的精神,兩次通知您簽訂勞動合同,并且考慮您的實際情況,準備跟您簽訂無固定期限(即長期)的勞動合同,請您于7月31日前到總部簽訂勞動合同。
若您不簽訂勞動合同,企業無法按規定給您發放工資和繳納保險。為了保障您的權益,同時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企業再次通知您,在規定期限內簽訂勞動合同。
后,雙方曾就簽訂勞動合同進行過溝通協商,但卓不凡未同意與青城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2005年12月8日,昆侖公司注銷。
卓不凡未到青城公司上班工作,青城公司亦未向卓不凡支付工資。青城公司為卓不凡繳納了2005年6月至2023年11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和2005年8月至2023年11月期間的住房公積金,應由卓不凡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亦由青城公司進行了繳納。
2023年11月20日,卓不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與青城公司在2005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青城公司支付2005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間的工資1089990元。
2024年2月23日,仲裁委作出裁決,確認卓不凡與青城公司在2005年12月8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青城公司向卓不凡支付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期間的工資21600元。
雙方均不服裁決,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青城公司為卓不凡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明顯與雙方勞動關系的實際狀況不符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卓不凡與青城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問題。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卓不凡曾為昆侖公司的員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2005年1月1日起,卓不凡離崗休養。后,昆侖公司于2005年12月8日注銷,故卓不凡與昆侖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于該日終止。
在昆侖公司擬注銷時,青城公司曾向卓不凡提出建立勞動關系并簽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但卓不凡未予同意,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同時,卓不凡未為青城公司提供過勞動,青城公司亦未向卓不凡支付過勞動報酬。
結合上述情況,可以認定卓不凡與青城公司之間不存在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且卓不凡亦未在青城公司的勞動管理下從事屬于后者業務組成部分的有報酬勞動,即卓不凡與青城公司之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
青城公司為卓不凡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行為,明顯與雙方勞動關系的實際狀況不符,且卓不凡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青城公司承繼了昆侖公司的用人單位主體地位,故對卓不凡關于其與青城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青城公司是否應向卓不凡支付工資。
卓不凡與青城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且卓不凡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青城公司承繼了昆侖公司對勞動者所負擔的相關債務。據此,卓不凡關于要求青城公司支付2005年7月1日至2023年11月15日期間的工資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仲裁委關于要求青城公司向卓不凡支付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期間的工資的裁決,顯屬不當,一審法院予以糾正。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一、確認卓不凡與青城公司在2005年12月8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二、青城公司無需向卓不凡支付2005年12月8日至2006年12月7日期間的工資21600元。
卓不凡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不能僅憑社保及公積金繳納情況倒推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二審認為,勞動關系的建立需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合意,或因存在實際用工行為而法律擬制建立勞動關系。
就本案而言,首先,青城公司曾向卓不凡提出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但卓不凡不同意,雙方并未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
其次,卓不凡自認其自2005年11月離崗休養后未返崗工作,亦從未為青城公司提供過勞動,故青城公司對卓不凡并不存在實際用工行為;
再次,青城公司雖為卓不凡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在雙方無勞動關系合意、無實際用工的情況下,不能僅憑社保及公積金繳納情況倒推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綜上,卓不凡要求確認與青城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基于勞動關系主張相應期間的工資,缺乏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確認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青城公司無需向卓不凡支付工資,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維持。
二審法院于2024年11月18日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24)京02民終13926號(當事人系化名)
用人單位如何應對超齡用工、延遲退休、解雇帶來的法律風險?勞動法庫推出全實操課程: ,李迎春律師主講,點擊鏈接即可報名!
人社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終止合同無經濟補償!| 勞動法庫
2025-10-27
新政落地!女員工申請延退3年被拒,狀告公司!法院判了…| 勞動法庫
2025-10-27
女子在公司潑糞被開除,法院判公司賠11萬!理由太意外!| 勞動法庫
2025-10-24
新案!員工投訴補繳社保,公司要求返還社保補貼敗訴!| 勞動法庫
2025-10-23
因欠工資,員工半夜到公司上吊身亡,公司要賠錢嗎?| 勞動法庫
2025-10-22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