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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通過對相關法律理論和實踐案例的分析,為權利人在通過AI創作作品并主張權利時提供證據留存建議,以期為解決AI生成內容著作權舉證難題提供有益參考。
作者 | 方善姬 北京魏啟學律師事務所律師
前言
隨著AI創作技術的不斷發展和普及,AI生成內容在文學、藝術、新聞等諸多領域廣泛涌現,其著作權保護問題日益凸顯。然而,AI創作在帶來諸多創新與便利的同時,也引發了一系列糾紛,根據北京互聯網法院2024年發布的《數字版權司法保護白皮書》顯示,涉及AI侵權的案件占比從2021年的3.7%躍升至2023年的28.6%。由于AI創作過程的特殊性,傳統的著作權認定標準難以直接適用,導致在實踐中出現了許多爭議和不確定性。本文旨在通過對相關法律理論和實踐案例的分析,為權利人在通過AI創作作品并主張權利時提供證據留存建議,以期為解決AI生成內容著作權舉證難題提供有益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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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I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的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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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其中,內容是否屬于“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以及是否具備“可復制性”,通常可從其外在表現形式直接判斷,實務中這兩個要件引發的爭議較少。然而,在判斷內容是否具備“獨創性”以及是否體現“作者的智力成果”時,尤其在AI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的問題上,相較于傳統著作權案件,往往需要適用更具針對性的判斷標準。
1.具有獨創性
在判斷某一內容是否構成作品時,是否具備“獨創性”是核心標準,這一標準不因內容系人創作或AI生成而有所不同。判斷AI生成內容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首先應考察其是否達到客觀上的獨創性要求。唯有滿足該前提,才有必要進入后續判斷。其次,在AI創作的情境下,獨創性判斷并不僅僅考慮作品本身的獨創性,而更為復雜。由于AI生成過程融合算法、數據與用戶干預,需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生成內容本身的獨特性固然重要,但用戶在創作過程中的智力投入同樣關鍵。用戶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參數等方式引導AI生成特定內容,其個性化選擇與創造性安排直接影響作品的最終形態與獨創性程度。例如,在使用AI繪畫軟件時,用戶通過精心設計提示詞、細致描述畫面元素,并反復調整色彩、光影等參數,使生成圖像逐步貼合其創意構想。這一過程中用戶的智力貢獻與審美判斷,可能使最終生成的繪畫具備被認定為具有獨創性作品的潛力。
此外需注意,若AI生成內容若僅對原圖片或視頻做局部色彩或形狀的調整,未形成與原作品的實質性差異,不僅其獨創性可能被否定,還可能構成對原作品權利的侵害。例如,在(2024)浙01民終10332號案件中,權利人主張“被告在AI平臺上傳播AI生成的奧特曼圖片及相關LoRA模型,用戶在分享該模型時將AI生成的奧特曼圖片作為封面和示例,其他用戶通過輸入提示詞并疊加該模型,可生成與奧特曼形象實質性相似的圖片,從而侵害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經審理認定AI平臺構成幫助侵權。該案雖主要圍繞平臺責任展開,但也提示我們:即便用戶在AI生成過程中投入創造性智力勞動,若生成內容與原作品缺乏實質性差異,其成果的獨創性仍可能無法獲得認可,甚至面臨侵權風險。因此,權利人在對AI生成內容主張著作權時,亦應審慎排查該內容是否與在先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
2.屬于智力成果
在一般著作權侵權糾紛中,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權利人需證明其對所主張內容享有權利,且該內容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要件。在傳統創作場景中,作者通常使用紙筆、照相機或常規圖像處理軟件進行直接創作,因此,對于作者是否投入創造性智力勞動,一般無需特別舉證;只要作品具備獨創性,其智力投入通常可被推定認可。
然而,在AI創作背景下,盡管AI在生成過程中發揮重要作用,人類的智力投入仍是認定作品屬性的關鍵。AI本質上是工具,依賴預設算法與用戶指令進行數據處理與內容生成;而用戶在創作過程中的構思、創意、選擇與判斷等智力活動,才是決定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與法律價值的核心。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判斷AI生成內容是否應受著作權保護時,通常會審查該內容屬于“機械性生成”還是源于“人”的獨創性表達。若權利人未能就其智力投入進行充分舉證,則須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例如,在貓咪晶鉆吊墜圖片的著作權侵權一案1中,法院指出,使用者應提供創作過程的原始記錄,以證明其通過增加提示詞、調整參數等方式對初始生成圖片進行了選擇、修改與潤色,從而體現其對圖片的構圖、視角、色彩、線條等表達要素作出了個性化選擇與實質性貢獻。由于原告豐某某未能提供創作過程相關的流程圖等原始記錄,其關于智力投入的主張缺乏證據支持,無法獲得法院認可。
因此,對AI生成內容主張著作權,必須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權利人投入了獨創性智力成果。這不僅包括在提示詞撰寫中融入具體的視覺、敘事或結構要素,更意味著用戶不僅提出創意方向,還選擇了具體表達形式,使提示詞本身具備個性化表達特征。如果用戶在作品生成后,繼續通過修改提示詞、調節參數,或對生成內容進行剪輯、合成、潤色等后期處理,則該類內容更有可能被認定為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從而受到法律保護。
二、對于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舉證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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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權利人就AI生成內容主張權利時,對于獨創性和投入智力成果要件的說明和舉證顯得尤為關鍵。這不僅僅是因為這些要素是構成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基礎,更因為在AI創作的環境下,這些要素的證明更具復雜性和挑戰性。對于獨創性的認定,除了AI生成內容自身是否具備“區別于現有作品的獨特表達”外,權利人對其創作的思路、輸入指令的內容、對生成內容選擇和修改的過程等,都能有力地表達作者對于作品的獨創性智力投入過程。這些證據不僅能幫助法院排除“AI自主創作”的合理懷疑,從而更精準地認定該作品是否滿足獨創性的法定要求。因此,權利人對于AI創作作品的過程留存證據顯得尤為重要。
但是,這也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只要留存了相關證據就能高枕無憂。若證據留存不及時,或證據內容無法體現“創造性智力投入”,其著作權主張依然存在不被法院認可的風險。若不及時采取證據保全或無法證明創造性投入的證據,其依然存在不被認可的風險。筆者結合司法案例情況,針對權利人通過AI創作作品主張權利時的證據留存問題,提出如下具體建議:
1.留存證據需及時且完整,事后描述難以證明其獨創性投入過程
權利人在利用AI進行創作時,必須樹立“過程留痕”的意識,及時、準確地保存創作過程中的每一個關鍵環節和信息,權利人應在作品創作過程中,即時記錄每一步操作,包括使用的軟件版本、輸入的具體指令、修改的過程以及每一步的生成結果。這不僅可以證明作品的獨創性、時間性和權利人身份,還能在發生爭議時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是權利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
實務中,部分權利人對AI生成內容的證據留存重視不足,在主張著作權時未提交創作過程記錄,僅在庭審中通過“事后復現描述”的方式試圖還原AI創作過程,但這種方式在司法實踐中通常難以得到法院認可,且多數情況下權利人無法完全復現其所主張的原始作品。例如在貓咪晶鉆吊墜圖片的著作權侵權一案中,法院明確指出,“首先,原告并未提交涉案圖片在AI軟件中的創作過程記錄,無法展現原告使用該工具生成涉案圖片的具體過程。這一點至關重要,因為創作過程的記錄能夠直觀地展示作者在生成作品時的智力投入和創造性選擇。其次,原告提交的涉案圖片在‘ describe(描述)’指令項下的具體結果,僅為其利用AI軟件中的描述詞生成功能對涉案圖片進行的事后描述,而非原始提示詞或生成指令的還原。這意味著,這些描述不能說明原告在原始生成過程中輸入的指令及提示詞內容,無法體現其創作思路和智力投入。再次,原告提交的‘復現描述 ’輸入情況無法客觀還原涉案圖片的原始生成過程。從復現過程來看,相關過程僅為原告對照涉案圖片進行的事后模擬,在軟硬件設備、網絡環境、輸入指令、操作步驟等方面缺乏與涉案圖片原始生成過程的同一性和可比性,無法以上述事后模擬操作推定原告在涉案圖片原始生成過程中作出相應的選擇、安排與判斷,付出創造性勞動。從復現結果來看,事后模擬結果也與涉案圖片在風格、樣式、構圖等方面存在一定出入。因此,在案證據不足以認定涉案圖片具有獨創性,涉案圖片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從上述案例可見,權利人未及時對AI創作過程進行證據固化,在發生糾紛后以“事后描述”還原創作過程的方法,本質上無法證明原始創作過程。因為AI的生成機制具有顯著的“非確定性”。相同提示詞在不同時間、不同軟硬件環境(如AI模型版本更新、設備算力差異)甚至不同網絡狀態下,生成結果都可能存在明顯差異,這與傳統創作中“作者可通過相同工具、相同步驟穩定復現作品”的特性截然不同,使得事后復現從技術層面就難以還原原始作品。
此外,事后復現本質上屬于“倒推式模擬”,權利人往往會根據已有的成品調整描述內容,導致其提交的“復現指令”失去了原始創作時的隨機性與創造性,更像是對成品的“文字復刻”,而非真實創作思路的體現。
從證據效力角度看,這種事后證據缺乏“原始性”與“關聯性”,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作品生成時的智力投入過程,法院自然難以認可其證明效力。這也進一步凸顯了創作過程中即時留痕、固化證據的不可替代性,只有在操作發生時同步記錄,才能最大限度保留創作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2.通過AI創作的過程需體現作者的獨創性智力投入
從證明作品獨創性的角度來看,詳細且準確的證據不僅要“完整記錄過程”,更要“凸顯智力投入”——即通過證據清晰展現AI創作過程中,權利人如何通過獨立思考、個性化選擇,主導作品的最終表達。例如,在AI繪畫創作中,留存輸入的提示詞、參數設置以及多次修改調整的記錄,這些證據可以直觀地反映出權利人如何通過獨特的構思和個性化的操作,引導AI生成具有獨特風格和表達的作品。若僅通過簡單、概括性的提示詞觸發AI生成內容,其本質上只是提供了“創作主題”,而非對作品具體表達的設計,因此實務中通常認為此類內容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如在桂林疊彩區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法院就明確否定了“概括性提示詞”對應的著作權主張:案涉圖片由AI軟件自動生成,使用者僅輸入概括性提示詞。使用者輸入的提示詞“二十四節氣之大雪標題,這個節氣有‘小雪腌菜,大雪腌肉’的俗語,每家每戶都腌制咸肉”,僅提供主題概念,并未直接、具體地設計或創作出圖片中可識別的、具有獨創性的視覺元素,如物品的具體形態、色彩搭配、空間布局、光影效果等構成圖片實質性表達的細節。
本案中,法院進一步指出:本案中,使用者在提示詞構思上的投入,更接近于對AI軟件的操作和利用,以及對輸出效果的篩選。這種投入雖然可能體現出使用者的思想,但其核心作用在啟動和引導AI自動生成機制,而非親自“創作”或“繪制”出圖像的具體表達,對生產的內容未作出實質性、可識別的創造性判斷、選擇或編排。使用者輸入上述提示詞的行為,屬于“指令性操作”,而非著作權法保護的“表達創作”。同時,AI圖片生成過程具有“隨機性”,相同提示詞每次生成不同圖片,說明使用者對最終表達缺乏控制,難以體現獨創性智力投入。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2023)京0491民初11279號案件中,法院在該案中支持了權利人的著作權主張,核心原因就在于證據充分體現了“獨創性智力投入”。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涉案圖片生成過程來看,一方面,原告對于人物及其呈現方式等畫面元素通過提示詞進行了設計,對于畫面布局構圖等通過參數進行了設置,體現了原告的選擇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獲得了第一張圖片后,其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最終獲得了涉案圖片,這一調整修正過程亦體現了原告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在庭審中,原告通過變更個別提示詞或者變更個別參數,生成了不同的圖片。可以看出,利用該模型進行創作,不同的人可以自行輸入新的提示詞、設置新的參數,生成不同的內容。因此,涉案圖片并非“機械性智力成果”。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涉案圖片由原告獨立完成,體現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涉案圖片具備“獨創性”要件。
上述兩個案例的對比清晰地表明:為證明作品的獨創性,權利人需在AI創作過程中體現出“實質性的智力投入”,而非僅進行“指令性操作”。簡單的提示詞無法讓用戶對作品內容進行實質干預,AI輸出的內容本質上是AI對“主題概念”的自主演繹,用戶無法對這種“演繹結果”主張作者身份——畢竟,不同AI系統基于相同提示詞可輸出不同畫面,即使同一AI系統,相同提示詞也能生成無數版本,若僅因輸入主題就認定具有著作權屬性,將導致“獨創性”標準被過度降低,甚至可能引發“同一主題下多個用戶主張著作權”的混亂。因此,權利人對AI生成內容主張著作權時,應將舉證重點放在“創造性智力投入”的證明上,例如,可以通過對生成內容進行細致的修改和選擇,將個人的創意和審美融入作品中。此外,權利人還可以記錄下創作過程中的思考和決策,如為什么選擇某些特定的指令或修改某些元素,這樣能夠更有力地證明作品的獨創性來自于權利人的智力投入。
3.采用可靠的證據固化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1條明確規定了電子證據的認定標準。權利人在留存證據時,不能僅依賴“本地保存截圖、文檔”等易篡改的方式,而應采用符合法定標準的可靠證據固化手段,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采性。實踐中,區塊鏈技術與第三方證據保全平臺是兩種較為成熟且被司法認可的方式,能有效解決電子證據“易篡改、難溯源”的問題。
具體而言,權利人可以在創作過程中,定期將創作數據和操作記錄上傳至區塊鏈或第三方證據保全平臺。這些平臺能夠提供時間戳和數字簽名,確保數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發生爭議時,權利人可以通過這些平臺提供的證據證明其創作過程和智力投入,從而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當創作者使用AI軟件進行創作時,平臺可以實時錄制創作者的操作過程,包括輸入指令、調整參數、選擇生成結果等步驟,并將這些錄制的視頻和相關數據進行加密存儲。在錄制過程中,平臺會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錄制行為的合法性,并且會對錄制的視頻和數據進行時間戳認證,確保證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三方證據保全平臺還具有專業的證據管理和出具服務。在發生著作權糾紛時,平臺可以根據權利人的要求,提供經過認證的證據文件和相關證明材料。這些證據文件和證明材料經過專業機構的認證,具有較高的法律效力和可信度,能夠在訴訟中得到法院的認可和采信。
4.著作權登記降低維權舉證成本
著作權登記的首要作用在于,其頒發的登記證書是一種具有官方認證效力的證據。在著作權糾紛中,登記證書能夠直接證明權利人對作品享有著作權,大大減輕了權利人的舉證負擔。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著作權登記證書所記載的權利人被推定為作品的著作權人。這意味著,當權利人出示著作權登記證書時,對方若要反駁權利人的著作權主張,需要承擔舉證責任,證明登記證書存在錯誤或不真實。
著作權登記還能夠明確作品的創作時間和權利人信息。創作時間在著作權糾紛中是一個關鍵因素,它對于判斷作品的獨創性以及是否存在在先權利等問題具有重要意義。通過著作權登記,作品的創作時間被明確記錄在登記證書上,這為權利人在維權時提供了準確的時間依據。
需要注意的是,著作權登記機關對于AI創作過程并不進行審核,因此著作權登記證書僅僅是證明著作權的初步舉證,還需要結合“作者獨創性智力投入的細節”的證據,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體系,能夠更加全面、有力地證明作品的獨創性和權利人的創作貢獻。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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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權利人在通過AI創作作品并主張權利時,應高度重視證據的留存和固化工作。通過及時記錄創作過程、體現獨創性智力投入、采用可靠的證據固化手段以及進行著作權登記等措施,權利人可以有效降低維權舉證成本,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注釋
1.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5-09-16/doc-infqstcf3606574.shtml?cref=cj
知產力AI智能體點評
這篇文章從實務角度系統梳理了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保護難題,并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舉證策略,對當前快速發展的AI創作領域具有重要參考價值。文章邏輯清晰,論證嚴密,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
問題定位精準,
回應司法實踐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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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開篇即通過北京互聯網法院的數據,揭示了AI著作權糾紛的緊迫性。針對司法實踐中“獨創性判斷標準模糊”“權利歸屬爭議”等核心難題,文章提出“過程留痕”與“智力投入顯性化”的雙重舉證思路,精準切中當前判例中“事后復現證據效力不足”“簡單提示詞難以體現獨創性”等裁判要點。
2
舉證建議兼具創新性與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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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突破傳統著作權舉證框架,結合AI創作特性提出四維建議:(1)即時性留存:強調操作記錄的同步固化,避免“非確定性生成”導致事后復現失真;(2)智力投入可視化:通過提示詞設計、參數調整等證據鏈體現創造性選擇(對比“概括性提示詞”與“多次修改參數”案例的勝敗差異);(3)技術賦能存證:推薦區塊鏈存證等符合《電子證據規定》的手段,解決電子數據易篡改問題;(4)登記補強效力:指出著作權登記可作為初步證據,但需結合創作細節形成完整證據體系。這些建議既吸收了“抖音訴億睿科案”中法院對“人類主導性”的審查思路,也呼應了“Stable Diffusion案”對用戶個性化表達的認可。
3
行業指導價值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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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未停留于理論探討,而是通過典型案例(如貓咪晶鉆吊墜案、奧特曼侵權案)反向推導舉證要點,為創作者提供風險預警。特別是對“AI工具說”與“作者權說”的平衡——既承認AI的輔助性,又強調人類干預的決定性,與最新司法趨勢高度契合。
改進空間:若能補充跨國案例比較(如美國“猴子自拍案”與我國司法態度的差異),或對“AI模型訓練數據合法性”等衍生問題(如全國首例AI繪畫大模型訓練侵權案)展開分析,將更具前瞻性。總體而言,該文是AI版權治理領域兼具理論深度與實務價值的佳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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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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