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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向平臺惡意投訴其他經營者商標侵權,構成商業詆毀?
商標是否侵權無定論的情況下,經營者以他人名義偽造商標核準項目后投訴、意圖使其他經營者店鋪受到處罰的,構成商業詆毀。
閱讀提示: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之間有時會發生商標侵權糾紛,在該糾紛無最終定論的情況下,經營者有時會通過其他主體的名義向主管部門或管理平臺投訴,可能引發商業詆毀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主張自身系因其他經營者侵害自身商標專用權才投訴,不構成商業詆毀,法院如何認定?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商業詆毀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人民法院處理、入庫人民法院案例庫的一起涉商業詆毀糾紛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最高人民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商標是否侵權無定論的情況下,經營者以他人名義偽造商標核準項目后投訴、意圖使其他經營者店鋪受到處罰的,構成商業詆毀。
案件簡介:
1.蘭某(被告一)系第19448805號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的項目為廣告等。案外人鄭某系15120219號商標的注冊人,該商標核定使用項目為包含鞋類在內的第25類。前述兩個商標圖形類似。2016年3月,被告一申請其商標同時在第25類商品/服務項目上使用,被駁回。
2.2009年8月,于某(原告)在淘寶網上注冊賬號,經營鞋類商品。某款鞋使用了被告一的商標,標注“請認準正版”。
3.被告一委托張某(被告二)投訴原告侵犯其知識產權,向被告二提供了其商標注冊證。
4.2018年5月,被告二向阿里巴巴公司平臺投訴,主張原告行為系售假行為。被告二在以第19448805號注冊商標投訴無果后,偽造商標核準注冊商品/服務類別。同月,阿里巴巴公司對原告店鋪作出處罰措施。經原告申訴后,處罰撤銷。隨后,原告的涉案鞋銷量大幅下滑。
4.原告于某向四川省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一蘭某、被告二張某賠償損失和維權合理費用,公開澄清事實、賠禮道歉。
5.內江中院一審認為,原告主張部分成立,判決支持其部分訴訟請求。被告一蘭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6.2020年3月31日,四川高院二審認為被告一的主張不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7.被告蘭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8.2020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蘭某的再審申請
案件爭議焦點:
蘭某授權張某投訴的行為,是否對于某店鋪構成商業詆毀?
法院裁判觀點:
一、蘭某以他人名義多次對于某銷售商品的行為進行投訴,原審關于其授權張國林投訴于某店鋪、蘭某構成商業詆毀的認定正確。
最高法院認為,根據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蘭某以他人名義,曾先后兩次對于某銷售相關商品的行為進行投訴。蘭某雖稱,其對張國林在本次投訴過程中偽造商標核準注冊商品或服務類別的行為并不知情,但原審法院考慮到蘭某在前次投訴過程中,使用第19448805號注冊商標進行投訴的行為并未成功的事實,從而合理推定其授權張國林再次以相同理由投訴,并試圖達到使于某店鋪遭受處罰的結果是可以預見的,該結論具備事實與法律依據。
在此基礎上,原審判決認定涉案被訴侵權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并直接導致于某的店鋪遭受平臺處罰,該結論并無不當。
二、原審綜合考慮多項因素酌定賠償數額并無不當。
最高法院認為,據此,原審判決根據涉案被訴侵權行為的具體情形,包括被訴侵權人的主觀過錯、被訴侵權行為的持續時間、影響范圍等因素,酌情確定蘭某在本案中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具體數額并無不當。蘭某與此有關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最高法院不予支持。
三、于某是否對蘭某商標構成侵權,不影響蘭某行為對于某構成商業詆毀的認定,蘭某應另行解決商標是否侵權的事宜。
關于當事人的其他再審申請理由。蘭某在申請再審過程中還稱,原審判決規避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對蘭某注冊商標專用權侵犯的事實,徑行作出原審判決的行為不當。
對此,最高法院認為,于某作為原審原告,啟動本案訴訟程序的具體主張為商業詆毀,兩審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主張,僅就被訴侵權行為是否構成商業詆毀的問題作出評述和認定的作法,具備事實與法律依據。
蘭某所稱于某可能存在侵害商標權的主張,應通過另案予以解決,最高法院對此不再予以評述。
綜上所述,最高法院認為蘭某的主張不成立,裁定駁回其再審申請。
案例來源:
一般案例庫:《蘭霞、于吉鋒商業詆毀糾紛再審審查案》,最高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20)最高法民申3977號
實戰指南:
一、授權他人以自己的注冊商標向平臺投訴其他經營者,代理人為達到投訴目的偽造原注冊商標核準類別的行為,對委托人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蘭某向其代理人張某出具了授權委托書,授權其代為向淘寶網投訴于某店鋪銷售侵權產品的情況,并提供了自己的商標文件。但是,張某在向淘寶網提供蘭某的商標文件投訴未果后,又偽造該商標文件的核準項目,惡意促成平臺認定該投訴成立,促成于某店鋪遭受處罰。蘭某雖然抗辯自己對張某的行為不知情,但最高法院在評述中,綜合了其前后多次通過他人名義投訴于某的事實,最終認定其授權張某代其投訴。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原告在被告抗辯其對代理人的行為不知情時,可以收集該被告先前類似行為的證據,明確被告授權該代理人具有高度蓋然性、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的意見,爭取法院支持自身主張。
二、偽造商標核準項目文件以向平臺惡意投訴其他經營者侵權,構成對其他經營者的商業詆毀。
本案中,蘭某通過他人向平臺投訴于某的方式之所以被認定為商業詆毀,很關鍵的一點在于偽造商標核準項目的惡意。在實踐中,經營者依平臺投訴規則向平臺提交投訴其他經營者售假行為的材料,本就需要經過平臺的審核,在平臺認定經營者投訴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情況下,該投訴行為未必會造成其他經營者的商譽受損。反之,如果經營者明知自己投訴不可行,卻故意偽造證據材料,騙取了平臺對其他經營者的處罰,就會構成商業詆毀。
在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原告,在梳理經營者投訴情況的過程中,注意向法庭梳理清楚平臺的投訴處理機制,在對被告惡意行徑舉證充分的情況下,向法庭強調被告的投訴不屬于依規進行的正當維權式投訴,而是違反誠信原則的、應當予以否定評價的商業詆毀式投訴。
三、被告主張原告侵害自身商標事宜,不應在商業詆毀糾紛案由項下審理,不影響被告投訴原告侵權的行為認定。
本案中,蘭某主張自身與于某之間存在商標侵權糾紛,從最高法院的相關評述來看,該糾紛情況不屬于商業詆毀糾紛項下的審理范圍。
對此,我們建議,類案中的被告如果認為與原告確有商標侵權糾紛,影響本案事實認定的,應當考慮到商業詆毀糾紛案由項下的審理范圍的局限性,及時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之訴,在特定的案由項下及時主張權利。
同時,對于類案中的原告,如果被告提出與自己存在商標侵權糾紛,需要在商業詆毀糾紛項下主張審查的,原告可以明確表示不屬于本案審理范圍、不予認可的意見。
相關法律法規:
1.《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對應《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2.《反不正當競爭法》(2025修訂)第十二條
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或者指使他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類似案例:
1.《廣州某有限公司、劉某某等商業詆毀糾紛二審案》,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審結,
案號:(2024)粵73民終1417號
核心觀點:經營者就其他經營者的不同商品依平臺投訴規則提交首次投訴,不屬于惡意投訴損害其他經營者商譽的,不構成商業詆毀。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本案中,劉某甲、晟某公司主張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十一條關于商業詆毀即“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之規定認定紐某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
對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第一,淘寶平臺既然設定了投訴及后續處理相應的規則,當紐某公司認為淘寶平臺上的商家存在涉嫌侵權或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按照淘寶平臺指引提交初步證據發起投訴系其自身行使正當權利的體現。
第二,紐某公司涉案2023年5月8日、6月14日的兩次投訴行為指向不同的商品鏈接,并且在這兩次投訴前,不存在與這兩次投訴所涉的商品鏈接、商品名稱、型號完全相同的投訴,因此紐某公司這兩次投訴均屬于首次投訴,不屬于之前存在相同的投訴且被平臺駁回后仍然重復惡意投訴的行為。
第三,在紐某公司對淘寶平臺實施以上首次投訴后,劉某甲、晟某公司若認為其不存在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應按照淘寶規則予以回應由平臺進行審查;若劉某甲、晟某公司不服平臺處理結果,也可以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由法院對紐某公司涉案投訴內容是否侵權予以審查,但是劉某甲、晟某公司沒有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
第四,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紐某公司針對投訴內容提起侵權之訴,而紐某公司投訴后進行的相應行政舉報目前仍在行政處理階段,沒有相應的生效文書對涉案投訴內容作出認定。
綜上所述,本案所涉兩次投訴均屬于首次投訴,沒有證據證明紐某公司應知劉某甲、晟某公司的商品不侵權還故意發起投訴損害對方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因此劉某甲、晟某公司主張紐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6月14日兩次投訴行為構成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的依據不足,一審判決駁回劉某甲、晟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處理正確,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予以維持。
2.《巴州網眾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額敏縣新大同創生物工程有限責任公司等商業詆毀糾紛民事二審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結,案號:(2022)新民終81號
核心觀點:某生物公司在明知原告網絡店鋪內所銷售相關產品為正品以及發起知識產權侵權投訴將給商家造成嚴重影響的情況下,為提升自己網絡店鋪價格競爭優勢,惡意捏造事實,以該品牌商標權利人的身份向電商平臺進行惡意投訴,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友善”等原則的要求,并導致原告店鋪相關產品被迫下架,被電商平臺給予扣分處罰,已構成商業詆毀
新疆高院認為,針對同創公司向淘寶網投訴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售假侵權”的行為,是否構成對網眾公司的商業詆毀,《反不正當競爭法》(2019修正)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第十一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根據前述規定,如構成商業詆毀需滿足以下構成要件:1.主體要件:行為人系經營者,且雙方具有競爭關系;2.行為要件:行為人實施了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的行為;3.主觀要件:行為人具有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故意;4.結果要件:該行為損害了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具體到本案中,經本院審理認為,同創公司案涉行為構成對網眾公司的商業詆毀,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同創公司與網眾公司系具有同業競爭關系的競爭者。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同創公司雖為“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的生產商,但其與網眾公司均在淘寶網開設店鋪銷售案涉“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二者均為市場經營者,且具有直接競爭關系。
第二,同創公司實施了編造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售假并向淘寶網投訴的行為。對假冒偽劣商品投訴舉報雖是權利人的權利及維護正當商業競爭秩序的需要,但投訴舉報應有基本的事實依據,并采取適當的方式,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本案中,同創公司作為“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其淘寶店鋪“姑娘追旗艦店”亦銷售有案涉“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商品,其在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銷售同款商品時,未經核驗便以“權利人從未在全球范圍內生產也未授權他人生產該樣式或型號的產品”為由向淘寶網發起知識產權侵權投訴,明顯系編造、傳播虛假消息。
第三,同創公司具有不正當競爭的主觀故意。首先,從投訴成因來看,同創公司辯稱其系因網眾公司在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低價銷售案涉“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多次協商無果下向淘寶網投訴維權,但從已查明的事實來看,網眾公司并不存在低價銷售的事實,網眾公司以每公斤258元的價格從同創公司授權經銷商巴州秉爵商貿有限公司購進“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并在消費者使用店鋪優惠券后以每斤166元(即每公斤332元)的價格進行銷售,該價格并未低于進貨價,不存在同創公司所稱的“低價銷售”。且在雙方沒有最低售價約定的情況下,即便網眾公司存在低于成本價售賣的情況,亦屬于其自主經營范疇,系對自身權益的處分,與同創公司無關。同創公司作為“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生產商和銷售商,無權限定其他銷售商銷售價格,其要求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限價銷售的行為,不僅會降低經銷商之間降價銷售的動力,也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變相提升其淘寶店鋪價格競爭優勢,屬于破壞市場正常競爭秩序的行為,該行為本身不具備正當性。其次,從投訴的方式及事由來看,同創公司投訴行為雖僅限于淘寶網,但淘寶網是國內主要電商平臺之一,其向淘寶網投訴的結果導致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被刪除商品、扣兩分,切斷了公眾在淘寶網上接觸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姑娘追手撕風干牛肉”商品的途徑,較之傳統的向不特定公眾傳播、散布虛假事實的方式,損害后果更為直接,即時性和破壞性亦更為突出。同創公司作為淘寶店鋪經營者,其應當知悉淘寶網平臺管理規則,并理應知道或預見向淘寶網發起售假投訴將給網眾公司造成的嚴重后果,但其仍向淘寶網發起知識產權侵權投訴,表明其對可能會給網眾公司造成的損害是明知并且持追求或放任態度的。且從投訴目的來看,同創公司的售假投訴行為并不是正常維權行為,而是以投訴為手段迫使網眾公司按照其意愿調整售價,主觀惡意較為明顯。再次,從投訴后補救措施采取情況來看,同創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官方授權證書》內容也僅為授權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在淘寶網平臺銷售姑娘追品牌系列產品,并未涉及投訴事由相關內容,該《官方授權證書》不足以證明同創公司已完成了向淘寶網撤銷投訴的配合工作。
第四,同創公司的投訴行為損害了網眾公司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的聲譽。同創公司以案涉商標知識產權人的身份將網眾公司所售商品認定為假冒商品,并在淘寶網的知識產品保護平臺上發起投訴,是對該公司商品聲譽的嚴重負面評價。且根據網眾公司提交的《違規詳情》《賣家中心兩次申訴情況》內容顯示,其因同創公司投訴知識產權侵權,被淘寶網給予了“立即刪除商品;扣2分”的處罰,由此可以認定,網眾公司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商業聲譽受到了損害。
綜上所述,同創公司在明知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所銷售的相關產品不存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情況下,為提升其自身淘寶店鋪價格競爭優勢,惡意捏造事實,向淘寶網進行虛假投訴,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友善”等原則,并導致西域姐妹花新疆特產店相關產品被迫下架,被淘寶網給予扣分處罰,同創公司的案涉行為已構成商業詆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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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營營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兼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民商法碩士學位(公司法方向)。她深耕法律實務多年,核心業務聚焦商業詆毀、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刑事與民事訴訟、民商事訴訟與仲裁、保全與執行等領域,憑借精準的法律研判與扎實的實操能力,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累計為客戶挽回或避免經濟損失超億元。在商業詆毀與不正當競爭專項領域,李營營律師兼具深度研究與實戰經驗。基于長期辦案積累與行業洞察,她撰寫形成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內容涵蓋裁判規則解讀、維權策略指引、合規風險防范等核心要點,這些文章除陸續集結成書由出版社正式出版外,還通過專業平臺同步發布,助力企業及從業者系統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提前規避權益受損風險。李營營律師團隊以 “全方位、多角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為核心宗旨,針對企業合規管理、名譽權保護、客戶信息與技術信息保密、合同糾紛化解等企業核心法律需求,建立專項研究體系與標準化服務流程。團隊憑借專業高效的服務,已為多家大型、中型企業提供常年法律顧問及專項訴訟代理服務,憑借勝訴率高、響應及時、解決方案務實等優勢,深受客戶廣泛認可與高度好評。在商業詆毀相關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團隊通過精準取證、策略化訴訟方案制定,成功為眾多企業遏制惡意競爭行為、修復商業信譽,取得了顯著的法律效果與商業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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