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記者節。
我2004年開始寫新聞評論,寫著寫著,2010年進了媒體,崗位主要是評論編輯、評論員,此外在《四川日報》全媒體中心時,也客串過上傳數字報和編輯《天府早報》成都本地新聞版的活。離職2015年回南通后,一晃十年,大部分時間給媒體寫評論,也玩自媒體。
早就不在媒體,但和媒體人聯系比較多。沒干過記者,但前段時間,也剛和記者合作過。
把個選題爆料給了成都紅星新聞,紅星新聞安排駐華東的記者陳龍采寫。11月4日發稿,就是這篇《上海一老小區居民因加裝電梯引爭執,調解時一老人猝死,被告被判賠12萬元》了。
![]()
人物、時間、地點、事件起因、經過、結果,新聞六要素俱全。記者陳龍深入探究背景信息,多方采訪,交叉驗證,平衡報道。
稿件發出后,傳播效果也不錯。老舊小區改造加裝電梯這一公共政策,以及導致鄰里矛盾多發的社會問題,引發了網友廣泛討論和審視。
![]()
而我比較關注的是這新聞中蘊含的司法議題。
68歲胡某猝死,是悲劇,這是毫無疑問的。
肇因階段:關于加裝電梯的在線討論環節,死者胡某老婆——樓道長徐某某出口傷人,說持異議的成某某是二婚,不如馬某某前妻好說話啥的,真是嘴欠。
![]()
居委會和社區民警召集雙方調解時,胡某、徐某某夫婦和成某某到場。
胡某要求成某某講上海話,而成某某表示是南通人,只會講普通話。
這在社區民警的筆錄里,有體現。當然,民警言辭是概括性的。
![]()
而據成某某說,胡某原話是:“連狗都會說上海話”,侮辱性極強。是不是這么回事,是有民警現場執法記錄儀拍錄信息可供查證的。
成某某回懟。胡某沖上去就掐脖子,一直往門外推。成某某則掙扎、反抗,咬了胡某手指。居委會干部和社區民警把雙方分開。民警責令胡某坐遠點,避免其情緒再失控。
馬某某是接了成某某電話到場的,譴責胡某打女人。并未再發生肢體沖突。
過不一會,胡某癱倒。猝死了。其心臟不好,2014年做過心臟支架植入手術。
可能也知道打人不對,所以徐某某說前半段胡某、成某某的肢體沖突對胡某影響不大,胡某是被馬某某、成某某夫婦氣死的。故提起生命權糾紛訴訟,索賠116萬元。
![]()
楊浦區法院一審裁判酌定馬某某、成某某夫婦賠償12萬元。
上海二中院維持原判。
![]()
離奇的是,庭審中,警方執法記錄儀視音頻,居然缺位,沒有出現。究竟是警方不提供,還是法院沒去調取?是個疑問。
但哪怕僅就警方所作筆錄這言辭證據來看,社區民警筆錄證明,是胡某先要求成某某講上海話的,社區民警筆錄和徐某某自認,都是胡某先去掐人脖子的,社區民警的筆錄里,民警責令胡某坐遠點,也說明了這點。那么,成某某回懟侮辱、反抗掐脖,以及馬某某到場后,譴責胡某打女人,不都是正當的嗎?何錯之有?
楊浦區法院、上海市二中院真是判的一手好案!
掐女人脖子往調解室門外推,是種可能致人窒息甚至死亡的危險動作,手段明顯過激。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9條規定:“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斗,對于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民法典》第181條規定:“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成某某只覺得自己冤:被居委會通知過去參加調解,挨了罵,挨了打,還要因胡某猝死了,賠償12萬,真是禍從天降。她已申請再審。
![]()
![]()
![]()
公安部《公安機關現場執法視音頻記錄工作規定》第13條規定:“ 對于記錄以下情形的現場執法視音頻資料,應當永久保存:……(四)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而實踐中,人命關天,但凡涉及人死亡的現場執法視音頻,都是歸入“其他重大、疑難、復雜的警情”這一兜底式條款,作永久保存的。難道楊浦區公安分局例外?
希望,能有民警現場執法視音頻出現,作為再審新證據,直截了當推翻原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