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這是一起令人窒息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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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廣西百色市的黎先生反映,兩名不滿12歲女孩殺害自己7月齡嬰兒,引發(fā)關注。因兩名女童不滿12周歲,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年齡,西林縣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兩名施暴者都是留守兒童,其家庭無可執(zhí)行財產。
2024年元旦,黎先生和妻子梁某的第二個兒子出生。2024年7月21日下午,兩個鄰居家的女童小A(11歲)和小B(9歲)前來串門,與梁某打招呼后,將臥室里的7月齡嬰兒抱出門外。17分鐘后,倆小孩將嬰兒交還給梁某后離開現(xiàn)場。
梁某發(fā)現(xiàn)孩子臉色發(fā)紫、喘不上氣,進行了人工呼吸和按壓心臟復蘇,并打電話給家人求救。1小時后,嬰兒被送往西林縣人民醫(yī)院搶救,后死亡。當時,黎先生尚在廣東打工,家族中的親戚查看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倆女童有施暴行為,隨即報警。
判決書顯示,小A、小B兩人在將男嬰抱出去期間對男嬰施暴。因兩名女童不滿12周歲,未達到追究刑事責任年齡,西林縣公安局決定不予立案。
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jié)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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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兩渣女童,均未滿12周歲,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是不負刑事責任的。既然不負刑事責任,那當然就不去追究刑事責任;不追究刑事責任,也就無需立案了。理就是這么一個理,沒問題的。
不僅是刑事層面立不了案,就是治安管理層面也無法立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jiān)護人嚴加管教。”可見,不滿14周歲的人的違法,治安管理上也是不予處罰的。
這兩女童,刑事和治安上都不需要承擔責任。但兩女童民事責任跑不掉,“黎先生說,法院最終判決兩個家庭分別承擔40余萬元賠償,但對方家庭名下沒可執(zhí)行的財產,目前大半年時間過去了還沒拿到賠償。”法院判決兩家庭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因為兩家庭沒錢,執(zhí)行款并未實際取得。
年齡不足,家庭困難……這事就成無解了,沒辦法就是沒辦法。前車之鑒,后事之師。教訓是非常深刻的,也是必須汲取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不得使未滿八周歲或者由于身體、心理原因需要特別照顧的未成年人處于無人看護狀態(tài),或者將其交由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適宜的人員臨時照護。”
7個月嬰兒給這兩個女童臨時看護,顯然是沒有遵循該要求,最終釀成悲劇。
這兩女童如今什么狀況呢?據(jù)新聞,“黎先生表示A和B目前已正常上學,他希望能追究兩名施害者刑責。”這個“正常上學”不知具體情況,但刑法規(guī)定“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建議有關部門對這兩女童渣給以專門矯治教育,不能輕易放外面害人了。
至于受害家庭要求“追究兩名施害者刑責。”這個真的是無法做到,事件很不幸,但確實很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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