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鋒
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份二審行政判決書,不僅為上班途中突發疾病去世的遼陽市民政局工作人員史某的家屬維護了合法權益,也讓人不能不對當下某些機構的工作提出質疑。也就是本應依法認定的工傷,相關機構為何還要讓當事人家屬起訴到法院,歷經一二審才被認定?
這樣的機構究竟是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要給當事人家屬添麻煩?
據遼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的二審判決,遼陽市民政局工作人員史某在上班途中接到局領導微信詢問工作安排后,通過微信和同事溝通過程中突發疾病,在送往醫院的當天死亡。
作為史某所在單位,在史某去世后,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中“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向所在地的遼陽市人社局,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表、情況說明、微信聊天記錄、死亡證明、遼陽石化醫院院前急救病歷等材料”,請求對史某做工傷認定。
令史某家屬沒有想到的是,遼陽市人社局經過調查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史某上班途中接到領導微信詢問工作安排,并馬上通過微信處理有關事宜,究竟算不算工傷?
史某所在單位、遼陽市民政局認為,“職工上班前、下班后繼續占用個人時間線上處理工作事項,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延伸,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的,應當視同工傷”,且史某還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中明確的“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規定。
估計不少人都注意過,之前有認定工傷出現爭議的案例,大都爭議在當事人是否在“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而很少有像史某這樣,單位認定為工傷,但工傷認定的機構不予認定的。
對此,當事人史某家屬不得不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青鋒注意到,不管是一審法院,還是一審法院判決后,遼陽市人社局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到二審法院,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史某突發疾病前一直通過微信處理工作,就該行為發生時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史某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屬于工作原因所致,遼陽市人社局對此不僅沒有詳細審查,而且未對史某平時下班后通過微信進行工作的情況進行審查,即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撤銷了遼陽市人社局于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
通過有關判決可知,從史某家屬提起訴訟,到二審法院作出裁定,離史某去世已經過去一年多。可以想象,史某家屬在這一年多的時間內心理應該有多煎熬。
因而,不能不讓人質疑,本應依法依職責作出的工傷認定,涉事機構的認知怎么就和當事人所在單位,乃至一二審法院的認定相悖?又為何還要當事人家屬歷時一年多經歷諸多心理煎熬通過法律訴訟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