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提出」
勞動者仲裁贏了,為何無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怎么辦?
「法律解答」
法律規定是一回事,司法實踐又是另一回事。
仲裁贏了并不意味著仲裁書生效。
一般情況下,在仲裁裁決書中,最后會有這么一段文字:如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可見 ,無論是勞動者贏了還是輸了,在裁決書上載有這些文字就表明,不服的一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旦另一方提起訴訟了,勝訴的一方就無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即便過了十五日沒有收到任何消息,也不代表另一方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有可能會不予受理。理由在于,法院在接收了另一方訴訟材料后并不會立刻正式立案,會有一個漫長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內未起訴的一方并不會收到法院的通知。解決的辦法,只有自己主動電話聯系有管轄權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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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申請執行并不是那么容易就能辦成的事情。因為勞動合同履行地可以申請仲裁并不意味著可以在勞動履行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針對異地經營的用人單位,勞動者申請強制執行時會陷入巨大的麻煩中。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裁決書屬于第二款規定中的其他法律文書,這就意味著,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不一定有管轄權,勞動者跑去申請法院管不了這事。
譬如在北京注冊的公司,在上海實際經營辦公。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得跑到北京去申請執行。這來回時間以及成本就是一大把,肉眼可見。
那有沒有破解之法?
有。第一款規定中說的很清楚,第一審人民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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