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渾江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值班司法警察在例行安全檢查時,通過X光機發現一名當事人包內有疑似管制刀具的危險物品,迅速將該當事人攔截,第一時間對人包進行分離,并對其隨身攜帶物品進行仔細檢查,在其包內查獲一把開刃水果刀。在排除其他潛在的安全隱患后,依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收繳了該管制刀具,并按照要求第一時間做好報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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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詢問,該當事人來院辦理調解案件,由于不了解人民法院的安檢規定,疏忽大意未把刀具及時取出。值班司法警察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向其闡述關于管制刀具的認定標準,解釋人民法院的安全檢查的目的和意義,并告知當事人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對管制刀具依法予以收繳。該當事人當場作出保證,以后不會再出現此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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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我院司法警察安檢共收繳5把管制刀具,通過對進入法院的人員及其攜帶的物品進行嚴格的安全檢查,能夠最大程度地保障當事人、來訪群眾和法院干警的人身安全,讓每一位當事人都能夠在安全有序的訴訟活動中化解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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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安全隱患的排除,充分體現了渾江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隊過硬的安檢技能和極強的責任心。我們始終將警務安全作為重中之重,嚴格落實“逢進必檢、疑物必查”原則,下一步我們將持續強化責任意識,優化安檢流程,以更高標準守牢司法安全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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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物品不能帶入法院?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三條規定,除經人民法院許可,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訴訟場所:
(一)槍支、彈藥、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四)非急救類藥品、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五)標語、條幅、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害訴訟場所安全或者妨害訴訟秩序的物品。
來源:司法警察大隊
初審:陳惟男
復審:于滋鈺
終審:燕振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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