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資本制賦予股東出資期限自由,但當公司陷入債務困境又無力清償時,債權人能否要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承擔責任?這已成為企業退出環節的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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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明確
《公司法》及《九民紀要》明確規定,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主張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2023年新修訂的《公司法》更增設“加速到期”條款(第五十四條),明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股東需提前繳納出資。這為追究認繳股東責任提供了直接法律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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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責路徑清晰
實踐中存在兩條有效路徑:其一,債權人通過訴訟或執行程序直接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依據《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第十七條,當公司財產不足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時,申請人可申請追加未足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其二,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若股東濫用公司獨立地位逃避債務,法院可判令其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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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防范需前置
值得關注的是,2023年新《公司法》強化了出資要求,明確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需在五年內繳足。這一修訂倒逼股東理性認繳,也從源頭上減少了因資本虛化引發的糾紛。對于已存在出資瑕疵的股東,最高院典型案例表明,即使通過股權轉讓轉移出資義務,原股東仍可能在被追訴時承擔連帶責任。
認繳制絕非股東逃避責任的護身符。面對公司償債危機,債權人應及時啟動法律程序,股東亦應審慎評估出資義務。唯有資本信用與法律威懾并存,才能真正確保市場交易的公平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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