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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王偉等3人因犯妨害作證罪或幫助偽造證據罪被界首市法院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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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15日,在安徽省檢察院舉辦的第二期“皖”美民檢·“典”亮民心民事檢察高質效辦案講評匯上,鳳陽縣檢察院辦案檢察官講述小崗村H合作社與小崗村I供應鏈(深圳)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民事執行檢察監督案辦案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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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安徽省蕪湖市灣沚區檢察院檢察官在開展涉法涉訴企業走訪時,發現了蕪湖甲汽配公司與滁州乙汽車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執行活動監督案線索。
涉民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下稱“終本”),是指法院在民事執行過程中對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暫時終結程序并作結案處理,待發現財產后可恢復執行的一項制度。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不應‘終本’而‘終本’”“‘終本’后應恢復執行而未恢復執行”等問題,對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造成影響。
不能讓勝訴判決只是“停留在紙面上的正義”。結合安徽省委依法治省辦組織開展的“清倉終本案件 優化營商環境”專項行動,安徽省檢察院于2024年8月在全省檢察機關部署開展了涉“終本”案件民事執行監督專項活動,該專項活動被列入2025年安徽省委“法治為民辦實事”十大項目之一。今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部署開展涉民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監督(下稱“終本監督”)活動,安徽省檢察機關再次瞄準涉民事“終本”案件開展精準監督。
據介紹,2024年1月至今年10月,安徽省檢察機關共受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3595件,提出檢察建議2990件,涉案執行標的金額4.25億元,其中涉“終本”案件1355件,一件件急難愁盼在高質效的檢察監督下得以紓解。
抽絲剝繭
一份倒簽房屋買賣合同現出原形
一場看似“執行不能”的賠償糾紛背后,卻隱藏著妄圖用“合法”外衣轉移財產的真相。
2020年1月31日晚飯后,李嚴和妻子在路邊散步,一輛電動車突然從后面撞上李嚴的妻子,導致李妻當場身亡。經查,該事故是王偉醉酒駕駛電動車所致。后王偉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事故發生后,王偉僅支付了3.8萬元賠償費用。李嚴另行提起了民事訴訟,法院判決王偉賠償李嚴81萬余元。因王偉拒絕履行生效判決,李嚴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窮盡執行措施也沒有發現王偉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遂將王偉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采取限制高消費措施,后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李嚴滿心不甘,經多方打聽得知:王偉曾在2020年3月將名下僅有的一處房產以58萬元的價格賣給了妻弟劉建華,并且辦理了過戶手續。
李嚴懷疑王偉賣房是為了轉移財產逃避賠償,遂于2021年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王偉夫婦與劉建華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庭審中,王偉夫婦、劉建華均堅稱《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是2020年1月10日,是在王偉交通肇事之前,劉建華還出示了為買房從他人處借現金15萬元的“借條”。2021年6月,法院駁回了李嚴的訴訟請求。
2023年4月,李嚴到界首市檢察院申請監督。“我妻子被撞身亡,法院判了81萬元賠償,可現在因為肇事者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就終結執行程序,我們可怎么辦呀?”在界首市檢察院的接待室里,李嚴攥著民事判決書情緒十分激動。
受理案件后,界首市檢察院立即開展了調查核實工作。辦案檢察官發現,2020年3月19日,王偉在將房屋過戶給劉建華后,與妻子達成離婚協議,約定王偉凈身出戶。先是賣房,后是凈身出戶……這一系列環環相扣的“操作”,難道真的是巧合嗎?
通過走訪涉案房屋所在物業,辦案檢察官了解到,已經過戶給劉建華的房屋物業費,一直是王偉的妻子在交。房屋已經出售了,為什么還會主動交物業費呢?辦案檢察官意識到案件中的不尋常之處。為進一步查明事實,辦案檢察官仔細分析了各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發現劉建華常年在浙江紹興打工,只有過年才回界首,并且名下沒有車輛,日常往返均是乘坐高鐵。
2020年1月25日是農歷春節,檢察官通過調取劉建華的出行記錄發現,劉建華在當年1月17日乘坐高鐵從紹興回到界首,又于1月24日返回紹興,這與劉建華回家過年又外出打工的軌跡相符合。劉建華曾在法庭上陳述,《房屋買賣合同》是2020年1月10日和王偉夫婦在界首簽訂的,但在當年1月10日之前,劉建華并沒有乘坐高鐵從紹興回到界首的記錄,這與其陳述互相矛盾。
此外,辦案檢察官還發現,2020年3月18日,劉建華又乘坐高鐵從紹興回到界首,并在3月20日返回紹興;涉案房屋申請過戶的時間為3月19日,正是劉建華停留在界首的這一天。據此,辦案檢察官推測,《房屋買賣合同》實際簽訂時間很有可能是在2020年3月19日,并且在當天申請辦理了過戶手續,但王偉為了達到轉移財產的目的,將合同時間倒簽至2020年1月10日,也就是王偉交通肇事之前。
最終,在確鑿的證據面前,劉建華承認:在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中,他在王偉夫婦的指使下,為幫助轉移財產,倒簽《房屋買賣合同》的時間,配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并在訴訟中偽造“借條”,從而造成李嚴敗訴。
2023年6月,界首市檢察院將王偉等人涉嫌犯罪的線索移交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隨即立案偵查,界首市檢察院依法介入,持續跟蹤案件辦理情況。今年6月,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王偉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以妨害作證罪判處王偉妻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以幫助偽造證據罪判處劉建華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在此案的刑事案件辦理期間,李嚴與王偉達成賠償協議。拿到賠償金,李嚴的心結終于解開了。
跟進監督
兩次發送檢察建議重啟執行程序
鳳陽縣小崗村H農業農機專業合作社(下稱“H合作社”)系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從事農作物(糧食)種植、收購、銷售等經營活動。2019年11月1日,H合作社與小崗村I供應鏈(深圳)有限公司(下稱“I供應鏈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后,與農戶簽訂委托種植合同,向農戶收購水稻。此后,H合作社分兩批購買了2萬斤水稻,價款9萬元。因I供應鏈公司未付貨款也未及時收購,H合作社將I供應鏈公司訴至鳳陽縣法院。
2020年9月14日,鳳陽縣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購銷合同,由I供應鏈公司支付未付貨款9萬元,并賠償違約金25.28萬元,共計34.28萬元。2021年3月2日,鑒于I供應鏈公司未履行該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H合作社向鳳陽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21年7月29日,鳳陽縣法院以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財產為由,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2021年8月25日,H合作社向鳳陽縣檢察院申請監督,要求督促法院追加I供應鏈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受案后,鳳陽縣檢察院從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取了I供應鏈公司注冊登記檔案材料。經核實發現,I供應鏈公司股東小崗村J生態科技公司、黃某未實繳出資,且在該筆債務發生后,J生態科技公司、黃某擅自將出資期限延長至2069年12月30日。
2021年11月24日,鳳陽縣檢察院向鳳陽縣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對H合作社追加I供應鏈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的申請進行審查。鳳陽縣法院采納檢察建議,于2022年8月18日裁定追加J生態科技公司、黃某為該案的被執行人。
2023年,鳳陽縣檢察院檢察長在走訪H合作社時,其法定代表人程某某反映法院一直未恢復執行,請求檢察機關監督。該院檢察長決定主辦該案,并組織了公開聽證。經審查,該院認為此案有新的可執行主體,H合作社申請恢復執行的請求應予支持,遂向法院發出檢察建議,建議依法支持H合作社恢復執行申請。2023年5月9日,鳳陽縣法院恢復執行該案。因經過調查仍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同年11月,鳳陽縣法院作出“終本”裁定。
為支持和監督鳳陽縣法院依法執行,鳳陽縣檢察院指派專人配合執行人員對被執行人財產線索進行分析研判,經過多輪財產線索的調查核實,最終發現黃某名下有房產。2024年5月11日,鳳陽縣法院再次恢復執行,查封黃某名下房產一處。后經檢法協同釋法說理,黃某主動繳納了執行款。2024年8月2日,H合作社領取了該案執行款34.28萬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結案證明。
“本案中,檢察機關兩次制發檢察建議,持續三年跟蹤督促,監督法院糾正‘應恢復執行而未恢復’,重新啟動執行程序,打破‘終本’僵局,有效維護了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安徽省檢察院民事檢察部主任劉斌說。
深挖線索
為民企紓困解難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在“終本監督”中,對于因判決執行不到位致使企業經營發展受到影響的案件,安徽省檢察機關將關注的重點放在有財產線索而法院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即違法“終本”的情形等方面。
蕪湖甲汽配公司主要從事汽車零部件制造、加工、銷售等業務。2017年5月,蕪湖甲汽配公司與滁州乙汽車公司簽訂《汽車零部件采購合同》。2020年1月,甲汽配公司以乙汽車公司欠貨款42萬余元一直未付為由,向蕪湖市灣沚區法院提起訴訟。同年3月,灣沚區法院判決乙汽車公司支付甲汽配公司貨款42萬余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
一審判決生效后,甲汽配公司向灣沚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灣沚區法院受理后向乙汽車公司制發執行通知書和報告財產令,查詢其存款、不動產、車輛信息,凍結其銀行賬戶,對該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劉某采取限制高消費等措施。執行中,灣沚區法院發現乙汽車公司有廠房出租,遂裁定提取、扣留該公司廠房租金42萬余元,并向承租方滁州丙制品公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但丙制品公司說,廠房租金已全部支付給乙汽車公司,后續不再續租。灣沚區法院認為經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乙汽車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遂于2020年8月30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由于案件執行始終未取得進展,甲汽配公司陷入經營困境。
2023年3月,灣沚區檢察院在對涉法涉訴企業走訪時發現了這一線索。該院民事檢察部門經研判認為,法院在執行該案過程中可能存在違法情形,于是決定依職權對本案立案審查,并將調查核實重點聚焦于乙汽車公司廠房對外租賃情況。
檢察機關經過一系列的調查查明,乙汽車公司長期將廠房租賃給丙制品公司使用,僅2020年4月至2021年3月的租金就有75萬余元,該租金均支付至劉某個人銀行賬戶。丙制品公司接到灣沚區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劉某的要求,未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為規避執行,乙汽車公司向丙制品公司虛假發出《不再續租通知函》,謊稱2021年3月31日后不再將廠房續租給丙制品公司。后乙汽車公司又與案外人、丙制品公司員工周某簽訂廠房租賃協議,名義上將廠房租賃給周某,但實際仍繼續由丙制品公司續租,租金由丙制品公司支付至案外人劉某玲個人銀行賬戶,2021年3月后分4筆支付半年租金達43萬余元。
檢察機關認為,劉某等人存在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重大嫌疑,同時灣沚區法院怠于履行職責,對乙汽車公司廠房對外租賃及租金收入情況未予認真核實,未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即裁定“終本”,程序違法,侵害了甲汽配公司的合法權益。2023年6月,灣沚區檢察院向法院制發檢察建議,并將乙汽車公司相關人員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后,隨即恢復執行。2024年1月,乙汽車公司主動與甲汽配公司達成和解協議,承諾分批支付本息及訴訟費等合計46萬元并提供擔保,后全部支付到位。經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公安機關以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劉某立案偵查。今年1月,法院一審以劉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灣沚區檢察院檢察長潘登告訴記者,辦理此案期間,該院民事檢察部門綜合運用委托調查、異地調查等多種核實手段,全面調查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從而實現了對法院違法“終本”的精準監督。對在履職中發現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線索,及時固定證據,移送立案監督線索并與刑事檢察部門一體履職,追究了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有效維護了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民事執行監督是一篇大文章,一頭關乎司法公信,一頭連著民心。安徽省檢察院副檢察長李衛東表示,安徽省檢察機關將以“終本監督”為突破口,進一步提升民事執行監督整體效能,通過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民事案件,努力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
(文中案件當事人均為化名)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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