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溪區應急管理局對某化工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企業存在未按照《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和企業自身特殊作業管理制度對動火作業進行有效管理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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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負責人指認違法作業現場
該違法行為主要體現為:1.節假日動火作業未進行升級管理;2.作業過程未進行氣體分析和危害辨識;3.動火時間超過《危險化學品企業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2)規定的時限。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八條,上述行為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經現場普法,公司生產負責人深刻認識到自身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的問題,并主動認可違法事實,南溪區應急管理局當場責令該企業及生產負責人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15號令)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結合《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第二部分裁量細則第3條A款的有關規定,南溪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該企業及生產負責人進行立案調查,當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當中。(張曉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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