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懸賞捉拿臺獨分子,真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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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毫無疑問是:有用!且是維護國家主權、震懾分裂勢力、推進統一進程的關鍵舉措——它既具備堅實的必要性,更擁有充分的可行性,而臺灣解放后的全面追責與全球引渡網絡,更將讓“臺獨”分子無處遁形、終生惴惴不安。
一、懸賞捉拿的核心必要性:守住國家底線,擊碎分裂幻想
1. 宣示主權的法律亮劍:“臺獨”分子的分裂行徑本質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的犯罪行為,懸賞通緝絕非政治表態,而是依法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具體實踐。從泉州公安通緝煽動分裂的溫子渝、陳柏源,到廣州公安懸賞“資通電軍”蕭智豪等20名網絡攻擊嫌犯,都是在以執法行動明確:臺灣是中國領土,分裂國家者必受法律嚴懲,不存在任何“法外之地”。
2. 震懾分裂的精準打擊:懸賞通告以明確的獎勵機制(5萬至25萬元人民幣)激活全民監督,讓“臺獨”分子的一言一行暴露在兩岸同胞的視線中。這種高壓態勢能直接擊碎部分人“分裂無代價”的幻想,迫使潛在分裂者收斂行徑,同時瓦解“臺獨”勢力的組織根基——當骨干分子因懼怕被舉報而惶惶不可終日,分裂活動的傳播鏈、資金鏈將自然斷裂。
3. 凝聚民意的共同行動:懸賞捉拿為兩岸同胞提供了參與反“獨”的具體路徑,臺媒關注、網友支持“自作自受”的輿論反應,印證了反分裂是兩岸民心所向。這種全民參與的氛圍,既孤立了少數“臺獨”頑固分子,更強化了“兩岸同屬一中”的共識,為統一奠定堅實的民意基礎。
二、懸賞捉拿的現實可行性:法律有依據,執行有路徑
1. 法律框架全面覆蓋:除《刑法》分裂國家罪外,“兩高三部”聯合發布的意見明確規定,“臺獨”分裂犯罪最高可判死刑,且分裂行為持續實施時不計算追訴期,逃避偵查則終身不受追訴限制。這意味著“臺獨”分子的罪行一旦查實,無論時隔多久、逃到何處,都無法逃脫法律追責。
2. 線索收集高效落地:懸賞機制能突破跨境偵查的地理限制,借助群眾力量獲取關鍵證據。此前廣州公安通緝“資通電軍”時,正是通過精準鎖定嫌犯身份并公開懸賞,實現了對有組織網絡分裂活動的集中打擊,證明懸賞模式能有效破解“臺獨”分子的隱蔽化、跨境化犯罪難題。
3. 國際合作經驗成熟:中國警方在跨國追逃領域早已積累豐富實踐,中泰成功引渡佘智江、中摩首次引渡經濟犯罪嫌疑人等案例,彰顯了國際執法協作的實效。截至目前,我國已與60余個國家締結雙邊引渡條約,覆蓋五大洲,近期批準的中塞引渡條約更擴大了歐洲追逃范圍,為抓捕外逃“臺獨”分子提供了成熟的協作模式。
三、終極追責保障:解放后必歸案,逃到全球也枉然
1. 統一后的司法閉環:臺灣解放后,中國司法管轄權將全面覆蓋臺灣地區,“臺獨”分子的犯罪證據(如煽動言論、分裂行動記錄)已通過懸賞通緝階段固定,屆時可直接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刑法》啟動審判程序。中國社科院專家明確指出,統一后“臺獨”分子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不存在任何豁免空間。
2. 全球引渡無死角:“臺獨”分子妄圖逃至境外避罪純屬妄想——中國的引渡條約網絡已實現關鍵區域全覆蓋,且國際社會普遍遵循“一個中國”原則,不會為分裂分子提供庇護。結合國際刑警組織紅色通報機制,外逃“臺獨”分子終將被緝捕回國,正如公安部所言“有案必查、有逃必追”。
3. 終身追責的心理震懾:“臺獨”分子即便暫時逃脫,也將終生背負犯罪污點,面臨出行受限、資產凍結、惶惶不可終日的境遇。“兩高三部”的意見早已明確“終身追責”原則,這種持續的法律壓力,將讓他們在恐懼中度過余生,徹底擊碎“分裂獲利”的幻想。
綜上,公安機關懸賞捉拿“臺獨”分子,既是當下震懾分裂勢力的“利劍”,也是為統一后全面追責鋪路的“基石”。法律的剛性約束、全民的監督力量、全球的追逃網絡,共同構成了“臺獨”分子無法突破的“天羅地網”。分裂國家者,終將為其行徑付出慘痛代價,這不僅是法律的必然,更是歷史的鐵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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