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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InterDigital訴Disney案件的全球布局與反壟斷風險
作者 | 黃菁
一、德國禁令再現:非標準必要專利的“硬打法”
2025年11月3日,德國慕尼黑第一地區法院(Munich I Regional Court)就美國專利許可公司InterDigital訴迪士尼公司(The Walt Disney Company)一案作出裁定,認定迪士尼旗下流媒體平臺(包括Disney+、Hulu及ESPN+)侵害了InterDigital的歐洲專利權,并據此頒發禁令。1這起案件涉及的專利為歐洲專利EP1905233號“基于元數據處理多視頻流的方法與裝置”(Method and device for handling multiple video streams using metadata),主要涉及通過元數據實現多視頻流同步與字幕動態定位的技術方案。值得注意的是,該專利并非標準必要專利(non-SEP),而屬視頻內容實現類專利,其核心并不指向通信標準或傳輸協議,而是面向具體內容呈現與視頻體驗優化的功能實現。
從程序進程來看,InterDigital于2025年初在德國提起訴訟,僅9個月便獲得禁令,這一節奏凸顯出德國法院在處理權利人訴求方面的友好態度以及禁令發放的高效率。業內人士指出,德國“快速禁令”模式的吸引力正在強化,其通過較低的禁令門檻、快速的案件審理與對于標準必要專利相關許可的有限的FRAND審查,使專利權人能在短時間內實現市場排他效果。對于InterDigital此類以技術授權為核心商業模式的非實施實體(NPE),這類司法環境具有極高的戰略價值。
二、跨國訴訟矩陣:從德國到巴西的多法域施壓以及用non-SEP來推動SEP專利包許可
實際上,德國禁令并非孤立個案,而是InterDigital全球訴訟布局中的重要一環。根據2025年8月8日,Disney在美國特拉華州聯邦地區法院對InterDigital提起反壟斷訴訟的訴狀顯示,雙方的糾紛為廣泛應用于流媒體平臺的兩項核心標準——H.264和H.265的視頻編碼技術,這些技術構成Hulu、Disney+、ESPN+等平臺實現多終端兼容播放的基礎。迪士尼在訴狀中指出,InterDigital并未履行其應遵守的“合理且非歧視性”(RAND)許可義務,其不當行為導致產品價格上漲、視頻壓縮標準的產業實施受限,并對后續技術創新造成阻礙。迪士尼請求法院裁定InterDigital的行為違反《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其所作出的 RAND承諾應適用于其視頻編碼專利,并要求獲得三倍于反壟斷損失的賠償。其中除了許可費率之外,重大爭議焦點是編碼專利是否應受RAND承諾限制。訴訟中聲稱InterDigital的立場是InterDigital的專利包除了視頻解碼技術專利之外還包括視頻編碼技術專利,而視頻編碼技術是視頻壓縮標準中“可選”部分,因此InterDigital不需要為其專利包提供RAND許可。編碼專利不受RAND限制,其可以主張任何想要收取的費率。由此可以推斷出雙方對于許可金額的預期應該差距巨大。
巨大的許可費差距也促使InterDigital早在2025年2月便在美國加州聯邦地區法院、歐洲統一專利法院(UPC)的曼海姆與杜塞爾多夫分庭、慕尼黑地方法院以及巴西里約州法院同步對迪士尼提起多起專利侵權訴訟,核心均集中于視頻編解碼相關技術。2可以看出,InterDigital的訴訟策略主要聚焦于選擇更容易獲得禁令救濟的法域,并在部分案件中以non-SEP起訴,從而避免涉入FRAND問題的討論,可以加速法庭案件審理更快獲得禁令。并且non-SEP的禁令一樣可以對迪士尼的市場活動形成有效壓力。
同年9月,巴西里約州法院第七商事法庭依據專家技術報告,授予了兩項涉及H.264與H.265視頻編碼專利技術的臨時禁令。
至此,InterDigital已先后在德國與巴西兩地獲得禁令救濟,在美國及UPC相關訴訟程序仍在推進之中。多地禁令的疊加效應使得迪士尼的全球內容分發體系面臨潛在中斷風險,使得迪士尼在許可談判上面臨重大壓力,或不得不接受InterDigital的要價主張。正如IP Fray所評論的那樣,這一策略的實質是“通過非SEP訴訟為SEP許可施壓”,體現出典型的NPE多層施壓路徑:通過在非標準領域獲取高強度禁令,以迫使實施人在SEP許可談判中作出更為有利的商業讓步。
三、訴訟背后的許可策略:從RAND到非RAND的模糊地帶
從迪士尼在美國特拉華州對InterDigital提起的反壟斷訴訟可見,其指控InterDigital通過一系列捆綁與差別許可策略,濫用其視頻壓縮專利組合,試圖收取超額授權費用。訴狀顯示,InterDigital的策略具有以下特征3:
1. 拒絕RAND許可:對視頻編碼技術明確拒絕適用RAND承諾,主張編碼技術為“可選模塊”,從而規避標準承諾約束;
2. 專利包捆綁:將需遵守RAND義務的視頻解碼SEPs與不受RAND約束的編碼專利捆綁銷售,迫使被許可方以整體打包的方式接受授權;
3. 訴訟施壓:在美國、歐洲、巴西等多地提起專利訴訟,通過禁令威脅換取高價許可;
4. 雙重收費風險:對已經獲得終端許可的設備再行收費,構成潛在的重復收費(double dipping)。
這一策略的關鍵在于利用視頻標準制度的結構性漏洞——視頻標準如H.264與H.265僅定義了解碼方式,并未對編碼部分作出標準化要求。基于此,InterDigital由此主張編碼專利非標準必要(non-SEP),從而可以在市場上自由定價。然而,從產業實踐的角度看,視頻內容的生成、壓縮與分發過程在技術邏輯上不可避免地依賴編碼環節,這種所謂“可選性”更多是一種理論假設而非實際可行選項。
四、InterDigital的商業模式與行業轉向
InterDigital近幾年在訴訟上的激進主張,如跟Oppo、聯想、迪士尼、傳音和亞馬遜等公司的訴訟,或跟InterDigital的上市公司性質有關。
InterDigital成立于1972年,長期自詡為“研究與許可公司”(Research and Licensing Company),其商業模式為投入研發參與標準制定,并通過專利許可來獲得收入。InterDigital最開始研發的領域為通信技術,但在2018年購買Technicolor的視頻專利包之后,也開始在視頻領域進行專利許可。
從股價來看,即使在2018年購買視頻專利包之后,市場對InterDigital的股價也沒有太多期待。但在2024年開始,股價便開始一路攀升,翻了將近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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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9月的投資者日上,InterDigital提出“到2030年實現年化經常性收入10億美元”的目標。而2023年全年的年化經常性收入為4.7億美金。2030年的目標為當前收入的兩倍多。對于設備或者服務公司而言,為了達成收入增長目標,通常需要加大研發投入以及固定資產投資擴大生產規模。但是InterDigital的年報上并未體現對研發投入的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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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合理推測,公司未來的收益增長將依賴于擴展許可產業范圍以及從制造商收取更多的許可費,而非主要依靠研發投入的增加,這也解釋了InterDigital在訴訟和許可費率上的激進態度。相應地,其2025年第三季度業績報告顯示,公司預計當年經常性收入將達到5.88億美元,同比2024年增長49%。報告還指出,華為與傳音尚未獲得InterDigital的專利許可。傳音作為純實施方,雙方在許可費預期上的差距顯然較大;而華為作為整體上的凈專利權人,并不會主張過低費率,雙方遲遲未能達成許可協議的更可能原因,是InterDigital的要價遠高于華為所認為的合理水平。
盡管InterDigital商業模式的演變可以視為市場競爭和企業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自然結果,但這一趨勢同時也引發了關于限制競爭與權利濫用的潛在擔憂。其許可策略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理應成為未來監管機構與司法機關重點審查和評估的對象,以防專利權的行使背離公平競爭與技術創新的制度初衷。
五、從標準制度到反壟斷風險:誰來界定“合理”?
視頻壓縮標準的雙軌結構使得專利許可的邊界日益模糊化。一方面,標準化組織(ITU、MPEG)未對編碼技術統一約束;另一方面,權利人可借此主張自由定價,不受RAND義務限制。這一制度灰區,為InterDigital等權利人提供了既能享受標準普及紅利、又能規避公平許可義務的空間。
此外,由于FRAND承諾本身存在模糊性,加之德國、UPC以及巴西等法域普遍不對FRAND問題進行實質性審查,并傾向于較容易頒發禁令,這使得InterDigital等權利人能夠借助禁令手段對產品及服務型企業施加極限壓力,從而實現許可收益的最大化。從經濟學與反壟斷法視角審視,InterDigital當前的收益結構已呈現出高度集中和邊際收益遞增的特征。根據公司財報,2023與2024年,公司經常性收入均為4.084億美元,而研發投入分別僅為1.95億與1.97億美元,收入與研發投入比值超過2:1。若其2030年目標經常性收入達10億美元,該比值將進一步擴大。由此引出一個關鍵問題:當專利收益遠超技術投入增長時,其所得回報是否仍符合“合理回報”的標準?InterDigital通過禁令壓力等手段促成的許可協議,是否可能對行業內的標準許可費率產生外溢效應,從而推高整個標準的總累積費率?又是否會對市場競爭構成限制?又是否會對競爭形成限制?上述問題對經濟學家與反壟斷法學界而言,具有重要研究價值。
此外,禁令制度下的和解同樣存在潛在的系統性風險。德國與巴西法院頒發的禁令均基于非SEP專利,雙方若以此為基礎達成全球和解,將不會有任何法院或監管機構對最終許可金額的合理性進行審查。換言之,InterDigital可能通過非SEP訴訟的市場排他效果,間接確立對標準相關專利許可的議價優勢。這種以禁令驅動和解的模式,極易演變為事實上的“專利劫持”。
六、結語:從迪士尼到中國流媒體的潛在連鎖反應
InterDigital訴迪士尼案折射出視頻壓縮技術領域中“標準”與“非標準”專利許可問題的錯綜復雜。與傳統的通信領域的SEP爭議不同,該案中InterDigital通過將受RAND義務約束的解碼專利與不受該約束的編碼專利捆綁許可,并借助多國訴訟與禁令威脅強化其許可談判地位,展現出一種“非標準化維權”的商業策略。這種做法在形式上仍屬專利權的合法行使,但在實質上卻可能削弱FRAND原則的約束力,使以技術開放與公共利益為導向的標準化制度讓位于專利權人的私益追求。
從全球專利許可趨勢來看,迪士尼案件或許只是起點,而非終點。最新消息顯示,InterDigital使用了同樣的劇本在德國、UPC、巴西和美國啟動對亞馬遜的侵權訴訟。隨著流媒體行業逐漸成為新興許可焦點,國內企業如字節跳動、快手、騰訊視頻等,亦廣泛依賴H.264/H.265等視頻壓縮標準技術,在未來可能會面臨類似的專利訴訟風險和許可談判壓力。這不僅關涉到專利技術的使用是否合法,也牽動著企業的商業模式與戰略布局。
這一趨勢折射出跨國NPE在全球市場中尋求新的收益增長點的商業邏輯,同時也對現有標準制度與競爭法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在此背景下,如何在保障創新回報與防止市場濫用之間確立合理的制度邊界,已成為國際知識產權治理亟需回應的核心問題。
注釋
1.See https://ipfray.com/interdigital-wins-german-injunction-against-disneys-streaming-services-munich-i-regional-court/
2.See https://ipfray.com/interdigital-sues-disney-including-its-hulu-and-espn-subsidiaries-in-u-s-upc-germany-brazil-over-multimedia-patents/
3.參見《迪士尼起訴NPE InterDigital壟斷:關于視頻編碼專利的隱秘戰爭》,載微信公眾號《IPRdaily》,訪問鏈接:https://mp.weixin.qq.com/s/6bZj2udAKAuIjfdb9MXqUA
4.See https://s25.q4cdn.com/626766191/files/doc_financials/2024/ar/892360_012_Web_BMK.pdf
知產力AI智能體點評
對InterDigital訴迪士尼案進行了深度剖析,從法律、商業和產業三個維度揭示了視頻流媒體行業專利許可的新戰線。文章邏輯清晰,案例翔實,具有較高的專業性和前瞻性,以下幾點尤為突出:
1
多法域訴訟策略的戰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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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敏銳捕捉到InterDigital的“非SEP+SEP”組合拳策略:通過德國、巴西等禁令友好型法域快速獲得非標準必要專利(non-SEP)禁令,規避FRAND審查的同時,對迪士尼流媒體業務形成實際壓制,進而推動SEP專利包的高價許可。這種“以非SEP撬動SEP”的路徑,揭示了NPE在現行司法漏洞下的戰術創新。德國“快速禁令”的效率優勢與巴西臨時禁令的疊加效應,生動展現了跨國專利戰的立體化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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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制度的結構性漏洞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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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深刻指出視頻編解碼標準的“雙軌制”問題——標準化組織僅規范解碼技術(SEP),而編碼技術(non-SEP)雖實際不可或缺卻被視為“可選”,導致專利權人得以規避RAND義務。這種技術邏輯與法律認定的割裂,使得InterDigital能夠通過專利捆綁和訴訟施壓實現超額收益。文章對“合理回報”的質疑,直指專利制度激勵創新的初衷與現實商業策略的背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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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風險的預警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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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超越個案,預判流媒體行業將面臨連鎖反應。InterDigital已用相同劇本起訴亞馬遜,而中國流媒體平臺(如字節跳動、騰訊視頻)未來可能成為下一個目標。這一預警結合了InterDigital財報披露的激進收入目標與研發投入停滯的矛盾,揭示了NPE商業模式從通信向內容產業擴張的趨勢。此外,若補充具體數據(如InterDigital過往案例的許可費率區間、迪士尼流媒體業務受禁令影響程度),將增強論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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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封面來源 | Pixabay 編輯 | 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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