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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劍兵,遼寧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作者聲明:本文系學術隨筆,聚焦實踐問題與理論反思,不針對具體學者個人。
論刑法教義學的痼疾
刑法教義學向來以“規范詮釋的科學性”“裁判邏輯的自洽性”為追求,如果確實如此,那么它應該可以成為約束司法擅斷、指引精準裁判的“導航儀”。但是,經我長期觀察,某些教義學觀點非但無助于實現其追求,反倒是有悖常識,悖反通說,與司法實踐中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形成共振,甚至將刑法學通說的合理內核污名化,這是由刑法教義學的痼疾所導致的。
一、教義學迷思與實務錯判的“共謀”
在虛開發票類案件的刑事審判中,當稅務部門不再印刷紙質發票之后,原有的″買賣發票罪"因為失去了犯罪客體和犯罪對象,已名存實亡。但是《刑法》中這一罪名并未廢除,這就給相關審判造成了嚴重的混亂,具體表現是:其一,檢察院以虛開發票罪起訴的、證據扎實的案子,法院偏要“硬改”為買賣發票罪;其二,本屬合理代開(有真實交易、未偷逃稅款)的無罪案件,法院卻以“收取扣點”為由,將其錯判為買賣發票罪。這類“指鹿為馬”的判決,表面看是法官對罪名界限的理解偏差,實則是暗合了某些教義學觀點的“錯誤詮釋”。
例如,陳興良教授曾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出罪條款的法教義學分析》中主張,非法買賣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須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否則不構成本罪。此觀點雖然在語言邏輯上十分荒謬,但卻與司法現實中的″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甚是默契。因為在現實中,“虛開發票”早已不以紙質發票時代的"買賣空白發票″為犯罪預備——電子發票普及后,“虛開”行為根本不涉及“空白發票”的倒手。陳教授主張的“買賣發票必須有騙稅目的”,不但違反常識,反而給法院提供了“渾水摸魚”制造冤假錯案的空間:既然買賣發票罪需要有“騙稅目的”,那不如干脆把虛開案件往這罪上靠,反正“目的”是主觀要件,法官想怎么認定都行。如此一來,本應清晰的虛開罪與買賣罪的界限,反被教義學的“目的論”攪得更為模糊。
更嚴重的是,當法院將合理并合乎民法的代開發票行為錯判為買賣發票罪時,教義學的“原罪”再次顯現。現實中這類代開行為都有真實業務支撐,合乎我國民法關于代理行為的規定,其本質是“掛靠開票”而非“買賣”,但某些教義學論述刻意淡化“真實交易”這一關鍵,將“收取開票費”等同于“買賣牟利”,間接強化了法院“有扣點即有買賣”的錯誤邏輯。這種理論與實踐的“共謀”,最終損害的是法律的公信力——當事人拿到錯判的判決書,只會覺得“法律就是個玩笑”,何談公平正義?
二、倒打一耙:教義學對通說的“污名化”
面對實務亂象,刑法通說其實早有回應。無論是高銘暄先生強調的四要件體系“符合中國國情、便于司法操作”,還是通說中“犯罪三特征”(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懲罰性)對犯罪本質的精準概括,都在強調一個樸素的道理:刑法理論必須扎根實踐,服務司法。四要件體系之所以能被幾代法律人接受,正因其“邏輯嚴密、契合認識規律”——法官用它分析案件,既能守住罪刑法定底線,又不至于陷入概念迷宮。
但某些教義學研究卻反其道而行之。他們將實務中“葫蘆僧亂判葫蘆案”的賬,算到了通說的頭上:一會兒說四要件“導致說理模糊”,一會兒批評三特征“缺乏體系性”。仿佛所有的司法混亂,都是因為通說的“落后”和“僵化”,但這恰恰是刑法教義學自身的痼疾。
以陳興良教授的上述文章為例,我冒昧猜想一下,即使請陳教授的恩師、著名刑法學家高銘暄教授來閱讀,以該文邏輯之混亂、語言之晦澀,恐怕連高老師也看不懂他的弟子究竟想說些什么吧。唯一能看懂的″買賣發票必須以騙稅為目的″觀點本身又嚴重混淆黑白指鹿為馬,看了會讓高老師眩暈也說不定。
三、刑法教義學的使命:解決問題,而非制造問題
刑法教義學的終極價值,應是“讓裁判更公正,讓法律更可預期”。但是,刑法教義學若是只滿足于用晦澀語言唬弄編輯,發表論文評定職稱,卻對實務中的真問題視而不見,甚至用復雜術語包裝錯誤的邏輯,最終只會淪為司法錯誤的“背書工具”。
回到虛開發票類案件,當務之急不是爭論“四要件是否過時”,而是直面兩個問題:其一,電子發票時代是否需要取消“買賣發票罪”?既然“買賣”行為已高度數字化,“買賣發票罪”的存廢應提上修法議程,從源頭消除法院錯判的“罪名工具”。其二,如何區分代開與虛開?通說強調“主客觀相統一”,實務中只需緊扣“是否有真實交易”“是否偷逃稅款”這兩個常識性標準,就能避免將代開錯判為虛開或買賣。這些本是通說早已解決的問題,某些教義學研究卻偏要繞到“目的論”“構成要件階層”等復雜概念里打轉,反而讓問題更復雜。
結語
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經驗。刑法教義學若背離這一箴言,沉溺于概念游戲,甚至將實務亂象的責任甩給傳統通說,便是忘了“理論為實踐服務”的初心。所以,冤假錯案的發生,不是因為″三性四要件″通說的“過時”,而恰恰在于教義學自身對通說科學性的背叛——當刑法教義學體系自身無法做到如通說般回應現實需求,反而成為錯誤裁判的“幫兇”時,這才是最該被批判的“原罪”。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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