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套370多平方米的房子,是我掏的地價款、買的建材、付的工錢一步步建起來的,可弟弟胡遠平不僅長期霸占不搬,還多次威脅我和家人。”拿著紹興中級法院的終審判決書,胡力平紅了眼眶。這場始于2025年的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歷經一審、二審均以他敗訴告終,但他始終沒有放棄:“我要的不只是一套房子,更是一個公道,是能合法辦理房產證的權利,更是家人的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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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回溯到1998年,當時33歲的胡力平在新昌當地只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擁有美滿的家庭,利用下班時間賺點外快,1998年開始建造房屋。“1996年10月和1998年9月,我分兩次向新昌縣鏡嶺鎮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交了3萬元土地出讓費,買下了黃岙村后山岙12號的兩塊商業用地使用權。”胡力平翻出兩張泛黃的收費統一票據,票據上“交款單位”一欄清晰寫著“胡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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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9月16日,胡力平與其他土地受讓戶一同前往鏡嶺鎮政府城建辦,簽訂了《第九期出讓土地建造商住樓協議書》。“協議里明確了建筑高度、層數和相接部分的承建規則,我完全是按政府要求建的房。”胡力平說,由于胡力平臨時外出,便由父親代簽了協議,“但所有前期溝通、費用繳納都是我出面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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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胡力平著手建房。“我找了何常元承包輕工,付了1.7萬元工錢;托胡美英買預制板花了8000元;黃沙、水泥、磚頭都是我從窯廠和建材店買的,有單據為證。”為了籌集建房資金,他還向楊海譽借款1.5萬元、向俞茂盛借款2000元、向梁雪妹借款3000元、向呂建興借款1萬元,這些借款后來均由他逐一償還。
1999年,三層樓房順利建成。建好之后,一直是胡力平一家居住,2017年左右,因為夏天臺風,胡力平擔心父母住在老房子里不安全,便讓父母臨時居住躲避臺風,后面一直沒有搬走,而胡遠平的兒子一直都是父母帶在身邊撫養,近幾年便以照顧父母為由,斷斷續續的居住在胡力平的家里。“一開始想著是親兄弟,住就住吧,可后來他越來越過分,說房子是父母出資建的,他有繼承權,不肯搬了。”胡力平說,2023年5月2日,兩人因房屋權屬問題爆發沖突,胡遠平動手打了他,經鏡嶺派出所調解,胡遠平當場同意搬離,可事后不僅反悔,還損毀了屋內部分設施,甚至多次威脅、騷擾胡力平及其家人,嚴重影響了一家人的正常生活,為避免沖突,胡力平及其家人便沒有再同胡遠平居住在一起。
然胡遠平對胡力平一家的騷擾并未由此停止,反而變本加厲,胡遠平本人品行不端,敲詐勒索,行事流氓,而他造成的一切后果都要父母以及胡力平幫忙善后,出錢事小,更嚴重的是胡遠平習以為常,逃避一切責任,囫圇鉆漏洞,甚至連警察都不想招惹這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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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胡力平辛辛苦苦建好的房子,不可能就此拱手讓人,他向胡運平據理力爭。在多次協商無果后,2025年1月16日,胡力平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為由,將胡遠平訴至新昌縣人民法院,訴求為確認房屋歸自己所有、判令胡遠平騰退,并由對方承擔訴訟費。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他提交了9組證據,包括土地勘測報告、土地款收據、建材單據、治安調解協議書等。
庭審中,胡遠平提出抗辯:房屋所涉土地系父母出資購買,胡力平只是受委托辦理手續;房屋由父母出資建造,他也參與了建房,屬于家庭共同財產。為佐證其觀點,胡遠平提交了胡達林、陳益新等人的書面證明,以及國網新昌縣供電公司的證明(系胡遠平偽造事實開具,供電公司并不知實情),還申請母親王雪珍出庭作證。
一審法院的審理焦點集中在兩點:房屋是否為合法建造,以及建造主體是否為胡力平個人。但在胡力平看來,法院的判決邏輯存在明顯偏頗,甚至未能正視關鍵證據的證明力。法院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審批手續”為由,認定房屋不宜為合法建造,進而不適用《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條“合法建造設立物權”的規定。
可胡力平始終不解:“我1996年、1998年就足額繳納了土地出讓費,拿到了政府部門開具的正式收據,1998年又和鎮政府城建辦簽了建造協議,明確了建房標準,整個過程都是按政府要求來的,沒辦下審批手續是因為政府部門收了我們的買地的錢,但沒有給土管局將土地性質轉變過來,導致我們沒法辦理房產證,在后續要求信息公開時,回復說沒有相關信息,憑什么要我為那些部門的錯誤買單?”更讓他無法接受的是,法院對證據的認定存在“雙重標準”——自己提交的土地款收據、建材單據等直接書證,被輕描淡寫地歸為“有出資貢獻”;而母親王雪珍那套“父親行動不便卻能到鎮政府門口交款”的矛盾證言,以及派出所調取的、證人未出庭接受質詢的胡柏義、俞日明詢問筆錄,卻被作為“父母有建房貢獻”的關鍵依據。
2025年6月27日,一審法院判決駁回胡力平全部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其承擔,這份判決讓胡力平深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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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我不能接受!”胡力平當即提起上訴。在二審中,他補充提交了6組新證據,包括工人報酬發放證明、建材購買記錄、貸款憑證、調解協議、電費清單等,試圖證明自己的建造主體身份和建房經濟能力,同時指出胡遠平提交的書面證明存在偽造、脅迫簽字的情況。
然而,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法院認為,胡力平提交的新證據中,證人證言因證人未出庭不予確認,購買記錄等與房屋建設的關聯性不足;雖土地出讓費以胡力平名義繳納,但協議由父親簽字,且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其他家庭成員的建房貢獻,在房屋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情況下,胡力平主張唯一所有權缺乏充足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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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二審判決送達,胡力平的維權之路再次遇阻。然而,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依舊維持了原判,這份判決更讓胡力平感受到了維權路上的沉重阻力。
法院認為,胡力平提交的新證據中,證人證言因證人未出庭不予確認,購買記錄等與房屋建設的關聯性不足;雖土地出讓費以胡力平名義繳納,但協議由父親簽字,且現有證據不能排除其他家庭成員的建房貢獻。可在胡力平及其代理律師看來,二審法院的論證同樣站不住腳:“我提交的工人報酬發放證明有領款人簽字,建材購買記錄的時間、金額與建房周期完全吻合,貸款憑證的時間也正好是建房關鍵節點,這些證據形成了完整的出資鏈條,怎么就關聯性不足?”更讓他憤慨的是,對于自己提出的“胡遠平提交的書面證明存在偽造、脅迫簽字”的質疑,二審法院在經過再三詢問后胡遠平親口承認系他代簽,并不足以作為證據,可法院卻仍然判決胡力平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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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胡力平看來,自己提交的證據已形成閉環,足以證明土地購置、房屋建造均系個人所為,法院卻刻意弱化直接書證的效力,放大瑕疵證言的影響,這樣的判決難以服眾。2025年9月,二審判決送達,胡力平的事情再次遇阻,但他更堅定了自己的決心:“證據擺在這里,我不信沒有說理的地方!”
對于胡遠平的威脅行為,胡力平已向鏡嶺派出所提交了照片證據,派出所并不作為,以沒有實際發生為由,拒絕嚴肅認真處理,最多就罰了幾百了事,后續胡遠平還是繼續恐嚇威脅。
“我不是要為難弟弟,只是想拿回本該屬于我的東西,合法辦理房產證,讓家人安心居住。”胡力平望著后山岙12號的三層樓房,眼神堅定。
房子產權不清,分明是鎮政府明知不合法的情況下還把地皮賣給胡力平造成的后果,政府錯誤不應該由老百姓來背黑鍋。我們有理由相信,在完整的證據鏈條支撐下,在上級司法與行政部門的公正核查中,這場跨越三十載的房屋權屬之爭終將迎來公正結果。胡力平對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訴求終將得到支持,房產證的辦理也會步入正軌,他和家人終將擺脫威脅、重獲安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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