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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嚴格規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涉企行政檢查的通知
人社部函〔2025〕1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部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要求,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現就嚴格規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涉企行政檢查通知如下。
一、規范行政檢查主體、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或者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檢查權的組織依法實施行政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書面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實施行政檢查的,受委托的組織以行政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所屬其他單位或者議事協調機制及其辦事機構不得實施行政檢查。
實施行政檢查人員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執法證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取得執法證件的執法輔助人員不得實施行政檢查,其可在行政執法人員指揮和監督下,從事信息采集、秩序維護等輔助工作。
作為行政檢查對象的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和其他企業。依法成立的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等其他主體,參照執行。
二、規范行政檢查依據、檢查事項和檢查管轄
部里以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務院決定、命令為依據,結合監管實際,梳理形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指導目錄》,包括13個行政檢查事項,逐項明確檢查標準、實施依據和實施主體,分級分類進行管理。地方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結合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規定,進一步補充、細化、完善,梳理公布本地區、本單位的行政檢查事項目錄,主動接受檢查對象和社會監督。
各地區要確保行政檢查管轄規則統一,發生管轄爭議的,應當依法確定管轄。對案情復雜或者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上級檢查主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指定管轄。檢查主體依法需要對登記注冊地、主要經營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在本轄區之外的檢查對象實施檢查的,可以委托檢查對象登記注冊地、主要經營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檢查主體協查。
三、規范行政檢查方式和檢查頻次
能夠通過非現場檢查實現檢查目的的,不得實施現場入企檢查,嚴禁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能夠由勞動保障監察綜合執法機構牽頭相關職能單位實施的,應當合并組織實施,防止重復檢查、多頭檢查。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實施行政檢查,對同一檢查對象在同一個自然年度內原則上不超過2次。因接受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監測線索或者應企業申請實施行政檢查的,以及已經進入立案查處程序的,可以不受檢查頻次上限限制,但不應超過合理限度。按照《企業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辦法》評定為A級的企業,在評價有效期內,可不納入勞動保障監察主動檢查范圍。
四、規范行政檢查程序和檢查標準
行政檢查應當履行法定程序,依法保障檢查對象的合法權益。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各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在本地區統一具體行政檢查標準,鼓勵探索建立區域性跨省市統一適用的檢查標準,逐步實現全國行政檢查標準基本要素統一。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轉變執法理念,寓服務于檢查,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等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檢查效能,防止逐利檢查、任性檢查。
實施過程中遇到的重要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
附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指導目錄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25年11月4日
附件: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
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指導目錄
序號
事項名稱
檢查要點
1
勞動規章制度檢查
用人單位是否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是否違反法律、法規
2
勞動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檢查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是否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用人單位是否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約定試用期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是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是否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用人單位是否按照勞動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建立職工名冊規定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過程中是否提供虛假招聘信息、發布虛假招聘廣告、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的人員、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或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用人單位是否阻撓職工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職工籌建工會
用人單位是否對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調動工作崗位,進行打擊報復
職工是否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或工會工作人員因履行工會法規定的職責而被解除勞動合同
3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檢查
用人單位是否違法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
用人單位是否依法安排職工休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并依法支付休假期間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是否依法實施國家規定的標準工時或者其他工時制度
4
高溫勞動保護檢查
用人單位是否在高溫條件下違反規定安排勞動者作業
用人單位是否按規定支付高溫津貼
5
特殊勞動保護檢查
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是否招用未成年人
用人單位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是否存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性別歧視行為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行為
用人單位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安排夜班勞動;女職工產假不滿法定天數;安排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是否違反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未履行查詢義務,或者招用、繼續聘用具有相關違法犯罪記錄人員
6
工資支付和最低工資標準檢查
用人單位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
是否以實物、有價證券等形式代替貨幣支付農民工工資
是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
是否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提供金融機構保函
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是否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
分包單位是否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并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對分包單位勞動用工實施監督管理
分包單位是否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其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
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實行施工現場維權信息公示制度
建設單位是否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建設單位是否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是否存在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的情形
7
禁止使用童工檢查
單位或個人是否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用人單位是否妥善保存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是否為不滿16周歲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用人單位是否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使用童工
用人單位是否使用童工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使用童工經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情形
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是否使用童工
8
社會保險監督檢查
用人單位(包括有繳納社保義務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是否按規定為單位和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統模式”實施前社會保險費欠費額
用人單位或個人是否存在多享受等違規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情況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是否按規定履行服務協議、執行費用結算項目和標準
繳費單位是否按規定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將繳費明細告知勞動者本人
單位或個人是否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
社保經辦機構、社保服務機構、用人單位或個人是否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是否依法開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相關業務
9
外國人來華工作檢查
外國人是否拒絕檢查工作許可,擅自變更用人單位、擅自更換職業、擅自延長工作期限
外國人和用人單位是否偽造、涂改、冒用、轉讓、買賣工作許可證書
10
勞務派遣檢查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是否載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簽訂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是否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是否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或者協議內容是否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違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向設立該單位的用工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用工單位是否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用工單位是否違法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用工單位是否存在未依法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義務的情形
用工單位是否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用工單位是否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單位或個人是否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存在《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二)(三)項的情形
用工單位是否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崗位以外的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勞務派遣用工數量是否超過規定比例
用工單位決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輔助性崗位,是否履行了《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的法定程序
用工單位是否違法退回被派遣勞動者
煤礦井下工作崗位是否使用勞務派遣用工
從事船員勞務派遣業務的船員服務機構是否將船員勞務派遣業務的信息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從事船員勞務派遣業務的船員服務機構是否依法與相關勞動者或者船員用人單位訂立合同
11
就業與人力資源服務檢查
單位或個人是否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職業中介活動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開展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等人力資源服務業務是否履行備案義務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是否按規定提交書面報告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發布不真實、不合法的招聘就業信息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以人力資源供求信息收集和發布的名義開展職業中介活動,在業務活動中收集用人單位信息的是否泄露或者違法使用所知悉的商業秘密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違法設置限制人力資源流動的條件
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依法履行信息審查義務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內部制度、保存服務臺賬、按規定提交經營情況年度報告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明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監督機關及監督電話等事項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為無合法證照的用人單位提供職業中介服務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偽造、涂改、轉讓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向個人收取明示服務項目以外的服務費用,或以各種名目誘導、強迫個人參與貸款、入股、集資等活動,是否向個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擔保等名義變相收取押金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依法進行個人信息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刪除
以網絡招聘服務平臺方式從事網絡招聘服務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按規定履行核驗、登記以及招聘信息、服務信息保存義務,是否對平臺內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違反電子商務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情形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船員服務機構在提供船員服務時,是否提供虛假信息,欺詐船員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建立服務臺賬,或雖建立服務臺賬但未記錄服務對象、服務過程、服務結果和收費情況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職業中介服務不成功后是否向勞動者退還所收取的中介服務費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有下列行為之一:發布的就業信息中包含歧視性內容;為無合法身份證件的勞動者提供職業中介服務;介紹勞動者從事法律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以暴力脅迫欺詐等方式進行職業中介活動;超出核準的業務范圍經營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采取欺詐、暴力、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以招聘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介紹單位或者個人從事違法活動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是否違反職業教育法規定,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
用人單位發布或向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提供的招聘信息是否真實、合法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存在不依法接受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不按規定辦理許可證變更等手續的行為
單位或個人是否存在未經依法授權從事人事代理業務的行為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是否存在超出許可業務范圍接受代理業務的行為
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以民族、性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標準、招聘不得招聘人員、向應聘者收取費用或者采取欺詐等手段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
用人單位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是否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準
用人單位是否及時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登記手續
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舉辦現場招聘會是否符合《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有關制定組織實施辦法、應急預案和安保工作方案,核實有關信息真實性、合法性,提前向社會公布招聘會信息等規定
經營性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接受用人單位委托,提供人力資源管理、開發、配置等人力資源服務外包的,是否存在《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船東是否符合取得海事勞工證書或臨時海事勞工證書條件
12
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檢查
企業是否依法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招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
職業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是否通過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勞務派遣單位或者非法從事人力資源服務、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組織、安排、管理學生實習實訓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是否依法備案其招生簡章和廣告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是否有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違法行為
社會組織或個人是否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或者在民辦學校籌設期內招生
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是否違反國家有關職業技能培訓或者職業技能考核鑒定規定
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考核鑒定機構是否依法備案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是否存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情形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是否存在《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的情形
單位或個人是否未經批準擅自設立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在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者是否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后抽逃出資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未經批準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存在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情形
實施職業技能培訓的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是否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
13
妨礙行政執法檢查
是否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配合勞動保障監察執法
用人單位是否違反《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拒不協助對事故進行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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