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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加強誠信建設治理惡意訴訟工作紀實》和治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知產力特此整理典型案例裁判文書,供讀者查閱參考,掃描各案例標題下方二維碼即可查看。
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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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黨的二十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弘揚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誠信文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指出:“依法規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等阻礙創新的不法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成立以來,堅持誠信保護的司法理念,加大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治理力度,推動建設知識產權訴訟誠信文化。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加強誠信建設治理惡意訴訟工作紀實》和治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
加強誠信建設治理惡意訴訟工作紀實
以善待人,終得善之反饋;以惡謀事,終遭惡之反噬。日常生活如此,進行訴訟活動亦如此。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大對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的懲治力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高質量審判服務保障科技創新的意見》指出:“依法規制虛假訴訟、惡意訴訟、濫用訴權等阻礙創新的不法行為。”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假“專利”之名行“牟利”之實,打“維權”之旗行“侵權”之事,擾亂經營秩序與訴訟秩序,破壞創新環境與營商環境。“惡意訴訟難平”,是很多被起訴人心中的“意難平”。對此,人民法院堅決說“不”,通過樹立更嚴的鮮明導向、明確更細的認定標準、劃出更準的賠償范圍,努力以風清氣正的訴訟文化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科研創新氛圍。
惡意起訴“一輪又一輪”,對方損失“一環扣一環”
一般而言,“經營公司”就怕“惹上官司”。然而,一些惡意訴訟者頻頻提起訴訟,令被起訴人不堪其擾。
2006年3月,某儀器儀表公司的某專利權因未繳年費而終止。2006年5月,該公司以其在2005年發現某科技公司、某機械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侵犯了其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為某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判決其向某儀器儀表公司賠償損失。
第一次起訴之后,某儀器儀表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間仍大量生產、銷售侵害涉案專利權的產品等為由,又分別于2015年、2019年、2020年向某科技公司發起多次訴訟。然而,第二、三次均在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第四次則因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被按撤回上訴處理。
某科技公司感覺自己仿佛陷入了“時間循環”之中:每一次以為“戰后和平”,卻又發現“烽煙再起”;每一次準備“積極應戰”,對方卻又“偃旗息鼓”。
俗話說:“再一再二不再三。”某科技公司“反感之余,發起反擊”,向法院訴稱某儀器儀表公司惡意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訴訟,請求判令其賠禮道歉并賠償損失。一審法院判決某儀器儀表公司賠償某科技公司損失6萬元。某儀器儀表公司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某儀器儀表公司明知其起訴缺乏權利基礎,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訴訟,導致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故意,應認定構成惡意訴訟。最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系最高法院知產法庭首例認定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案件。在該案中,某科技公司損失的不止應對訴訟的律師費等費用,其已舉證在多次招投標機會中,招標方要求不存在知識產權糾紛,可能導致其失去投標機會而造成損失,且在第四次訴訟中應某儀器儀表公司申請,法院對其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亦會給其造成損失。
在惡意訴訟案件中,“一輪又一輪”的起訴付出成本并不高,但給被起訴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卻是“一環扣一環”的,除了直接經濟損失,還有信譽損失帶來的機會損失,機會損失又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甚至還包括信心損失。面對這種“失衡”,人民法院要通過依法嚴格審理,向市場傳遞出鮮明信號:決不讓惡意訴訟者“得意”,讓無端被訴者“失意”;決不讓濫用權利者“得利”,讓誠信經營者“失利”。
惡意之惡“方式多樣”,惡意之意“五花八門”
很多人可能以為,惡意訴訟者的目的是獲得超額經濟賠償。其實,實踐中,惡意訴訟的動機可謂“五花八門”。比如,存在知識產權糾紛,可能影響公司的上市進程。有人便抓住這一點,在被起訴人上市的關鍵期,越是觀其“不愿出事”,就越是“不斷找事”;越是看其“想安靜”,就越是“不安分”。
金某公司向法院起訴,稱靈某公司未經其授權許可生產、銷售一種與其專利相同或等同技術結構的產品,侵害了其專利權,請求判令靈某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靈某公司提起反訴認為,金某公司在明知其專利明顯不具備創造性且缺乏充分侵權證據的情況下,利用知識產權訴訟對靈某公司上市過程施加不利影響,屬于惡意訴訟,請求判令金某公司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孰善孰惡?孰真孰假?
一審法院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判決駁回金某公司的訴訟請求;金某公司企圖通過專利侵權訴訟對靈某公司上市施加不利影響,構成惡意訴訟,判決金某公司賠償靈某公司維權合理開支40萬元并發布公開聲明,消除影響。
金某公司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知產法庭。最高法院認為,金某公司無視自身權利基礎不穩定所帶來的訴訟風險,在比較容易判斷本案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且知曉被訴侵權產品實際價值的情況下,仍在靈某公司上市過程中提起本案侵權訴訟,且提出顯然無法獲得支持但卻能影響靈某公司上市進程的賠償數額,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專利侵權之訴并非正當維權,而是意在拖延靈某公司的上市進程、損害靈某公司權益,屬于濫用權利,構成惡意訴訟,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只需發起一場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就能給對方的發展帶來阻撓甚至破壞。惡意訴訟者這種內心的“盤算”,終將受到法律的“清算”。專利制度系為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決不能成為惡意之人打擊他人之手;侵權訴訟系維護自身權益的手段,決不能成為惡意之人遮掩逐利動機的衣冠。
有人“無事生非”,還有人“無中生有”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對有的惡意訴訟者而言,這句話的后一句可能是——“如若沒有?無中生有!”
守著專利這一寶貴的無形資產,一般人都唯恐被侵權。但是你能想象嗎?居然還有人主動誘導別人侵自己的權。
某天,中山市某制品廠接到來自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一個訂單,對方提供包含某實用新型專利完整技術方案的圖紙,要求按照圖紙生產樣品并購買。本來這是一件好事,誰承想,喜悅之下,竟埋隱憂;訂單在前,傳票隨后。很快,對方對中山市某制品廠提起了專利侵權訴訟。在訴訟中,對方還向中山市某制品廠的客戶發送侵權警告函,稱中山市某制品廠涉嫌侵犯其專利權,提示客戶勿購買侵權產品。此時中山市某制品廠的心情,只能用“又好氣又好笑,又無語又無奈”來形容了。
好在事實是清楚的,自己是清白的。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訴專利侵權行為系經過專利權人的允許實施,不屬于未經許可的侵權行為,判決駁回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訴訟請求。廣東某新材料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二審駁回上訴。
該案結案后,中山市某制品廠認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惡意取證行為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和商業詆毀,遂向法院起訴。一審法院判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該案也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惡意訴訟案裁判要旨明確:“專利權利人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他人已經侵權或者即將侵權的情況下,通過主動提供技術方案誘導實施侵權行為,并據此提起侵權訴訟,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經營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
為惡意者“正行”,為非惡意者“正名”
看了這么多惡意訴訟的案例,有的專利權人可能會擔心,如果對侵權人提起訴訟,對方卻說自己是惡意訴訟,怎么辦?
莫擔心!一直以來,人民法院致力于保障訴訟活動有序進行,一方面通過嚴厲打擊,為惡意者“正行”;一方面通過嚴正說明,為非惡意者“正名”。
2018年5月9日,桂林某公司發布《關于公司公開配股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的公告》。2018年7月13日,湖南某公司向法院起訴桂林某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系列產品侵犯其專利權。2018年8月,證監會收到湖南某公司的舉報信,獲知桂林某公司被湖南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等相關信息,配股發行審核暫停,后于2018年11月通過審核。2019年5月20日,湖南某公司在得知法院駁回其調查取證申請后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
桂林某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湖南某公司提起的前述訴訟為惡意訴訟。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桂林某公司不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認定惡意訴訟時要秉持審慎與謙抑的原則,否則不僅可能不利于充分保護民事權利,亦會增添整個社會民商事活動的不確定性。”最高法院知產法庭審判長徐卓斌說。
該案二審判決澄清了一些關于惡意訴訟的認識誤區:并非在對方準備上市之際提起訴訟便是惡意訴訟。最高法院認為,本案雙方在專利侵權案之前即存在專利行政糾紛,桂林某公司兩次針對湖南某公司的涉案專利權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起無效宣告請求,湖南某公司在桂林某公司上市前提起訴訟及相關舉報行為難以否認系其正常維權之舉。
并非在起訴后又撤訴便是惡意訴訟。最高法院認為,湖南某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撤訴申請的行為是對其訴權的處分,難言不當。
那么,究竟什么樣的訴訟才是惡意訴訟?該案裁判要旨明確:“認定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應具備以下要件:所提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根據;起訴人對此明知;造成他人損害;所提訴訟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識惡有規律,定惡有方法,懲惡有態度
看到這里,很多朋友會發現:原來,治理惡意訴訟,沒有那么簡單。
是的。關于“怎么識惡”“怎么定惡”“怎么懲惡”,均存在著一些法律適用難點。最高法院知產法庭二審審理的涉“行車記錄儀”專利惡意訴訟案,在妥善處理專利權保護與制止專利權濫用、整體分析判斷惡意訴訟及明確損害賠償范圍等方面作出了有益探索。
識惡,要有從客觀方面到主觀方面的“兼察”之智慧。該案二審判決認為:“判斷起訴人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是否構成惡意訴訟,應該對其行為從主觀和客觀兩方面進行整體考慮,既要考察其提起的訴訟是否缺乏權利基礎和事實依據,例如涉案專利權是否應屬無效等,又要考察其權利由來、訴訟請求、起訴時機、訴訟行為等的合理性、正當性。”
定惡,要有從客觀世界到主觀世界的“洞察”之智慧。實踐中,客觀方面易判斷,主觀方面難定性。畢竟,惡意是深藏當事人內心的東西。但是,“言為心聲,行為心表”,當事人的內心世界,總能從客觀世界中找到些蛛絲馬跡。這就需要法官通過當事人的“做法”洞穿其“想法”。該案二審判決認為,對于涉及多次、批量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是否主觀上存在惡意的審查,“可以從專利技術方案(設計方案)的產生、專利權的申請、侵權訴訟的提起時機以及訴訟中起訴人的具體行為等各個環節進行綜合判斷”。
懲惡,要有從客觀實際到主觀預期的“明察”之智慧。當事人因惡意訴訟而遭受的損失,既有明處的又有暗處的,既有過去的也有未來的。法官既要注意那些“看得見的損失”,又要留心那些“看不見的損失”。該案不僅支持了順某公司在18件被訴專利侵權訴訟中支出的律師費等合理開支,還支持了順某公司因被采取財產保全措施遭受的利息損失,以及出于規避法律風險考慮拒絕博某公司的訂單遭受的合理的預期利益損失。
預期的利益也是利益,而且可能是更大的利益;機會的損失也是損失,而且可能是更大的損失。法律既保護實際又保護預期。該案二審判決指出:“惡意訴訟發生后,被起訴人因擔心侵權行為擴大,出于規避法律風險的行為主動放棄商業機會,拒絕客戶的合同或訂單,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預期利益損失與惡意訴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起訴人有權要求起訴人賠償。”
面對“惡意難測”,法院“自有良策”。治理惡意訴訟,是建設知識產權訴訟誠信文化的重要方面、有力抓手。“今后,我們將繼續秉持‘任何人均不得因不法行為而獲益’和不使非誠信者漁利的誠信保護司法理念,嚴厲打擊惡意訴訟,讓不法行為人付出沉重代價,同時充分發揮司法裁判的引領示范作用,引導當事人誠信行使訴權,不斷推進知識產權誠信和訴訟誠信建設。”最高法院知產法庭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庭長郃中林表示。
治理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典型案例
目 錄
一、涉“行車記錄儀”專利惡意訴訟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869號
二、涉“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1861號
三、涉“導軌”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2586號
四、涉“成品罐”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2044號
五、涉“羅漢果提取物”制備方法發明專利惡意訴訟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353號
一、涉“行車記錄儀”專利惡意訴訟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8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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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順某公司、雄某公司均是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產商,雄某公司在為博某公司代工生產行車記錄儀產品的過程中,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專利對應的設計方案和技術方案,并將6件專利以雄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共同的實際控制人許某或八某公司監事陳某的名義提出專利申請并獲得授權。后涉案6件專利一并轉讓給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順某公司代工生產行車記錄儀產品后,八某公司依據涉案6件專利,先后3次以順某公司為被告提起18件專利侵權訴訟,但無一勝訴。
訴訟期間,博某公司曾向順某公司發送采購訂單,順某公司拒絕了該訂單。八某公司在部分訴訟中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法院應申請凍結了順某公司的財產。
涉案6件專利中,2件因為八某公司生產、博某公司在專利申請日前銷售專利產品喪失新穎性而被宣告無效;2件因為標注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注冊商標,與在先權利相沖突而被宣告無效;剩余2件經無效宣告程序被維持有效。八某公司依據被維持有效的2件專利提起的專利侵權訴訟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將交由順某公司生產加工的情況下,將設計圖交付博某公司并與博某公司達成從博某公司其他項目中獲益的合意,而被認定博某公司和順某公司有權使用該2件專利。
順某公司向法院訴稱:八某公司、雄某公司、許某的行為屬于惡意訴訟,請求判令其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維權合理開支12萬元。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八某公司賠償順某公司經濟損失30萬元。順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訴。順某公司上訴主張改判八某公司等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后作出二審判決認為,涉案6件專利所涉及的技術方案和設計方案均系雄某公司為博某公司所作的設計。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專利應被宣告無效的事實,明知博某公司和順某公司有權使用另2件專利對應的設計方案,卻在博某公司選擇順某公司作為代工生產商之后,針對順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擊競爭對手,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屬于濫用權利的行為。博某公司曾向順某公司發送采購訂單,此時八某公司已對順某公司提起訴訟,順某公司拒絕博某公司的訂單,與八某公司的起訴行為明顯存在因果關系。由于訂單記載的價格和產品數量較為明確,可以據此計算順某公司遭受的預期利益損失。加上順某公司因財產保全被占用資金的利息、在有關訴訟中支出的律師費、交通費等,上述損失已經超出了順某公司二審主張的100萬元,故對其賠償請求金額予以支持。最終,二審判決改判八某公司等賠償順某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
典型意義
損失,從字面意義上來理解,一是“損”,二是“失”。對于惡意訴訟的被起訴人,既要看到其受損的一面,比如律師費等合理開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財產保全被占用資金的利息、因規避法律風險而主動放棄的商業機會等。通俗而言,就是既要看到其“本來不該有卻有了的支出”,又要看到其“本來該得卻沒得到的收入”。
在惡意訴訟案件中,起訴人的付出成本之低與被起訴人的損失程度之高“嚴重失衡”,這一點令被起訴人“深惡痛絕”卻又“深感無力”。由于惡意訴訟者的動機可能是阻撓他人發展,因此,即便法院判其敗訴、令其賠償一定數額,只要這個數額不足以覆蓋被起訴人的損失,某種意義上就可以說,惡意訴訟者的目的或多或少得逞了。
而該案最大的典型意義,就在于給惡意訴訟的賠償責任“劃范圍”,即“全面賠償原則”。這一原則的確立有其理論基礎,即“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屬于一般侵權行為”;這一原則的適用有其具體標準,即“審查原告主張的損害賠償與侵權行為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該案二審判決指出:“惡意訴訟發生后,被起訴人因擔心侵權行為擴大,出于規避法律風險的行為主動放棄商業機會,拒絕客戶的合同或訂單,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預期利益損失與惡意訴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起訴人有權要求起訴人賠償。”
盡最大努力實現起訴人賠償范圍與被起訴人損失范圍的“重合”,不能讓惡意起訴人“輸了案子,贏了里子”,更不能讓被起訴人“勝了官司,敗了公司”。在治理惡意訴訟的司法歷程中,該案具有典型意義。
二、涉“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1861號
基本案情
2006年3月,某儀器儀表公司的“內置式數顯靶式流量計”實用新型專利權因未繳年費而終止。因不服國家知識產權局終止涉案專利權,某儀器儀表公司曾于2017年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后又于2018年申請撤訴并獲準許。
2006年5月,該公司以其在2005年發現某科技公司、某機械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侵犯了該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法院最終認為某科技公司的行為構成專利侵權,判決其向某儀器儀表公司賠償12.5萬元。
之后,某儀器儀表公司以某科技公司在2006年5月至2010年期間仍大量生產、銷售侵害該專利權的產品等為由,又分別于2015年、2019年、2020年向法院起訴,索賠350萬元、450萬元、450萬元。其中,第二、三次均在起訴后又申請撤訴,第四次則因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被按撤回上訴處理。在第四次訴訟中,某儀器儀表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某科技公司450萬元財產。
某科技公司向法院訴稱:某儀器儀表公司在明知其專利權被終止的情況下,惡意提起第三次、第四次知識產權訴訟。故請求判令某儀器儀表公司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裁判結果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儀器儀表公司賠償某科技公司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6萬元。某儀器儀表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儀器儀表公司明知其起訴缺乏權利基礎,但仍提起第三次及第四次訴訟,導致對方當事人損害,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具有故意,應認定構成惡意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的典型價值體現為兩個“首”:其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首例”認定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的案件;其較為突出地涉及認定惡意訴訟時需考慮的“首要”問題,即權利基礎問題。
當事人維權以權利為基礎,以事實為依據。權利基礎和事實依據是兩個概念,首先要有權,然后才談得上對方有無侵權事實。
關于權利基礎,專利權人在起訴前應問自己三個層次的問題,即“過三關”:
一是權利基礎“有沒有”。在該案中,某儀器儀表公司曾就涉案專利權屆滿前終止的行政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后申請撤訴并獲準許。二審判決認為,隨著其主動放棄啟動權利恢復程序,涉案專利權終止的狀態已經確定,且其應當知曉法律后果。
二是權利基礎“穩不穩”。有時候,自己的專利權并不穩定,根本經不起無效程序的“考驗”,起訴人對此“心知肚明”卻“假裝糊涂”,法官可能就會對其多打一個問號:“他真的是來維權的嗎?”在最高法院知產法庭審理的另一案件中,專利權人隱匿對其不利的專利權評價報告,法院結合其他情況認定其系惡意訴訟。
三是權利基礎“厚不厚”。如果專利權價值的“地基之薄”遠不足以支撐索賠數額的“樓層之高”,法官可能就會對起訴人產生疑問:“他到底是想干什么?”在該案中,某儀器儀表公司第一次訴訟獲得法院支持的12.5萬元賠償,第三、四次訴訟卻均提出高達450萬元的損害賠償請求,且在第四次訴訟中申請財產保全,凍結某科技公司450萬元財產。二審判決認為,其明知缺乏權利基礎,企圖通過訴訟牟取不當利益的可能性極大。
“維權首先要有權,維多大的權首先要有多大的權。”在惡意訴訟案件中,起訴人發起訴訟之易與被起訴人應對訴訟之難“本就不均”,如果起訴人連權利基礎的“有”“穩”“厚”都做不到,就能把被起訴人的“事攪亂”、把經營秩序的“水攪渾”,于被起訴人而言“明顯不公”,于經營秩序而言“絕不應容”。因此,在惡意訴訟案件中,對起訴人的權利基礎進行審查,既是審理思路的“邏輯第一步”,也是實現公平的“正義第一步”。
三、涉“導軌”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2)最高法知民終2586號
基本案情
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向中山市某制品廠提供包含“一種導軌”實用新型專利完整技術方案的圖紙,要求其按照圖紙生產樣品,并購買該樣品。隨后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對中山市某制品廠及其投資人李某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在訴訟中,廣東某新材料公司還向中山市某制品廠的客戶發送侵權警告函,稱中山市某制品廠涉嫌侵犯其專利權,提示客戶勿購買侵權產品。法院認為,被訴專利侵權行為系經過專利權人的允許實施,不屬于未經許可的侵權行為,判決駁回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訴訟請求。廣東某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駁回上訴。
該案結案后,中山市某制品廠、李某認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惡意取證行為構成惡意訴訟和商業詆毀,起訴要求其賠償訴訟中的合理支出并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裁判結果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一審判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分別賠償中山市某制品廠、李某經濟損失30000元及85000元。各方當事人均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廣東某新材料公司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當維權的合理限度,具有通過訴訟干擾、影響、壓制競爭對手的非法目的,主觀上具有較為明顯的惡意,并且造成中山市某制品廠、李某因此支出律師費的損失,其行為構成惡意訴訟。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審慎,是法院處理案件與當事人行使權利均應遵循的要求。該案二審判決指出,于法院而言,“在適用誠信原則判斷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濫用起訴權時,應當審慎嚴格把握適用條件”;于當事人而言,“應當善意、審慎地行使自己的權利,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該案二審綜合考慮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在沒有證據表明中山市某制品廠已經侵權或即將侵權的情況下”誘導其制造、銷售相關產品并以該產品作為侵權證據提起訴訟,“在該案侵權事實明顯難以成立的情況下”主張高額賠償金并申請財產保全,“在侵權訴訟尚未結案前,明知其取證行為存在重大缺陷、存在較大敗訴風險的情況下”仍然向中山市某制品廠的客戶發布侵權警告函等情況,認定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具有惡意。
可見,在該案中,廣東某新材料公司并未審慎地行使權利;而法院在判斷其提起訴訟是否具有惡意時,始終考慮其系在“何種情況”下作出了“何種行為”,體現了對惡意訴訟適用條件的審慎把握。
應當說,該案既是對當事人“審慎”行權的倡導,又為法院“審慎”認定惡意訴訟提供了范例:對當事人進行某種具體行為的評價,需結合其當時所處的具體情境,“認善有依,定惡有據”。
該案源于專利權人的誘導取證行為,其裁判要旨明確:“專利權利人在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他人已經侵權或者即將侵權的情況下,通過主動提供技術方案誘導實施侵權行為,并據此提起侵權訴訟,干擾、影響他人的正常經營的,可以認定其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
當事人取證,應“取之于正途,用之于正事”。該案所涉專利的名稱是“一種導軌”,期待該案例能讓有關市場主體引以為戒,將相關訴訟行為“導入正軌”。
四、涉“成品罐”實用新型專利惡意訴訟案——(2023)最高法知民終2044號
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以靈某公司侵害其名稱為“一種混合裝置”的專利權為由,在靈某公司上市過程中提起侵權之訴,請求靈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300萬元。靈某公司因要承擔上市審核中的訴訟信息披露義務,暫停了上市進程。
在起訴前,金某公司就涉案專利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但評價報告的初步結論為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金某公司未主動向法院提交該報告。
靈某公司反訴金某公司利用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對其上市過程施加不利影響,并提出相應的賠償請求。
裁判結果
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金某公司賠償靈某公司合理開支40萬元,在《中國資本市場服務平臺》發布公開聲明,消除影響。金某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不穩定的權利基礎、隱匿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不誠信之舉、較為容易的侵權判斷、明顯畸高的索賠金額、難謂巧合的起訴時機等因素綜合起來,足以表明金某公司提起本案專利侵權之訴并非為了正當維權,而是意在通過該訴訟拖延靈某公司的上市進程、損害靈某公司權益,應認定其構成惡意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的典型意義體現在以下方面:
一是運用“以時機看動機,以標的看目的”的惡意認定方法。
該案二審判決指出:“判斷原告提起的知識產權訴訟是否構成惡意訴訟,人民法院可以在審查訴訟是否缺乏權利基礎和事實依據的基礎上,綜合考慮原告的訴訟請求、起訴時機、訴訟風險、訴訟策略、造成當事人之間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予以判定。”可見,認定惡意訴訟時需秉持系統觀念,全面考量訴前因素與訴中因素、訴內因素與訴外因素等。
實踐中,惡意訴訟的具體類型是多樣的。本案是為阻撓對方上市而發起惡意訴訟的典型案例。在這種類型的惡意訴訟中,法院對兩種因素尤為關注,一是起訴時機,二是訴訟標的。該案二審判決指出:“金某公司在靈某公司提出上市申請后、審核過程中提起本案訴訟,且提出畸高的索賠金額,使得靈某公司要承擔上市審核中的訴訟信息披露義務,靈某公司也因此暫停了上市進程。”
二是針對惡意人的“具體想法”確定“懲治辦法”。
實踐中,惡意之人發起訴訟的具體意圖多有不同,法院可針對性地從其具體意圖著手,實現“精準懲治”。如果說“以時機看動機,以標的看目的”是判斷起訴人是否具有阻撓對方上市之意圖的方法,那么“消除影響”則是遏制此種意圖之實現的途徑。
除了賠償合理開支,該案還判決金某公司發布公開聲明,消除影響。“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直接影響投資者對企業價值和未來發展的判斷,尤其對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影響更為突出”,惡意訴訟者阻撓對方上市的意圖是通過給對方帶來負面影響來實現的,法院則判其消除這種影響,盡可能地使其意圖“落空”。
三是揭示惡意訴訟“起訴即侵權”的性質。
惡意訴訟之所以是侵權行為,不是因其在訴訟過程中如何如何,而是“起訴即侵權”。該案二審判決指出“在惡意訴訟侵權責任認定中,起訴行為即為侵權行為,如果被起訴人啟動無效程序系應對起訴行為的被迫選擇,則因此支出的相關費用與起訴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起訴人應予賠償。
五、涉“羅漢果提取物”制備方法發明專利惡意訴訟案——(2021)最高法知民終1353號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9日,桂林某公司發布《關于公司公開配股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受理的公告》。2018年7月13日,湖南某公司向法院起訴桂林某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的系列產品侵犯其名稱為“一種適用于工業生產的羅漢果提取物的制備方法”的專利權。2018年8月,證監會收到湖南某公司的舉報信,獲知桂林某公司被湖南某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及被湖南某公司請求宣告其專利權無效的相關信息,配股發行審核暫停,后于2018年11月通過審核。2019年5月20日,湖南某公司在得知法院駁回其調查取證申請后申請撤訴,法院裁定準許。
桂林某公司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湖南某公司提起的前述訴訟為惡意訴訟。
裁判結果
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桂林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桂林某公司提起上訴。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難以認定湖南某公司提起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事實根據;難以認定湖南某公司提起訴訟具有明顯惡意;湖南某公司向證監會舉報并非捏造事實、無中生有,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有關行為難言明顯不當;湖南某公司提交撤訴申請的行為是對其訴權的處分,難言不當。綜上,尚不足以認定其系惡意訴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該案二審判決在說理時多次使用了“難以認定”“難以否認”“難言不當”等措辭,背后體現的是認定惡意訴訟時所秉持的審慎與謙抑原則。
發起侵權訴訟本來是為了維權,但在惡意訴訟者那里,卻異化為侵權的手段。治理惡意訴訟是為了維護秩序,如果處理不當,反而會增添整個社會民商事活動的不確定性。
審慎與謙抑原則,體現了司法的平衡之藝術;而平衡之藝術,體現的又是辯證之思維。該案二審判決在說理中多處體現了鮮明的辯證思維:
法律固然不能“縱人之惡”,但亦不能“強人所難”。該案二審判決指出:“任何訴訟均有因證據不足、訴訟策略不當或者法律理解錯誤等原因而敗訴的風險,不能苛求當事人在提起訴訟之初就要確保該訴訟最終的勝訴結果。”
法律適用可以“推定”,但不能“簡單推定”。該案二審判決指出:“不能簡單以維權訴訟的不利結果推定提起訴訟者具有惡意。”
既要尊重訴訟活動的規范性,又要尊重具體個體的差異性。該案二審判決指出:“當事人訴訟能力有強有弱,在訴訟活動中隨著訴訟程序的推進改變提交的證據、改變訴訟行為亦屬常見情形。”
結合這些考慮,該案從“反”與“正”兩方面分析了惡意訴訟的認定標準。并非在對方準備上市之際提起訴訟便是惡意訴訟,并非在起訴后又撤訴便是惡意訴訟……在澄清這些可能的認識誤區的同時,該案二審判決明確:“認定構成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應具備以下要件:所提訴訟明顯缺乏權利基礎或者事實根據;起訴人對此明知;造成他人損害;所提訴訟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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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封面制作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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