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異家庭中的未成年小孩,
造成他人損害的賠償責任該由誰承擔呢?
不直接撫養一方是否對孩子的行為不再承擔責任?
近日,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就審理并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張某、王某原系夫妻關系并生育有小王,兩人于2012年離婚,小王一直隨其母親張某生活。2024年,17歲的小王與他人相約,由小王開車出去玩,最后因車速過快撞到路邊路坡,導致事故發生。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因小王無證超速駕駛,在本次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車上其他乘客要求小王及法定代理人即其父母賠償損失,隨后把小王及其父母訴至法院。小王父親則認為,自己與小王母親離婚已經十多年了,小王平時跟隨其母親生活。小王引發的這次事故,主要是因為其母親沒有履行好監管責任,自己應當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
法院判決
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張某和王某夫妻離異后,未成年子女侵權,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雖然小王一直隨其母親共同生活,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雙方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需履行監護責任,小王的賠償責任應由其父母共同承擔。后小王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訴,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原判。
法官說法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這是基于親子關系的天然責任,也是法律的明確規定。即使夫妻離婚,這種義務也不會因此免除。如果允許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未直接撫養為由免除或減輕責任,那么這一方可能會對子女的行為不管不顧,導致監護職責的缺失。共同擔責的規定就像一面高懸的警鐘,時刻提醒著離異的父母雙方,無論是否與子女生活在一起,都要關注子女的成長,教導他們遵守法律法規,避免子女闖禍,同時也避免給他人帶來傷害和損失。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解釋(一)》
第八條
夫妻離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離異夫妻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第一千零八十四條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為由主張不承擔或者少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離異夫妻之間的責任份額,可以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履行監護職責的約定和實際履行情況等確定。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一方向另一方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益陽市赫山區人民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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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李 杏
二審:皮宣文
一審:李鑫航
供稿:何盛琨
2025年第163期之一
總第18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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