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
為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空氣質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2025年全省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要點》有關規定,根據我市2025年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市政府決定,在本市全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界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
1.污染物排放數值超過《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20891—2007)中國Ⅰ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2.污染物排放數值超過《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20891—2007)中國Ⅱ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3.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類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下簡稱不符合Ⅲ類限值機械)。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范圍
廊坊市全市域均為低排放控制區。
一類低排放控制區范圍:廊坊市東環路—北環道—西環路—南環道(含以上道路)組成的邊界以內區域、廊坊經濟技術開發區轄區和臨空經濟區(廊坊)轄區、各縣(市)城區建成區。
二類低排放控制區范圍:一類低排放控制區以外的施工工地、機場、鐵路貨場、物流園區等重點場所。
三類低排放控制區范圍:一類、二類低排放控制區以外的區域。
三、管理要求
1.一類、二類低排放控制區,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20891—2007)中第二階段(國Ⅱ)排放標準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以及不符合Ⅲ類限值機械。
2.三類低排放控制區,禁止使用《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Ⅰ、Ⅱ階段)》(GB 20891—2007)中第一階段(國Ⅰ)排放標準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3.用于應急、搶險、農業生產等情形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四、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河北省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
五、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2023年12月28日印發的《廊坊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同時廢止。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2日
來源: 廊坊市人民政府、廊坊掌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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