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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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男方使用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第三者的,女方可訴請該第三者返還夫妻共同財產。讓我們通過一起真實案例一探究竟。
基本案情
廖某與周某(女)為夫妻關系,二人于2012年結婚,婚后育有二女。廖某與李某是同事關系,根據廖某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雙方存在婚外戀關系。周某據此起訴要求李某返還廖某向其贈與的款項。
案件辦理情況
案件審理過程中,周某主張在其與廖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廖某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與李某存在戀愛關系,向李某轉賬款項并且購買物品、共同消費。法院生效判決認為廖某與李某之間的不正當關系嚴重侵犯了周某的合法權益,廖某與李某的微信轉賬、共同出行消費行為及紅包贈與行為侵害了周某的夫妻財產權益,李某應予返還。
典型意義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第三者建立婚外戀關系,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和公序良俗,侵犯了另一方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贈與行為應為無效,第三者應返還相應財產。此外,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除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外,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重要處理決定前需雙方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夫妻任何一方無權非因共同生活或經營需要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的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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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市婦聯權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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