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青林律師:持股51%必然掌握公司控制權?錯錯錯!20年資深律師支招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權
作者:唐青林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資深律師)
在長達二十余年的公司法律實務生涯中,我見證了太多公司股東,尤其是初創企業的創始人,對于“控制權”一詞存在一種近乎執念的簡化理解。他們往往篤信一個數字神話:“只要持股51%,我就牢牢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權。”這種錯誤的觀念根深蒂固,仿佛51%是一道一勞永逸的權力屏障、是一個永不斷電的保險箱。
然而,作為處理過大量公司控制權爭奪案件的資深律師,我必須鄭重地指出:這是一個危險且致命的誤解。公司法實踐遠比數字游戲復雜精妙:持股51%,在法律上僅意味著51%股東擁有了股東會在部分普通決議事項上的表決權優勢,它遠不等于對公司全方位的“控制權”。控制權是一個立體、多維的法律概念,其實現依賴于公司章程、協議、治理結構乃至股東間微妙的博弈關系。本文將結合實務,層層剖析為何51%的股權并不必然等同于公司控制權,以及如何才能真正掌握公司控制權。
基石之困:公司章程可以輕而易舉地“鎖死”51%股東的咽喉
《公司法》賦予了公司極大的“意思自治”空間,而這份自治的終極體現就是公司章程。許多股東在設立公司時,草率地使用市監局提供的標準范本章程,或者在互聯網上隨便下載章程使用,卻不知這正是為未來的控制權失控埋下的最大伏筆。
1、一票否決權條款:這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制約方式。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這意味著,即使51%股東持股51%,但若另一方股東持股34%,他單憑一己之力即可否決上述所有重大事項。若公司章程進一步約定,將某些特定事項(如超過一定金額的對外擔保、重大資產購買、核心技術授權等)的表決權門檻提高至80%甚至更高,那么51%股東51%的股權在這些關鍵決策前將形同虛設。
2、表決權與出資比例分離:雖然《公司法》原則上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又規定“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但書”條款是打破同股同權思維的利器。公司章程完全可以約定AB股結構(或稱“同股不同權”):雖占51%股權的股東,但每股只對應1個表決權;而另一位持股34%的股東,其每股可能對應10個表決權。其結果顯而易見,51%股東的表決權比例將遠低于對方。
3、特定事項的表決權委托或歸屬:章程可以約定,在選舉董事、監事等事項上,某些股東的表決權暫時歸集于特定人選行使。
唐青林律師實務提示:在我們代理的一起真實案例中,一位持股52%的股東意圖推動某項決議,卻因公司章程中約定該事項需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最終寸步難行。他最終才意識到,那份他當年看都沒看就簽字的章程,早已將他董事長的光環和權力剝奪殆盡。
權力中樞之失:董事會與股東會控制權的分離
公司的日常經營決策權在于董事會或執行董事。股東會并非事無巨細都要干預。若51%的股東無法掌控董事會,其控制權便是空中樓閣。
1、董事會席位構成:《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自由規定董事的選舉和產生辦法。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由5名董事組成,假設他占有3個董事會席位,可是如果規定決議某些事項需要3/4以上董事同意才能通過,那么持股51%的股東可能無法確保通過該事項的決議。董事會一旦被他人掌控,公司的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關鍵職位的任免、經營計劃、投資方案等都將脫離51%股東的影響。
2、董事長的特殊權力:董事長通常法定代表人,有權代表公司簽署法律文件。如果董事長由對方股東委派的人擔任,即便持股51%,公司的公章、營業執照可能都掌控在他人之手,51%股東的“控制權”從何談起?實踐中,“法定代表人”身份所帶來的對外代表權,其威力有時遠超股權比例。
3、董事會決議機制:董事會實行“一人一票”制,而非按股權比例投票。即使51%股東委派了董事,若在董事會中不占多數,51%股東的意見仍會被否決。
程序利劍:其他股東如何利用程序權利進行“阻擊戰”
即便在股權比例和章程設計上不占優,小股東也并非待宰羔羊。他們可以熟練運用法律賦予的程序性權利,為51%的股東設置重重障礙。
(一)股東會/董事會召集權:持股10%以上的股東有權請求召開臨時股東會。若董事長(對方委派)拒不召集,小股東可自行召集和主持,反而掌握了會議議程的設置權,可以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議案,將大股東置于被動應對的境地。
(二)知情權之訴:小股東可以依法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章程、決議等文件。一旦公司(通常由控股股東掌控)無正當理由拒絕,小股東即可提起“股東知情權”訴訟。此舉不僅是獲取信息,更是一種訴訟策略,通過司法程序給公司和大股東施加壓力,打亂其經營步驟,迫使其回到談判桌。
(三)決議效力之訴:小股東可以隨時挑戰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合法性,以“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為由,請求法院撤銷決議。即便最終未必勝訴,但漫長的訴訟周期本身就足以拖垮一項對大股東有利的商業決策。
法定代表人與公章:控制權的“物理”象征
在中國的商業實踐中,公章和營業執照的控制是公司控制權最直觀、最簡單粗暴的體現。如果51%的股東未能同時擔任法定代表人,也未能實際控制公司公章和財務章,那么他可能連一份普通的合同都無法簽署,銀行賬戶的資金也無法調動。我經歷過太多“股權大戰”最終演變為“公章搶奪戰”的案例。法律上的權利歸屬固然重要,但物理上的掌控在短期內往往更具“實效”。
股東協議與“一票否決權”的強化
現代公司治理中大量使用股東協議(或投資協議)來進一步明確和約束股東間的權利。風險投資機構(VC)或私募基金公司在入股時,幾乎必然會要求簽署一份極其詳細的股東協議,其中通常會為自己設置一系列“保護性條款”,即一票否決權,范圍可能涵蓋:超出預算的資本性支出;重大知識產權處置;核心高管任免;股權激勵池的設立與調整;引入新的債務等。此時,即便創始人團隊合計持股超過51%,但在上述每一個關鍵決策點上,都必須獲得投資方的同意,創始人作為51%的股東,其對公司的控制權被這些契約約定的條款掣肘,很難說擁有公司的完全的控制權。
結論與實務建議
綜上所述,公司控制權是一個由股權比例、公司章程、股東協議、董事會構成、法定代表人身份、公章印信U盾等實體物品的控制以及司法程序等多個維度共同編織的復雜網絡。持股51%僅僅是拿到了進入這個網絡的一張門票,遠非掌握了整個網絡的控制器。
因此,對于企業家和投資者,我作為一名從業20年的資深律師,北京云亭唐青林律師提出以下掌握公司控制權的四點建議:
(一)章程絕非一紙空文,而是公司的“憲法”。公司設立或增資擴股時,應聘請專業律師量身定制公司章程,對表決權機制、董事選任、職權劃分、否決權設置等條款進行精心設計,切勿使用工商范本了事。
(二)重視股東協議的戰略價值。通過股東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退出機制,特別是關于一票否決權、拖售權、隨售權、清算優先權等條款,要用白紙黑字固定下來,預判并規避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企業家和投資機構(VC和PE)的博弈中經常處于下風。為什么?因為企業家習慣性把律師費作為預算外成本,盡量節約;而專業投資機構將律師費作為必須支出的成本,有固定的一筆費用作為項目的支撐。
(三)牢牢掌握“權”與“印”:在股權設計之外,務必確保對公司權力中樞(董事會)和物理象征(法定代表人職位、公章、財務章、營業執照)的實際控制。這三者的統一才是控制權穩定的基石。
(四)尊重小股東,尋求共識治理。即便法律上占優,粗暴行使“多數決”也可能引發小股東的“程序戰”和“訴訟戰”,最終導致公司治理僵局,損害所有股東的利益。良好的公司治理在于尋求共識與平衡。
歸根結底,公司的控制權,源于精妙的法律設計和成熟的治理藝術,而非一個簡單的數字。大股東應該打破對“51%”的迷信,從多維角度構建自己的控制權體系,才是企業家和投資者走向成熟與成功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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