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互聯(lián)網深度融入社會生活,在給人們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也成為各類違法犯罪活動的一種新載體。近日,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qū)警方成功抓獲兩名在網上辱罵他人、嚴重損害他人名譽及心理健康的犯罪嫌疑人;幾乎同時,湖北省漢川市警方通報查處一起“小孩失蹤被挖器官”惡性謠言案件,造謠者余某某被依法追究責任。這兩起案件同為網絡危害,前者針對的是個體名譽侵害;后者產生的危害是制造社會恐慌。這兩起網絡案件猶如一面鏡子,照見了網絡空間存在的問題和亟待治理的緊迫性與復雜性。
2025年6月20日,公安部在北京召開“凈網”“護網”專項工作部署會,標志著新一輪打擊網絡犯罪、凈化網絡空間的戰(zhàn)役已全面打響。會議強調要依法嚴厲打擊利用網絡造謠誹謗、侵害權益等違法犯罪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任何違法行為都必須承擔后果。在煙臺芝罘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網絡的匿名性和擴散性,公然在網絡上對他人辱罵,這種行為嚴重踐踏了公民的人格尊嚴,對受害者的心理健康造成傷害。這種基于網絡的攻擊行為,相較線下侮辱往往具有破壞力更強、傳播范圍更廣、證據固定更難的特點。而在漢川“小孩失蹤被挖器官”謠言案中,余某某作為一名曾擔任過“網格管理員”,并經營快遞網點業(yè)務,本應嚴格遵守互聯(lián)網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但其責任意識淡薄,竟然在擁有500人的“居民群”中,以自己的主觀猜測,拼湊出一個“小孩失蹤被挖器官”的駭人信息,并輕率地發(fā)布在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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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傳播謠言等行為,不僅直接侵害公民合法權益,更侵蝕社會誠信根基,擾亂公共秩序,甚至引發(fā)群體性恐慌,影響社會穩(wěn)定,其社會危害性不容小覷,凸顯了“凈網”“護網”行動的現(xiàn)實必要性。警方對這兩起案件的快速偵辦和依法處理,是對“網絡不是法外之地”這一原則的堅定捍衛(wèi),更是對企圖利用網絡便利實施不法行為者的嚴厲警示。無論出于個人恩怨的詆毀,還是為了尋求刺激或引發(fā)關注度的造謠,只要逾越法律紅線,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公安部的專項部署,旨在通過集中力量、重拳出擊,遏制網絡犯罪高發(fā)態(tài)勢,切斷違法信息傳播鏈條,營造清朗的網絡環(huán)境。從煙臺針對具體個人的辱罵案,到漢川影響區(qū)域社會的謠言案,雖然網絡犯罪的形態(tài)多樣,但其核心都是濫用網絡表達自由,將虛擬空間作為實施侵權的工具。“凈網”重在清除這些有害信息,凈化網絡生態(tài)。“護網”則強調構建牢固的網絡安全防線,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和合法權益免受侵害。兩項工作相輔相成,構筑起網絡空間的安全屏障。這兩起案件的查處,正是專項行動成效的具體體現(xiàn),展示了公安機關維護網絡秩序、保護網民權益的決心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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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自由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是互聯(lián)網活力的源泉。然而,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言論自由的前提是不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與權利。維護互聯(lián)網的健康發(fā)展,必須在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煙臺案中的辱罵行為,已明顯超越了言論自由的邊界,構成了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漢川案中的謠言,更是打著“信息傳播”的旗號,擾亂社會秩序。從依法治國的角度,公安機關依法打擊這類行為,并非限制言論自由,恰恰是為了保護絕大多數(shù)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言論的侵害。越是法治的才越是一個自由、理性、有序、健康的言論環(huán)境。如果網絡空間充斥著誹謗辱罵和恐怖的謠言,人人自危時,還談何真實的表達、理性的交流呢?因此,“凈網”“護網”行動在打擊犯罪的同時,實質上也是在為健康的網絡表達清障護航,是通過劃定底線紅線,促使網民更加負責任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從而促進網絡交流質量的整體提升。
構建清朗網絡空間,是一項需要久久為功的系統(tǒng)工程,離不開法治保障、技術賦能、平臺自律和網民參與的共同作用。首先,法治是根本保障。要持續(xù)完善打擊網絡謠言、網絡誹謗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法規(guī),細化認定標準、量刑指引,使執(zhí)法司法更有可操作性。同時,要加大普法宣傳力度,通過典型案例以案釋法,提升全體網民的法治意識和媒介素養(yǎng),明白網絡行為的法律后果。其次,技術手段至關重要。平臺企業(yè)應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利用人工智能、大數(shù)據等技術提升對違法和不良信息的識別、預警和處置能力,從源頭減少有害信息的傳播。強化綜合治理,推動社會共治,才能不斷壓縮網絡犯罪的空間,讓互聯(lián)網真正成為促進社會進步動力,成為人們的精神樂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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