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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來總結一下,最不受法官待見的三類律師。
01準備不充分
事實證據準備不充分。
法官最討厭律師當庭提交證據,沒有證據目錄,不編頁碼,雜亂無章。
不僅法官討厭這樣的律師,連作為律師的我也無法忍受。
建議每一位律師,都應當對其提供的所有證據,編寫證據目錄,寫明序號、名稱、來源、證明目的、頁碼,證據與證據目錄做到一一對應。
最近在成都武侯區法院的一個案子,被告律師就當庭提交了證據,而且沒有證據目錄。
更可怕的是,他們交給法官的證據和交給我們的證據還不一樣,交給法庭的證據多,但是交給我們的證據就不全。
由于沒有證據目錄,也沒有頁碼,所以當時根本就不知道給我的證據不全。
直到第二次開庭,對方說上次提供的證據轉賬憑證合計有11萬多,而我方加了無數遍他們的證據,就只有3萬多元的憑證。
法庭才發現,給我們的那份證據并不全。
證據目錄與證據的整理,是律師的主要工作之一,一定要提前準備,整理的清晰明了,除了給法庭一份,還應給對方一份,除了準備一份紙質版的證據,還應將證據掃描存檔。
對于復雜案件,往往要開好幾次庭,我就遇到過,有律師就記不清楚前幾次開庭提交的證據,手上沒有紙質版,電腦上也沒有電子版。
如此一來,就顯得格外的不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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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適用準備不充分。
一個案子的審判,無非就是審事實、看法律,所以除了證據要準備充分外,法律依據一定要非常之明確。
比如,案件的請求權基礎是什么。
比如,要求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依據。
比如,要求解除合同的法律依據。
對于每一項訴訟請求的法律依據,都應當做到明確清晰。
法官最反感,適用法律不清不楚的律師。
比如,在上次的勞動爭議案件里,法官問對方律師要求公司股東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對方律師臨時翻閱法條,回答是侵權損害賠償。
這就是完全張冠李戴,不僅會讓法官無語,也會讓當事人權益跟著受損。
02表達不明確
無論是法庭上的陳述還是書面的代理意見,一定要圍繞著爭議焦點,說重點!
法官最討厭律師不說重點,同樣的話反復說,以及說半天都不知道要表達什么意見。
關于在庭審上的發言,我是很有心得的,我的臨場發言能力并不好,所以無論是大小案子,我都會提前準備書面的意見,以保證在法庭上做到言簡意賅、表達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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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的代理意見,一不要繁雜臃長。除非特別復雜的案件,一般字數盡量不要超過3000字,有的律師寫的書面意見輕則5000字、重則上萬字,我們要知道,法官的案子很多,時間很寶貴,他沒時間耐心研究論文般的代理意見。
二是一定要清楚明確。不要同一個事實,卻出現無數種意見,我們不是在給法官出選擇題。很多律師習慣用“退一步講”“再退一步講”“退一萬步講”的陳述,其實非常不好。
三是一定要排版清晰,重點突出。切勿出現字體小而密、字體行間距不統一、序號亂七八糟。重要內容建議在每個大標題進行陳述并且加黑加粗。完稿后,自己先打印出來看一遍,格式是否統一,是否整齊美觀,是否能讓法官看的舒服、看到重點。
03胡攪蠻纏型
律師用心辦案是沒錯的,但是入戲太深的話,法官就很反感。
一言不合就爆粗口,甚至到處投訴,是法官最痛恨的。
好好溝通,在任何場合都很重要。
上個月我有個案子都開完庭了,被告也沒有提管轄權異議,法官打電話卻告訴我要么撤訴要么就把案子移交給其他法院。
我在電話里反復溝通都沒有用,后面提交了書面的意見和案例,法官最終沒有把案子移走,現在判決都出來了,支持了我方全部的訴訟請求。
還有一個執行的案子,被執行人簽了和解協議兩年多,卻一分錢也沒有履行,但法官就是不恢復執行,也不對其采取限高措施。
最后我們也是多次溝通無果,提交書面意見也無果,直到投訴后,法官才逼對方付了一部分款。
哈哈哈,我把自己給寫進去了,有時候我也是令法官反感的那類律師。
我的意思是,不要動不動就胡攪蠻纏各種投訴。但是如果遇到法官不依法辦案,這或許還是比較有用的。
大部分時間,法官與律師,還是應該多一些理解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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