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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2年3月,某商業銀行與某房地產開發項目公司簽訂了一份項目融資借款合同,約定由銀行向項目公司提供貸款2億元,專項用于某商業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貸款期限為5年。為保障貸款安全,項目公司的兩名全資股東——股東甲公司與股東乙公司,共同向銀行出具了一份《承諾函》,其中關鍵條款載明:“如項目開發過程中出現資金短缺或項目自身償債資金不足,導致無法按時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由項目公司及股東甲公司、股東乙公司負責籌集其他資金,確保足額償還。”
《承諾函》還約定,若股東違反上述承諾,或發生任何可能影響貸款安全的情形,銀行有權視項目公司違約,并采取宣布貸款提前到期等救濟措施,相關經濟損失由股東承擔。
貸款發放后,項目公司并未按合同約定將資金用于項目開發,而是通過一系列轉賬操作,將絕大部分貸款資金轉移至股東乙公司賬戶,后者又迅速將資金轉至股東甲公司關聯方。后經查證,項目公司實為殼公司,并無實際資產或經營能力,所稱開發項目始終未動工,項目所屬土地使用權也因未按期開發被主管部門通知解除合同。項目公司僅支付了數月利息便停止還款,銀行貸款面臨重大風險。銀行遂將項目公司及兩名股東訴至法院,要求股東依據《承諾函》承擔還款責任。
案件結果
法院審理認為,《承諾函》中關于“項目自身償債資金不足時由股東籌集資金償還”的表述,具有明顯的差額補足和保障債權實現的意圖,符合擔保的法律特征;且義務履行以“資金不足”為前提,體現了責任承擔的先后順序,應認定為一般保證而非債務加入。
盡管《承諾函》未經股東會決議程序,但兩名股東作為項目公司唯一出資方及貸款資金實際使用人,出具承諾是為自身利益服務,不存在損害其他股東權益的情形,若僅以程序瑕疵否定其效力,將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
據此,法院判股東甲公司、股東乙公司對項目公司的債務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即在項目公司經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清償債務時,向銀行履行保證義務。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股東承諾函在法律上應如何定性?
股東承諾函,泛指公司股東向外部債權人出具的、承諾在特定情形下介入債務履行的書面文件。這類文件常見于項目融資、企業借貸等場景,是債權人強化債權實現保障的重要工具。從其法律性質看,股東承諾可能表現為多種形式:可能是構成擔保法意義上的保證,也可能是構成債務加入(即并存債務承擔),還可能僅屬于不具有強制約束力的意向聲明。
保證,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在于補充性。債務加入,則指第三人自愿加入既存債務,與原債務人并列成為共同債務人,債權人可同時或選擇向任一主體主張權利。而單純的意向承諾,若無明確的責任承擔意思表示,通常難以產生法律上的強制執行效力。
實踐中,區分這些性質的關鍵在于承諾內容是否具體、明確,是否具有受法律約束的意思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精神,對于第三人提供的差額補足、流動性支持等“增信”文件,如果內容表明其愿意在債務人未能足額清償時負責補足差額,法院通常傾向于認定該行為具有擔保屬性,進而適用擔保法律規則。本案中,股東承諾在“項目償債資金不足”時負責籌資還款,正屬于對潛在債務缺口的補足保障,故其法律性質應朝擔保方向認定。
二、如何區分保證擔保與債務加入?
股東承諾構成保證還是債務加入,是此類糾紛的核心爭議點,也直接關系到債權人能否直接向股東追償以及股東的責任順位。
保證擔保,尤其是一般保證,具有從屬性和補充性。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此即“先訴抗辯權”。這意味著債權人的求償順序有明確限制,必須優先向主債務人主張。
債務加入則不同,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在未免除原債務人責任的前提下,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債務加入人自加入時起即與原債務人立于并列位置,債權人無需等待對債務人的執行結果即可直接要求加入人履行。
本案中,《承諾函》設定的責任觸發條件是“項目自身償債資金不足”,這實質上為股東的責任承擔設置了一道前置程序——即必須首先確定項目公司自身償債能力不足。這種附條件、有先后順序的責任安排,與一般保證的補充性特征高度吻合,而與債務加入的無條件、并列性特征存在本質區別。因此,法院未支持銀行關于債務加入的主張,而是正確地將《承諾函》定性為一般保證。這一認定既尊重了當事人意思自治,也符合擔保制度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價值取向。
律師寄語
股東出具承諾函作為一種常見的商業增信手段,在融資活動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然而,其背后隱藏的法律風險不容小覷。對于債權人而言,在接受此類承諾時,除審閱文本內容是否清晰、具體外,還應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關注出具承諾的公司是否履行了內部決策程序,如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以最大限度降低未來求償時的程序障礙。
對于出具承諾的股東,則需清醒認識到,一紙承諾可能意味著沉重的法律責任。在簽署文件前,應全面評估債務風險、自身償付能力及承諾可能引發的法律后果,切勿為促成交易而輕率允諾。同時,確保公司內部治理規范,對重大擔保事項履行必要決議程序,避免因程序瑕疵陷入被動。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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