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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的白酒未標注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等信息,
消費者訴請賠償,可否得到支持?
案情回顧
2025年初,李某通過網絡某平臺從葛某處購買“內供白酒”10箱,并支付價款5000元。然而,李某收到貨后,發現白酒均為密封狀態,但酒瓶身上缺乏必要的標簽,如生產廠家、生產日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進而意識到自己買到的屬于“三無”產品。因向葛某索賠遭拒,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葛某退一賠十。
審理裁判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上應當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應當標明的事項。本案中,葛某向李某銷售的10箱“內供白酒”,系屬于預包裝類食品,必須在瓶身上標明包括生產廠家、產品規格、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但經查明,上述白酒沒有任何標簽和信息,葛某的行為屬于明知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然銷售的行為,系違反法律規定。經調解,葛某向李某支付賠償款。
法官說法
“人以誠為本,商以信為基”。案涉商品白酒屬于預包裝食品。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銷售未標注必要信息的預包裝酒類,可能被認定為法律禁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因此,商家在銷售預包裝食品時,務必確保產品標簽完整、信息準確,以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建議消費者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商品,同時注意留存購物憑證;當發現標簽缺失時,及時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
編輯 | 徐子涵
校對 | 薛 宇
審核 | 胡彥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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