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莊志明律師
對違法潛入禁入區域的驢友,怎么辦?江西廬山這次走出了重要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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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在江西廬山,幾名登山者違規進山冒險,不料被困其中。在這起事故中,共有11人未買門票、擅自進入景區內未開發山區,且未在相關部門進行報備。遇險后,1人不幸墜崖身亡,2人自行脫險,其余8人被困。被困人員獲救后,當地政府對其追償了7.4萬元的救援費用,相關組織者也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
向獲救的驢友追償救援費用,貌似這個破天荒了,但這個破天荒非常好。
這個事情發生在9月27日,11名“驢友”前往廬山未開放區域“四峰澗”探險,其中1名“驢友”在攀爬過程中從懸崖壁墜落,不幸身亡,其余10名“驢友”立即向外界求援。當地政府火速集結120余名救援人員,經過一天一夜的野外搜尋,將8名被困人員送至安全地帶,另外2名人員自行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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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以為是,盲目自信,違法探險,你不要命也罷,但你不能給社會增加負擔。每一次救援,都是對他人生命的透支。請尊重他人的付出,也珍惜自己的生命。
你給社會增加了負擔,那只能由本人承擔相關費用。道理很簡單,如果你違法探險的費用由財政承擔,等于是你任性違法,讓遵紀守法的人給你買單,這做法顯然不公平的。
從法律層面,旅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
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
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可見,旅游者承擔救援費用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旅游法中的“旅游者”是否包括違法旅游者,目前不明確,從通常理解上說應當是合法旅游者。基于此,從法理上,既然合法旅游者都應當承擔有關救援費用,那對于違法旅游者則更應承擔且承擔更高的費用。這才叫公平。
《江西省廬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有明確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區域需救援的,由被救助人承擔費用。”這里的表述是“由被救助人承擔費用”,和旅游法中“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有區別,“承擔費用”的費用應該比“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的費用更廣泛。
《江西省廬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作為一個公開的條例,任何人進入該區域,都視為對條例的認可和執行,違法探險者應當承擔全部的費用。建議各地加快制定相關救援的管理規定,以應對非法驢友的侵入。
不僅僅是旅游法有相關規定,民法典也有相關規定,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受到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這種違規探險活動,救援組織并沒有義務救援,因此而發生的救援費用當然由受救助人承擔。
實際上江西去年也發生過一次違法驢友承擔救援費用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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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聞; 鑒于失聯事件造成政府和社會的公共資源大量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二條第三款“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之規定,與會“驢友”表示自愿承擔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費用,綜合考量旅游者過錯程度、個人承擔能力和悔過認錯態度,經協商由5人共同承擔2萬元救援費用。
去年的這次承擔救援費用屬于驢友的“自愿承擔”,沒有強制性。而今年的情況有所不同了,針對廬山“9·27”驢友野游救援事件,當地政府依法依規向被困“驢友”追償7.4萬元救援費用。此前,該野游活動組織者已被行政拘留10日。顯現了當地對違規探險進入了“雙懲”模式,也是對違法驢友的首次“雙懲”。
未開放區域因生態保護、地質敏感或安全風險被劃定為“禁區”,擅自進入可能違反《自然保護區條例》《森林法》等法律法規。一旦被查處,除面臨罰款、行政拘留外,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救援費用和恢復生態費用等)。記住,法律不是束縛,而是對生命和生態的最后一道防線。
戶外探索的魅力在于與自然的對話,而非征服的快感。請以敬畏之心對待每一片土地,以理性規劃和對生命的敬畏代替盲目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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