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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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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司主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關系時,需提前30日履行通知義務。但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基于自身需求選擇不再與員工續簽合同,此時僅僅只是合同到期而非主動解除,公司是否也需要遵守提前 30日通知的要求呢?
經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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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22年7月1日入職北京A公司,當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25年6月30日止。
2025年6月2日,北京A公司通知甲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將于2025年6月30日到期,公司決定期滿不再續簽勞動合同。甲主張北京A公司支付公司未提前30日通知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A公司拒絕支付,雙方協商未果,甲提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甲仲裁請求,A公司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北京市有法規明確規定,公司不續約應提前30日通知員工,否則需要支付賠償金。北京A公司通知甲終止合同存在延期2日情形,應當以甲上個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 支付甲2日工資作為賠償金。
風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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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約,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的問題,全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結合各地區具體法規判斷。上海市裁判思路認為企業無提前告知員工到期終止的義務,但廣州市規定需要提前30日通知到期終止,而北京市規定需要提前30日通知,否則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公司治理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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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或合同到期,究竟什么時候才需要提前通知呢?我們建議:
1、法律規定情形下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
公司在法律明確規定的情形下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提前30日通知,不能通知的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適用限定于三種法定解除情形:一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三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2、在勞動合同中對是否提前通知、提前多久做具體約定
對于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公司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當公司所在地有明確的地方性法規作出規定時,需嚴格按照規定提前通知。若當地無對應地方性法規約束,公司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在勞動合同中明確是否需要提前通知、具體的通知時限以及通知的形式要求等內容,形成明確的書面依據。如果既無地方性法規又無合同約定,公司無需提前30日通知。通過提前在勞動合同中細化上述約定,能有效規避因雙方認知分歧引發的勞動爭議。
3、規范提前通知流程
對于地方性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前通知的公司,必須嚴格按照時限執行。對于其他公司,也應當規范實施提前通知流程。不僅為業務部門預留充足時間,推進崗位工作交接、人員調配等銜接工作,保障業務運轉的連續性,同時也及時征詢員工的續約意愿,若確定不續約,可通過充分溝通協商妥善辦理離職手續,避免因手續辦理滯后形成新的事實勞動關系,從源頭降低勞動爭議發生的概率,維護企業用工秩序的穩定性。更多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問題,可參考我們之前發布的《》(點擊文章名即可查看)。【勞動法研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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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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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上海律協海事海商專業委員會 委員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勞動人事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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