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認識中,家庭暴力是拳打腳踢、是毆打、捆綁,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家暴典型案例,再次強調“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
案例提示,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自殘威脅手段,均構成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情節惡劣的,應以虐待罪論處;遭受精神暴力,也可及時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女子遭受男友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自殺身亡
最高法此次發布的牟某虐待案,曾被社會廣泛關注。2018年8月,牟某與陳某確立戀愛關系后,在某學生公寓以及兩人各自家中共同居住,先后到廣東及山東與對方家長見面。2019年1月起,牟某因糾結女友陳某以往性經歷,心生不滿,多次追問細節,與女友發生爭吵,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女友,并表達過讓女友通過人工流產等方式換取其心理平衡等過激言詞。主審此案的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張鵬介紹:
張鵬:經審理查明,2019年6月13日,兩人爭吵后,陳某割腕自殘。同年8月30日,兩人爭吵后,陳某吞食藥物,醫院經洗胃等救治措施后下發了病危通知書。2019年10月9日中午,兩人再次發生爭吵,15時17分左右,陳某獨自外出,后入住某賓館,并于17時40分左右網購藥品,服藥自殺,被發現后送至醫院救治。2020年4月11日,陳某經救治無效死亡。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牟某虐待與其共同生活的同居女友,情節惡劣,且致使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虐待罪。
法院:男女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的“家庭成員”關系
虐待行為需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而牟某和陳某并未領取結婚證,他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嗎?
張鵬:與行為人具有共同生活事實,處于較為穩定的同居狀態,形成事實上家庭關系的人,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家庭成員”。牟某與陳某的共同居住等行為構成了實質上的家庭成員關系的共同生活基礎事實,二人的男女婚前同居關系應認定為虐待罪中的家庭成員關系,牟某符合虐待罪的犯罪主體要件。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負責人李晶指出,發生在婚前同居男女關系中的家庭暴力,虐待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李晶:有共同生活基礎事實的婚前同居男女關系中,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與發生在社會上、單位同事間、鄰里間的辱罵、毆打、欺凌,被害人可以躲避、可以向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求助不同,受害方往往因“家丑不可外揚”而隱忍,身心常常受到更大傷害,甚至輕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法院: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構成虐待
法院認為,從辱罵的言語內容,辱罵行為發生的頻次、時長、持續性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而言,牟某對陳某的辱罵行為已經構成虐待罪中的虐待行為,且達到了情節惡劣的程度。
張鵬:法院認為,在陳某精神狀態不斷惡化、不斷出現極端行為并最終自殺的進程中,牟某反復實施的高頻次、長時間、持續性辱罵行為是制造陳某自殺風險并不斷強化、提升風險的決定性因素,因此與陳某自殺身亡這一危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法院綜合考慮牟某犯罪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其認罪態度等因素,以虐待罪,判處牟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李晶:持續采取凌辱、貶損人格等手段,對家庭成員實施精神摧殘、折磨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實施精神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處于自殘、自殺的高風險狀態,進而導致被害人自殘、自殺的,應當認定虐待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男方以自殘相威脅女方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在另一起案例中,2024年10月,魯女士的丈夫在二人發生爭執后,從廚房拿菜刀以自殘相威脅,并將阻止他自殘的魯女士推倒在地,魯女士受傷,報警求助,轄區派出所協助她線上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并上傳證據,法院通過“數字重慶”平臺審查后認為魯女士遭受到家暴。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木洞法庭副庭長 婁婷:本案中,男方雖然并沒有直接實施身體暴力,但其以自殘、自傷行為對女方實施威脅,使其產生持續的心理壓力和精神恐懼,最終達到控制女方的目的,對女方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實質性的侵害,等同于恐嚇的行為效果,屬于精神暴力。
法院在20分鐘內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男方對女方實施家暴,在線送達雙方當事人,告知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責任和行為后果。在人身安全保護令有效期內,魯女士的丈夫仍有暴力行為,被法院處以500元罰款并予以訓誡;并依魯女士申請,由民政局向她及未成年兒子提供庇護場所、進行心理疏導,最后兩人經調解離婚。
精神侵害也是家庭暴力 被法律禁止
一旦遭遇家庭暴力,要注意收集證據。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王海虹:包括報警記錄、家庭暴力告誡書、處罰決定書;傷情的照片、視頻;醫院診斷證明、病歷材料等等;記錄施暴過程威脅性言論的視聽資料;帶有恐嚇、辱罵內容的通信記錄;另外,親友、鄰居、社區工作人員的證人證言也非常重要;向婦聯、居委會求助的記錄,以及工作機構所出具的證明。
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性別與法律研究中心負責人李晶強調,無論家內家外,施暴就是違法,一旦遭遇家暴,第一時間報警,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此外,身邊的村委會、居委會、婦聯、民政、工作單位,都可以求助。
李晶:我國反家庭暴力法明確,家庭暴力不只是毆打、捆綁、殘害等身體傷害,經常性謾罵、恐嚇、侮辱、誹謗、跟蹤、騷擾等精神侵害也屬于家暴,同樣被法律禁止。即便不是家庭成員,同居、戀愛、離異關系中遭遇此類傷害,也能依法維權。
來 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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