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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山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結合工作實際,我局擬對《佛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進行修訂。在前幾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實踐的基礎上我局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形成了《佛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5年11月24日至2025年12月23日,相關修改意見請發送至電子郵箱fsamrfzk@foshan.gov.cn。謝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佛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大力引導、激勵全市各行各業加強管理創新,追求卓越績效,打造百年品牌,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建設質量強市,增強城市競爭力,增進民生福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佛山市政府質量獎是佛山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授予在我市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質量管理卓越,產品、服務、工程、經營質量、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等在行業內處于領先地位,對佛山市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納入評比表彰活動管理,按程序報批同意后實施,突出先進性、代表性、時代性,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參評自愿,不向參評企業或組織收取費用。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為年度獎,不設終身制。每次獲獎企業或組織數量不超過10家,如沒有滿足獲獎條件的,名額可空缺。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評委會下設秘書處,秘書處設在市市場監管局。
第六條 評委會由分管副市長、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以及市政府相關部門人員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他成員名單由秘書處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
評委會成員每屆任期自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起至下屆評委會成員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之日止。評委會成員可連任。
第七條 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和處理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的重大事項。
(二)審議市政府質量獎評審規章、制度、程序等工作規范。
(三)審議評審結果,提出授予市政府質量獎的建議名單。
(四)其他重要工作。
第八條 秘書處承擔評委會的日常事務,負責組織、協調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中涉及的一系列規章、制度、程序等工作規范。
(二)選拔、培訓、考核評審人員,建立評審員專家庫,組建評審專家組。
(三)推廣卓越績效等先進管理經驗、方法、模式。
(四)受理市政府質量獎的申請、組織評審。
(五)調查、監督申報及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經營管理、社會責任履行等情況。
(六)考核、監管評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
(七)向評委會報告市政府質量獎的初評結果,提請審議候選企業或組織名單。
(八)其他有關工作。
第九條建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專家庫,隨機抽取評審專家組建若干行業評審專家組,各評審專家組由至少3名以上評審專家組成,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專家獲得相關資質后方能從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評審專家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條 各區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市政府質量獎的發動、培育、申報、推薦以及監督管理工作,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佛山市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5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產業、節能、環保、質量等法律法規及政策的相關要求,具備相關資質或證照。
(三)績效優異、其經濟指標、技術和質量指標或社會效益等指標位居省內同行業前列,并持續保持良好的發展勢頭。
(四)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設立卓越績效管理機構,有效運行卓越績效模式兩年以上。
(五)實施質量發展戰略,堅持質量第一的發展理念,崇尚優秀質量文化。
(六)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綜合競爭力等在省內同行中處于領先地位。在近3年國家、省或市級質量監督抽查中沒有嚴重不合格,沒有消費者(或服務對象)較大投訴等記錄。
(七)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和質量傷害監測系統,顧客滿意程度高。
(八)積極履行社會責任,近3年沒有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沒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 評審標準是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定基礎,也是企業或組織自我評價、自我改進的參考依據。市政府質量獎的評審標準應當體現科學性、先進性和有效性,借鑒和吸收國際先進質量獎的評審標準。
第十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主要參照國家標準《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T 19580)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GB/Z 19579)最新版本執行。
第五章 評審程序
第十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按照以下程序進行評審:
(一)發布通知。秘書處向社會公布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申報通知及相關內容。
(二)自愿申報。申報企業或組織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申報材料。申報企業或組織應當在本單位進行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將申報材料與相關證明材料一同報送至所屬區市場監管部門。
(三)初選推薦。區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所屬區有關部門、社團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格和申報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符合申報條件的,出具推薦意見并報送秘書處;不符合申報條件的,向申報企業或組織作出書面通知。
(四)資格審核。秘書處會有關部門按照評審要求核查參評企業或組織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情況。審核通過的,安排材料評審;審核未通過的,向參評企業或組織告知資格審核結果。
(五)材料評審。評審專家組對參評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出具材料評審報告。秘書處綜合材料評審結果,按評審分數由高到低排序,確定一定比例參評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
(六)現場評審。評審專家組根據現場評審規范對參評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并出具現場評審報告。
(七)確定候選名單。秘書處對參評企業或組織的材料評審及現場評審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出具綜合評審報告,確定候選企業或組織名單后反饋所屬區市場監管部門。區市場監管部門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考察,按照有關規定征求有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并在本系統、本地區公示5個工作日后,上報秘書處。
(八)評委會審議。秘書處對有關征求意見情況進行復審,提交評委會對候選企業或組織進行綜合評議,投票確定市政府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
(九)社會公示。秘書處將經評委會評議通過的市政府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接受社會監督。秘書處負責受理與核查公示期間的投訴,并向評委會提交書面核查報告。
(十)市人民政府審定。評委會確定市政府質量獎擬獲獎名單,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十一)結果公布。向社會公布獲獎企業或組織名單,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召開頒獎大會。
第六章 通報及授牌
第十五條 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人民政府通報,頒發牌匾和證書。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間隔兩屆后,可再次申報市政府質量獎。再次獲獎的,只授予牌匾和證書,不占用當年授獎名額。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市場監管部門會同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市政府質量獎獲獎企業或組織的產品、服務、工程質量及卓越績效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對弄虛作假、以不正當手段騙取市政府質量獎證據確鑿的,秘書處調查取證后要及時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牌匾和證書,并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自獎項撤銷之日起不得參加下兩屆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
第十九條獲獎企業或組織在獲獎后兩年內如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秘書處提請市人民政府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牌匾和證書,并向社會公告。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自獎項撤銷之日起不得參加下一屆市政府質量獎的申報:
(一)發生較大及以上質量、安全、環保、衛生等事故的;
(二)產品、服務、工程質量不穩定,國家、省、市級質量監督抽查多次出現嚴重不合格,或者發生消費者重大投訴的;
(三)產品、服務、工程質量問題被境外通報或索賠,情況屬實且造成國家形象和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被人民法院或市級以上政府職能部門判定存在欺詐消費者行為、致使消費者(或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五)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甚至停產、倒閉的;
(六)其他違反市政府質量獎宗旨與原則的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鼓勵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不斷提升質量管理水平。鼓勵獲獎企業或組織積極宣傳、分享其質量管理的成功經驗,為其他企業或組織了解學習其質量管理模式和方法提供便利條件,發揮模范帶動作用,促進廣大企業或組織采用卓越績效等先進管理方法,提高質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可在品牌形象宣傳推廣中展示市政府質量獎標志及圖文說明,使用時應當注明獲獎年份。市政府質量獎標志及圖文說明不得用于具體產品及其外包裝。
被撤銷獎項的企業或組織自獎項撤銷之日起30日后不得繼續使用市政府質量獎標志及圖文說明。
第二十二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任務的機構和人員要依法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秘密,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審。對在評審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機構或個人,將取消其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本辦法規定的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架構外,其他組織或個人不得進行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市政府質量獎標志、牌匾和證書,違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佛府辦〔2021〕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佛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六條規定“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設立政府質量獎,激勵企業或組織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現已成為國內外廣泛推崇的先進質量管理模式,是企業或組織加快轉型升級的內部核心動力,推動地方經濟步入質量效益型發展階段的戰略性標志,對樹立質量卓越績效標桿企業或組織,帶動產業整體質量提升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國內外許多國家均設立了國家質量獎,2013年中央批準設立中國質量獎,廣東省政府設立了省政府質量獎,借鑒國內外開展質量獎活動的成功經驗,我市于2013年設立了市政府質量獎評選活動,出臺實施《佛山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并對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標桿企業進行資金扶持。截至目前,我市已累計開展了6屆市政府質量獎評選活動,共評選出了40家獲獎企業。
(二)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2.《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佛山市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佛發〔2020〕2號);
3.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質量強國建設綱要》;
4.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加快推進質量強省建設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府〔2020〕50號);
5.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產業“六大升級行動”方案的通知(佛府辦〔2022〕3號);
6.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高質量推進制造業當家的行動方案》的通知(佛發〔2023〕2號)。
二、本次修訂內容
根據《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應結合工作實際及時對《管理辦法》進行及時修訂。本次修訂,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重新定義性質。市政府質量獎納入評比表彰活動管理,按程序報批同意后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調整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程序。
(二)調整扶持金額。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本次修訂擬將《管理辦法》第六章“獎勵及經費 ”中的第十五條由原來的“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人民政府表彰獎勵,頒發獎牌和證書,給予每家獲獎企業或組織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獎勵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通過佛山扶持通平臺發放至獲獎企業或組織”修改為“獲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人民政府通報,頒發牌匾和證書。”
(三)調整實施時間。
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佛山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專項資金應明確實施期限,除上級以及市委市政府有明確規定外,一般不超過3年。本次修訂擬將《管理辦法》實施期限擬調整為3年,具體起止時間視修訂后的《管理辦法》印發時間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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