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董事長與公司是否構成勞動關系?
作者:唐青林? 張德榮 賈偉波?(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實踐中,有的公司與董事長并未簽訂勞動合同。問題在于,未簽勞動合同的董事長與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勞動合同關系?本文將通過一則最高院的經典案例,揭曉前述問題的答案。
裁判要旨
公司與董事長之間的委任關系并不排斥勞動合同關系的存在;若董事長從事除董事職權以外的公司其他具體業務或者經營管理事務,受公司規章制度管理約束,公司為其支付工資并繳納社保的,則二者之間同時構成事實勞動關系。
案情簡介
一、孫某是麥達斯鋁業及其關聯公司的高管,2017年7月20日被麥達斯控股調任麥達斯輕合金任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稅后7萬元,但未簽訂勞動合同。
二、2018年2月7日,孫某被麥達斯控股免去麥達斯輕合金董事長職務,孫某工作交接完畢后,麥達斯控股及麥達斯輕合金沒有安排孫某其他工作,工資自2018年3月起未發放,五險一金也未繳納。
三、2018年4月19日,麥達斯輕合金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因職務安排、工資及五險一金繳納問題,孫某向遼源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該院以不屬于勞動爭議處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
四、孫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 麥達斯輕合金補發拖欠的2018年3月至9月稅后工資49萬元;2. 判令麥達斯輕合金加付賠償金49萬元;3. 麥達斯輕合金返還孫某墊付的五險一金共計72920.97元;4.確認麥達斯輕合金與孫某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五、一審法院判決:1. 麥達斯輕合金向孫某補發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稅后工資490000元;2. 麥達斯輕合金向孫某返還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共9個月)孫某墊付的“五險一金”費用60975.81元;3. 麥達斯輕合金與孫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新的任職時開始)。
六、麥達斯輕合金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1. 撤銷一審判決;2. 駁回孫某的訴訟請求。
七、孫某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判決如下:1. 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判決;2. 確認孫某對麥達斯輕合金享有補償金債權,債權金額以麥達斯輕合金被裁定宣告破產時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計算6個月。
裁判要點
本案爭議焦點為:麥達斯輕合金與孫某之間是否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最高院認為:孫起祥既作為麥達斯輕合金的董事、董事長參加董事會行使公司法賦予的職權,同時還作為麥達斯輕合金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據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職權,董事同意任職并依法開展委托事項,公司與董事之間即形成委任關系,從雙方法律行為的角度看實為委托合同關系。但公司與董事之間的委任關系并不排斥勞動合同關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間在符合特定條件時還可以同時構成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關系。
孫起祥雖未與麥達斯輕合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其被任命為董事長的同時,還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融資、對外協調及財務管理等大量具體經營管理事務,受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和約束,麥達斯輕合金按月向其支付工資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繳“五險一金”費用。故孫起祥因擔任法定代表人而從事除董事職權以外的公司其他具體業務,并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等事實,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素,足以認定麥達斯輕合金與孫起祥同時形成委任關系和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關于如何認定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董事長與公司之間并不必然存在勞動關系。除非有證據證明公司與董事長簽署了勞動合同,或者在未簽署勞動合同的情形下,有證據證明董事長從事公司經營管理事務,受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和約束,公司每月為其發放固定工資、繳納社保公積金,否則不會僅因公司委派或選舉董事長的文件,即認定公司與董事長存在勞動關系。
未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董事長兼任法定代表人,從事公司經營管理事務,公司為其發放固定工資并繳納社保的,一般可以認定其與公司構成事實勞動合同關系。若其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的職務同時被免除后,公司停止發放工資、不再繳納社保,且公司未再安排其從事其他工作,則董事長與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基礎已經喪失,事實勞動關系相應解除。
云亭律師提出以下建議:
對公司高管而言,被聘任或者委派為公司高管后,應及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若公司不配合的,應及時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的要求,并留存公司拒絕簽署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據和痕跡。
對公司而言,從管理人員到普通員工,都應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就可能會承擔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① 對那些雖有股東身份,但沒有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人員,可以不簽勞動合同;② 對于用人單位的人事管理部門負責人,要特別提醒用人單位人力資源管理人員及時與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高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一旦出現未簽勞動合同糾紛,用人單位就會非常被動。司法實踐中,一些公司高管利用地位優勢過度維權的現象時有發生。一些高管憑借負責管理公司人事的便利,惡意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待爭議發生時,肆意向公司索取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甚至利用職務便利條件偽造證據。而一旦高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就可能會利用手中權力藏匿、銷毀、更改證據,給用人單位帶來不利后果,需要用人單位嚴加防范。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院判決
以下為最高院就“麥達斯輕合金與孫起祥之間是否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的詳細論述:
本院認為:麥達斯輕合金與孫起祥之間存在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2017年7月20日,孫起祥被麥達斯控股調任其全資子公司麥達斯輕合金任董事長兼法定代表人,月薪稅后7萬元。自此,孫起祥既作為麥達斯輕合金的董事、董事長參加董事會行使公司法賦予的職權,同時還作為麥達斯輕合金的法定代表人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從公司法的角度看,公司依據章程規定及股東會決議聘任董事行使法定職權,董事同意任職并依法開展委托事項,公司與董事之間即形成委任關系,從雙方法律行為的角度看實為委托合同關系。但公司與董事之間的委任關系并不排斥勞動合同關系的存在,即二者之間在符合特定條件時還可以同時構成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這就以法律形式明確肯定了董事與公司之間可以形成勞動關系,委任關系與勞動關系并非絕對排斥、不能兼容。本案中,孫起祥于2017年7月被任命為麥達斯輕合金董事長,與公司形成委任關系。孫起祥雖未與麥達斯輕合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其被任命為董事長的同時,還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融資、對外協調及財務管理等大量具體經營管理事務,受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和約束,麥達斯輕合金按月向其支付工資并委托外服公司代繳“五險一金”費用。故孫起祥因擔任法定代表人而從事除董事職權以外的公司其他具體業務,并以工資為主要生活來源等事實,符合勞動關系的構成要素,足以認定麥達斯輕合金與孫起祥同時形成委任關系和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因此,孫起祥關于與麥達斯輕合金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的主張,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本院認為麥達斯輕合金與孫起祥之間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系隨著孫起祥職務被免除而解除,雙方之間不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孫起祥為麥達斯輕合金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普通員工,本有條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其在任職期間并未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者之間的勞動關系是基于孫起祥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從事公司經營管理事務、從公司領取固定報酬等事實而形成的。2018年2月,麥達斯輕合金在被裁定破產重整前夕,免除了孫起祥董事長、法定代表人職務,且未再安排孫起祥從事其他工作,孫起祥與麥達斯輕合金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基礎已經喪失,事實勞動關系應相應解除。2019年1月18日,麥達斯輕合金被裁定宣告破產,其與所有員工的勞動關系均應依法終止。故在孫起祥被解聘后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基礎已經喪失,且麥達斯輕合金亦先后進入破產重整、破產清算的情況下,孫起祥訴請確認與麥達斯輕合金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缺乏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如此處理,既可以對公司董事和高管利益予以必要的保護,又可以防止公司因經營發展需要而無因解除董事、法定代表人職務的同時,卻不得不背負沉重的、難以擺脫的勞動合同負擔。
案件來源
孫起祥與吉林麥達斯輕合金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再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50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作者唐青林律師簡介
唐青林律師,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主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法學碩士。1999年考取律師資格,先后在農業部和律師事務所工作,至今從事法律服務長達26年。在公司法和商業秘密法律領域,唐青林律師已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和勝訴案例,是該領域活躍的知名專家型律師。唐青林律師在公司法領域出版10余部實務著作、在商業秘密領域出版3部法律實務著作。唐青林律師的社會兼職包括:擔任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校外導師。
歡迎和作者聯系討論關于本文章所涉及的相關法律實務問題。
作者聯系方式:
唐青林 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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