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 27 日,江西廬山發生一起引人注目的“驢友”野游遇險事件。11名“驢友”擅自闖入廬山未開放區域“四峰澗”探險,其中1名在攀爬過程中從懸崖壁墜落,不幸身亡,其余8名“驢友”被困。
當地政府火速集結120余名救援人員,耗費近 50 萬元公共資源,經過一天一夜的野外搜尋,將8名被困人員送至安全地帶。
事后,當地政府依法依規向獲救“驢友”追償7.4萬元救援費用,活動組織者被行政拘留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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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 “既罰人又追錢” 的雙懲案例,開創了違規探險行政責任與民事責任同步追究的先例,既回應了公眾對公共資源浪費的不滿,也為戶外探險治理提供了全新樣本。
隨著戶外探險熱潮升溫,違規涉險事件頻發,“生命至上” 的公共救援是否應成為任性冒險的 “兜底保障”?違規者該如何為自身行為買單?雙懲機制的推廣面臨哪些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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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廬山 “9?27” 事件
2025 年 9 月 27 日下午,11 名驢友未購買門票、未報備審批,擅自進入廬山五老峰未開發區域 “四峰澗” 探險。
該區域海拔 1200 余米,懸崖垂直陡峭,生態脆弱且路況復雜,景區已設置圍網、警示牌并安排專人勸離。
探險過程中,1 名驢友不慎墜崖身亡,其余 10 人陷入絕境,被迫報警求救。接到報警后,當地消防、公安、應急、醫療等多部門聯動,調集 120 余名救援人員,動用無人機、專業吊裝設備、照明裝備等,采取山頂索降方式展開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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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一天一夜不間斷搜救,8 名被困者被成功轉移至安全地帶,另有 2 人自行脫險,而景區因救援被迫關閉 2 天,造成大量游客滯留與經濟損失。
事后,依據 2023 年修訂的《江西省廬山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當地政府對活動組織者處以行政拘留 10 日,對參與者處以治安罰款,并依法追償 7.4 萬元救援費用(不含政府常規人力成本)。
截至 11 月中旬,9 名參與者的費用已執行到賬,剩余 1 人正在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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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事件并非簡單的救援費用追償,而是首次實現 “行政追責 + 民事追償” 的雙重懲戒,打破了以往 “救援免費、違規無責” 的治理困境。
核心價值在于明確了 “誰違規、誰買單” 的權責原則,將違規探險的外部成本內部化,為全國同類事件的處理提供了可復制的法治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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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性野游屢見不鮮
廬山事件并非個例。近年來,違規探險導致的救援事件呈現爆發式增長,違規探險事件屢屢發生,各地救援費用追償的案例也逐漸增多。
2025 年 3 月,6 名探險者闖入廬山西海未開發區域走失,救援耗時 14 小時,事后被追繳救援費用 2 萬元;
2025 年 10 月,多名徒步者擅自進入青海祁連山冷龍嶺未開發區域,引發兩省聯動搜救,251 人被轉運,1 人因失溫遇難,涉事者面臨費用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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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11 月,5 名驢友違規進入江西奉新縣百丈山未開發區域,獲救后被追繳費用 2 萬元;
陜西自 2025 年 3 月以來,已有 7 家戶外公司及 1 名個人因非法組織秦嶺核心保護區穿越,被追究民事責任,需承擔生態修復費用并公開道歉。
此外,四川四姑娘山、云南哀牢山、黃山等景區均多次發生類似事件,僅黃山景區實施有償救援后,違規穿越案例仍達年均數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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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中國探險協會發布數據顯示,2024年共發生戶外安全事故335起,導致84人死亡、92人受傷、11人失蹤。
這些觸目驚心的數字背后,是家庭的破碎、親人的悲痛,更是對盲目冒險的沉重拷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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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規探險的危害和社會影響
這些事件的危害遠超個體安危:
其一,嚴重浪費公共資源,單次救援往往投入數十至數百人,耗費裝備租賃、后勤補給等巨額成本,擠占正常應急救援能力;
其二,威脅救援人員生命安全,高海拔、復雜地形的救援中,救援者墜崖、失溫等風險頻發;
其三,破壞生態環境,違規探險者踩踏植被、丟棄垃圾,對脆弱生態系統造成不可逆傷害;
其四,擾亂公共秩序,景區關閉、交通管制等救援措施,影響其他游客權益與社會正常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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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盡管這類違規行為耗費了大量公共資源,但因“生命至上”原則和具體規定的缺失,事后追責往往難以落實,導致“救援成本社會化”的不合理后果。
眾多網友對任性冒險行為浪費公共救援資源表達了強烈不滿,事件引發的輿論場支持者占絕對多數,普遍認為 “任性探險不應由全民買單”,呼吁 “全國推廣雙懲機制”,認為經濟追償與行政處罰能有效遏制僥幸心理;
部分網友進一步提出,應將違規者納入旅游黑名單,限制其后續出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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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報》銳評指出,“生命至上”,以挽救生命為要務的公共救援,固然需在第一時間無條件啟動。但這種“托底”,絕不應成為違規探險者任性的“底氣”。
專家指出,政府主導的公共救援應區分 “故意違規” 與 “意外遇險”,前者需承擔費用,后者應予以包容, 需配套懲罰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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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救援為何為 “任性兜底”?
(一)制度供給的滯后性
長期以來,我國戶外探險治理存在 “立法模糊、追責困難” 的痛點。
國家層面,《旅游法》第八十二條僅原則性規定 “旅游者應支付救助費用”,但未明確 “違規探險” 的界定標準、費用追償范圍及程序;
地方層面,雖有《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等規定,但呈現零散化、差異化特征,缺乏統一執行標準。
制度空白導致此前多數違規事件僅以口頭警告收場,難以形成有效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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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責任意識的普遍缺失
部分驢友將 “違規探險” 等同于 “勇敢”,誤把 “無知無畏” 當作探險精神,忽視景區警示與風險評估。
更有甚者受 “網紅打卡” 風氣影響,刻意前往未開發區域拍攝,將自身安全與公共利益置之度外。
同時,“救援免費” 的固有認知讓不少人產生僥幸心理,認為 “出事有政府兜底”,缺乏對自身行為的責任敬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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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與救援的雙重困境
一方面,景區管理存在漏洞。部分山區、自然保護區范圍廣闊,未開發區域多達上百條路徑,圍網、警示牌等防護措施難以全覆蓋,日常巡查難以杜絕違規闖入;
另一方面,救援機制存在 “被動性”,公共救援的 “生命至上” 原則要求無條件啟動,這一公益屬性被少數人濫用,成為任性冒險的 “底氣”,形成 “違規 — 救援 — 再違規” 的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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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救援費用追償有法可依
我國多部法律為救援費用追償提供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民法典也為保護救助人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九百七十九條規定:“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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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也可作為國家立法的“試驗田”。不少地方已對違規探險行為的責任追究機制作出了細化探索。
例如《安徽省旅游條例》、《麗江市旅游條例》、《四川省登山管理辦法》以及《黃山風景名勝區有償救援實施辦法》等地方規范性文件,均針對違規旅游者的救助費用承擔作出了相應規定。
不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二條并未區分合法旅游者與違法旅游者,而是一般性地規定旅游者應當支付費用。如何避免模糊不清導致執法爭議,是后續立法需要解決的問題。
同時,應堅守 “先救援、后追責” 原則,明確救援啟動不受費用追償影響,消除遇險者的求救顧慮;同時建立 “事后快速追責” 機制,避免責任懸空。
建立 “公開透明的核算標準”,區分政府常規救援力量與額外投入,僅對后者進行追償;同時設立減免機制,對經濟困難者可通過公益服務折抵費用,避免 “一罰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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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廬山 “9?27” 事件的雙懲實踐,本質上是對 “自由與規則” 關系的重申:探險精神值得尊重,但自由絕不等同于任性,探險更不應以生命為賭注、以公共資源為代價。
戶外探險的真正魅力,在于對未知的理性探索、對自我的突破超越,而非對規則的挑釁、對風險的漠視。“罰人又追錢” 的核心不是懲罰,而是通過剛性約束,喚醒人們對自然的敬畏、對規則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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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雙懲機制的逐步完善與推廣,當 “誰違規、誰買單” 成為社會共識,當敬畏規則成為探險者的基本素養,戶外探險才能在安全有序的前提下蓬勃發展,公共救援資源才能真正用于守護每一個合理合法的生命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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