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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說這年頭什么最揪心?不是災難片里的特效場面,而是現實中火災現場的生死競速!香港大埔屋邨宏福苑那場大火,凌晨的記者會傳來的消息讓人脊背發涼——44人遇難,45人受傷,3名男子被警方以涉嫌誤殺拘捕。
更讓人震驚的是調查細節:外墻的保護網、防水帆布全不達標,沒被燒到的大廈電梯間窗外還裹著發泡膠——這玩意兒易燃程度堪比“助燃劑”,警方直接點出:不排除這就是火勢“瘋跑”的元兇。而這堆要命材料的安裝方,正是被抓3人的工程公司,倆董事加一個工程顧問,52到68歲的“資深團隊”,愣是把建筑安全搞成了“定時炸彈”。
(別愣著嘆可惜!重點來了——咱假設這事兒發生在咱內地,這法律的“算盤”得怎么打?)
先進入“吃瓜技術分析環節”:這3人到底錯在哪?為啥是“誤殺”級別的責任?網友的腦洞雖沒醫療事件那么放飛,但也有不少疑問:是材料供應商背鍋?還是物業沒監督?要我說最冤的還是那些遇難者,本該遮風擋雨的家,愣是被不合規材料變成了“火海陷阱”。建議相關工程招標時,直接把“防火檢測報告”焊在投標文件首頁,說不定能少些悲劇。
玩笑歸玩笑,法律責任可半點含糊。咱對照《民法典》一條條捋,這賬比工程預算表還清晰:
第一賬:易燃材料闖的禍,誰來擔責?——《民法典》的“高危物追責令”
《民法典》第1239條直接劃了紅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得擔責!除非能證明是受害人故意搞事,或者是地震、臺風這種不可抗力。
咱看這事兒:工程公司裝的保護網、帆布沒達標,發泡膠更是明擺著的易燃品,這些玩意兒就是妥妥的“高度危險物”。作為安裝和使用方,這家公司別想甩鍋——除非能拿出證據是有人故意縱火,或者大火是地震引發的,否則就得負全責。這就好比你家放了桶汽油還不蓋蓋,燒了鄰居家,說“我沒想到會著火”可沒用!
第二賬:3個負責人被抓,冤不冤?——《民法典》的“過錯追責制”
有人問:公司干的活兒,為啥抓董事和顧問?《民法典》第1165條早有說法: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就得擔責。這3人可不是普通員工,倆董事是拍板選材料的,工程顧問是專業把關的,對建筑防火標準的了解比普通人清楚百倍,卻硬生生用了不合規材料,這不是“重大過失”是什么?
打個比方:醫生給病人開錯藥導致出事,能說“我忘了藥性”就免責嗎?同理,這3人拿著專業身份當“擺設”,疏忽大意造成44人遇難,別說被抓,民事賠償也跑不了。
第三賬:責任怎么分?——《民法典》的“連帶責任大禮包”
最高法早就明確過,連帶責任是侵權人躲不開的“重罰”(《民法典》第178條):幾個責任人得一起對受害者承擔全部賠償,受害者想告誰、告幾個都隨便,誰賠多了再內部去追。
放到這事兒里:首先,倆董事和顧問是共同決策、把關的,得一起連帶賠償;其次,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他們是履行公司職務時出的錯,所以公司得先扛下所有賠償責任。等公司賠完了,再回頭向這3個“失職負責人”追償——相當于公司先給他們“兜底”,但最終這筆賬還得算在個人頭上。
第四賬:受害者家屬能要啥?——《民法典》的“賠償清單”
最實際的問題來了:傷亡者家屬能拿到啥賠償?《民法典》第1179條到1183條列得明明白白:
傷者: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營養費,要是落下殘疾,還有殘疾賠償金;
遇難者: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而且同一事故多人死亡的,賠償金額可以按相同標準算,不用搞“區別對待”;
精神損害賠償:這么大的悲劇,家屬肯定受了巨大精神打擊,這筆賠償也能要!
最后說句實在的:建筑安全從來不是“小事”,材料合不合規、負責人上不上心,直接連著幾百個家庭的性命。這3人被抓給所有工程從業者提了醒:別拿“疏忽”當借口,《民法典》可不認“我忘了”這種理由,畢竟生命面前,沒有“重來”的機會!
統稿:劉現磊
編輯:左衛軍
審核:王國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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