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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周某是某公司員工。2024年3月9日7時58分左右,周某到公司后準備上班,因家中臨時有事需處理,周某通過電話向車間主任請假,獲得口頭批準,并于8時15分通過微信提交正式請假申請。后周某騎電動車回家,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
2024年7月6日,周某向當地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但公司認為,周某因私請假回家不屬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不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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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人社局認定周某受傷屬于工傷。某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審、二審均駁回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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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關于“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問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zhí)行 <工傷保險條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fā)〔2016〕29號)第六條規(guī)定: “職工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單位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根據上述規(guī)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也應包括職工因私請假經批準后的上下班途中。因為,經批準的因私回家也是以下班為目的。
本案中,周某事發(fā)當天到達公司后,因私事請假并在回家途中發(fā)生本人承擔次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當認定為工傷。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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