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修改《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等四部規章的決定
(2025年11月21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08號公布 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信用修復制度的實施方案》(國辦發〔2025〕22號),做好與《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的銜接,進一步健全信用修復制度,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決定對下列規章作出修改:
一、對《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合并,作為第十六條,修改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個體工商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一)因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報送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經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
“(二)因年度報告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經更正其年度報告;
“(三)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經營者住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經依法辦理經營場所、經營者住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經營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
“個體工商戶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序按照《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二、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合并,作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一)因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并公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經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
“(二)因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經更正其公示的年度報告信息;
“(三)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經依法辦理住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
“農民專業合作社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序按照《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三、對《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作出修改
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合并,作為第十一條,修改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依法向其登記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
“(一)因未按照規定報送并公示年度報告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經補報未報年份的年度報告并公示;
“(二)因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履行公示義務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經履行公示義務;
“(三)因未依法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經依法完成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四)因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無法取得聯系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已經依法辦理住所、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出通過登記的住所、經營場所可以重新取得聯系。
“企業移出經營異常名錄的程序按照《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四、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款中的“市場主體”修改為“經營主體”。
(二)將第十三條修改為:“僅受到通報批評或者較低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三個月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停止公示。
“前款所稱較低數額罰款,是指按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裁量階次,對經營主體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十四條:“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特種設備、重點工業產品領域受到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外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的,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提前停止公示;公示期滿三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停止公示。
“受到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一年且行政處罰限制期限屆滿的,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提前停止公示;公示期滿三年且行政處罰限制期限屆滿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停止公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限制期限超過三年的,公示期以實際限制期限為準。
“受到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信息以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較為嚴重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三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停止公示。”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受到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情形外的其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滿三個月的,符合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當事人可以申請提前停止公示;公示期滿一年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停止公示。”
(五)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當事人按照本規定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提前停止公示行政處罰信息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自覺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中規定的義務;
“(二)已經主動采取相關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
“(三)未因同一類違法行為再次受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本規定對行政處罰信息停止公示的條件和程序未作規定的,按照《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本決定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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