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患有精神分裂癥的男子獨自在出租屋時,從房屋墜樓不幸身亡。該房屋的陽臺欄桿高度為0.93米,低于國家標準規定。為此,死者父母提起訴訟,索賠115.8萬余元。
近日,宜春市中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該案二審判決書:在一審中,法院酌定出租人承擔10%賠償責任,賠償死者父母10.9萬余元,二審判決駁回死者父母的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認為,出租人將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對死者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死者家人作為監護人,將死者單獨留在家中,疏于監護,亦存在較大過錯。
男子在出租屋墜亡
父母起訴出租方索賠115萬
去年12月,胡某和陳某蘭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蘆某、江某東、江某偉、黃某道歉,并就死亡賠償金、喪葬費、醫藥費等共計231.7萬余元,按照50%的比例進行賠償,即115.8萬余元。
一審法院認定,胡某、陳某蘭系陳某及陳某雷的父母,陳某生于1994年1月,生前患有精神分裂癥,構成精神二級殘疾。蘆某和江某東系夫妻關系,江某偉是兩人的兒子,黃某是江某偉前妻。
2015年7月9日,陳某蘭與陳某雷向蘆某租賃其位于宜春豐城市某地房屋的六樓用于居住,該樓層陽臺欄桿高度為0.93米。此后,陳某蘭和陳某在該房屋內居住,陳某雷在豐城時也在其中居住。
2021年5月6日,陳某雷向蘆某出具承諾書,其中載明“本人弟弟陳某因自身存在疾病,在租住期間如發生任何意外由本人家人承擔責任,與房東無關”,陳某蘭在承諾書上簽字。2022年10月16日下午,陳某從租住的房屋內墜樓,送醫后經搶救無效于次日死亡。陳某蘭、陳某雷為此花費醫療費8.2萬余元。
此后,胡某、陳某蘭認為陳某系在蘆某等四被告無證經營的某賓館居住,四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將不符合國家標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用于經營,導致陳某墜亡。在要求四被告賠償未果后,胡某、陳某蘭訴至該院。
法院還查明,案涉房屋位于豐城市某社區。2002年7月,蘆某經批準在案涉樓房坐落位置建房。2005年4月,蘆某辦理了案涉房屋1至2層的房產證,房屋所有權人登記為蘆某,總層數為2層。案涉房屋系將該2層樓房拆舊建新的,建造時間為2011年,為6層磚混結構,但至今未辦理房屋產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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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欄桿高度低于國標
出租人被判擔責10%賠償10余萬
一審法院認為,案涉房屋在拆除舊房后新建,2層舊房只登記在蘆某名下,陳某蘭與陳某租賃案涉房屋也是與蘆某對接,租金由蘆某收取,案涉房屋應視為蘆某、江某東的夫妻共同財產,故蘆某、江某東系本案適格被告。法院另查明,黃某、江某偉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同時,雖然繳納租金的是陳某蘭和陳某雷,但死者陳某一直隨陳某蘭居住在案涉房屋中,故雙方事實上形成房屋租賃關系。
法院指出,蘆某、江某東作為出租人,應將質量合格的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規定,外欄等臨空處的欄桿凈高,六層及六層以下不應低于1.05米。蘆某、江某東房屋的欄桿高度不符合上述規定,存在不安全因素,對陳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為此,法院酌定蘆某、江某東承擔10%的賠償責任。
在認定陳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喪葬費、醫療費等損失共計109.3萬余元后,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蘆某、江某東賠償因陳某死亡產生的損失10.9萬余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因不服一審判決,胡某和陳某蘭提起上訴。其認為,案涉房屋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導致陳某墜樓的主要原因,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即75%以上責任)。
二審法院認為,蘆某、江某東作為出租人,將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居住,對陳某的死亡存在一定過錯。陳某蘭作為監護人,將陳某單獨留在家中,疏于監護,亦存在較大過錯。綜合全案情況,一審法院的處理并無不當。
據此,今年10月10日,宜春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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