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這是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對離婚的條件規定。
2
這一條的最早起源在于1950年婚姻法,這是中國最早的立法。
第十七條第一款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
3
1980年,全國婦聯等十個單位起草了婚姻法“修改草案”,修改內容包括提高法定結婚年齡等幾個問題,而最難處理的,則是對離婚問題的規定。
“男女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區人民政府和司法機關調解無效時,亦準予離婚。”這條新中國成立初期頒布、已執行多年的規定,竟出人意料地引起了一場爭論。
從立法機關到社會上,都是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是完全正確的,是對人們感情生活的理性尊重。情感是維系婚姻的倫理契約,強制感情已破裂的兩人同住一個屋檐下,只會壓制并扭曲人性,隨時可能爆發一場后果難料的沖突。持這種觀點的,城里人、知識界和領導干部居多。一些學者引用恩格斯的經典言論:“沒有感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這種主張,有人稱為“感情說”。
另一種觀點認為,這一規定大有問題。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調解無效就能離,這實際為婚外戀、第三者插足等不道德行為開了方便之門。近幾年的離婚亂象跟這一規定有很大關系。
他們主張:一方要求離婚,理由正當的,準予離婚;理由不正當的,不準離婚。所謂理由不正當,所指主要是“喜新厭舊”“另尋新歡”“第三者插足”之類。這種主張,有人稱為“理由說”。
4
為此,法制委員會在彭真的指導下提出了修改方案,在離婚規定中增加了“感情確已破裂”這個條件,改成“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5
1980年8月30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開幕,議程之一便是修改婚姻法。
9月4日上午,在人民大會堂臺灣廳,法案委員會對婚姻法“修改草案”進行審議。
彭真坐在主持人位置上,領著法案委員會幾十位委員,逐條討論“修改草案”。
“如感情確已破裂”,準予離婚。反對意見從兩個對立的角度提出了異議。 一種意見是,增加“感情確已破裂”的限制條件仍然乏力。對“喜新厭舊”、有“第三者”的人,不能這樣輕易離婚,“這是對違反道德行為的鼓勵”,一些女委員尤其持此種看法。但這受到了其他幾位委員的質疑,認為“道德上的錯誤不能用不準離婚的辦法來懲罰”,有人說“應當用批評、處分的辦法處理”,也有人說“可以考慮在財產分割時更多照顧沒有過錯的一方”。 另一種對立意見是,反對增加“感情確已破裂”這個條件,認為它“沒法操作”。
6
曾任中國科學院副院長、黨組書記的張稼夫,是從晉綏根據地走出來的老同志,和彭真很熟悉。他激動地從會場后面走到彭真面前,指著條文問彭真:“加上‘感情確已破裂’,彭真同志,你手里有沒有一把尺子衡量這個界限?如果有,我就同意。如果沒有,那就是讓法官說了算,該離婚的長期拖著離不了,我不贊成加。”
張稼夫語帶火氣,聲音很大,整個會場立刻安靜下來,委員們的目光齊刷刷地投向彭真。
只見彭真沖著張稼夫笑了,說:“稼夫,你真把我問住了。按我原來的想法,也不想加這句話。對離婚案件,法院態度偏嚴,過分強調調解,久拖不決,導致當事人長期痛苦,甚至激化矛盾,造成兇殺案件。但現在大家分歧這么大,總得找出一個大家能接受的解決辦法。加上這條,說明我們社會主義國家在婚姻上是強調以感情為基礎的。”
7
借著張稼夫的話題,彭真講了一段自己親身經歷的“故事”。
彭真曾任中共中央晉察冀分局書記。當時,一位領導干部的愛人喜歡上了另外一個男人,夫妻間矛盾很激烈。男方要求離婚,但組織一直不批準,怕影響不好。結果,這個干部忍無可忍,一氣之下把那個“第三者”打傷了。彭真說,真“不愿意處罰他。但他犯了法,不處罰不行。如果我們早一點允許離婚,就什么矛盾都沒有了”。
8
會議進行中,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送來一封信。信是直接寫給彭真的。
彭真看完后,笑著對大家說:“一位老同志給我們來了一封信。此人叫夏之栩,是革命先烈趙世炎同志的夫人。這信的大意是建議我們對離婚不要限制太嚴。夏大姐說,現在有的領導干部誰離婚都要干涉,這不好。人家過不下去了就分手,我們管那么多事干什么!” 信的大意講完,會場里笑聲一片。
9
午飯時間到了,這一離婚條款也足足討論了兩個小時。
吃飯間,幾位老同志感慨道:“一個條文的討論,花了兩個小時,總算定下來了。”彭真說:“立法總要多聽不同意見,才能把問題搞準。相同意見沒有什么可討論的。民主就是要‘麻煩’一些。”
10
這部1980年婚姻法的法條規定是:
第二十五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11
2001年婚姻法進行了修正。
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資料來源:張春生,1980年婚姻法修改背后的故事,載檢察日報 ,2014年09月29日。
純生:民主就是要“麻煩”一些——一個法律條文背后的故事,載2017年7月11日 全國人大官微。
12
就這么一個法條,歷經75年變遷。
2025年11月27日星期四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