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數據顯示,詐騙罪案件量常年穩居前三,同時電信網絡詐騙尤其突出,成為詐騙罪的主體部分。2024年中國電信詐騙案件數量超213萬起,造成直接經濟損失970億元。
“十四五”期間破獲173.9萬起、以及2025年前三季度4.9萬人被起訴的數據,都表明電信網絡詐騙是絕對高發類型,也是律師在實踐中會遇到的主要類型。
可以說,電信網絡詐騙已成為發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廣的犯罪類型之一。還有合同詐騙、金融詐騙等案件,僅2025年前三季度起訴人數就多達10.1萬人。
然而,在大量經濟活動中,民事違約、商業欺詐與刑事詐騙的界限卻極其模糊。這和刑法學界和司法實踐中對詐騙罪概念的理解仍然存在分歧密不可分。
有一種觀點認為,在經濟活動中有欺騙行為,就是詐騙;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只要惡意占有他人財物或欠債不還,就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詐騙罪。
也有人對詐騙罪的理解看起來不那么片面,而是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套用詐騙罪的概念,認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就是采用了詐騙手段,占有他人的財物不還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具備了這兩個要素,即構成詐騙罪。
然而,上述這些機械套用概念的方法,都不能對詐騙罪作出正確認定,反而極易將民事欺詐拔高為刑事詐騙。
那么,同樣是欺騙,什么情形下構成刑法意義上的“欺騙”?“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有哪些審查要點?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法官的判斷標準為何、對律師辯護有哪些啟示?
11月29-30日19:00
詐騙罪認定標準與裁判要點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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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30日19:00,智拾網邀請到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原資深法官、浙江省審判業務專家、擁有30余年審判經驗的虞偉華老師,精講詐騙罪認定標準及裁判要點,幫助法律人高效識別詐騙罪認定的四大指控陷阱,掌握“核心欺騙行為理論”與“非法占有目的”的破解方法,學會區分刑民邊界,并通過經典案例推演,快速構建有效辯護體系,實現精準出罪。
30余年刑庭法官親授:
詐騙罪認定標準與裁判要點指引
在司法實踐中,對詐騙罪概念的把握存在不少的認識誤區。
誤區之一是,認為只要案件具備“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特征就構成詐騙罪,把詐騙罪簡單地歸結為一個“騙”字。
例如,在銷售收藏品的案件中,銷售人員進行的關于公司實力、收藏品升值空間的宣傳全部是虛假的,認為就一定構成詐騙。
然而,忽略對非法占有目的審查判斷、或僅僅根據有無欺騙行為就直接認定詐騙罪,顯然都是片面的。
誤區之二是,認為只要惡意占有他人財物或欠債不還,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構成詐騙罪。
實踐中,在經濟活動中負債,如果欠債故意不還,便很有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例如,從事買賣活動,向他人賒購貨物后,拒不付款;向他人借款,拒不返還;一房二賣,不退還多收的預付款;將已經抵押的房屋出賣,收取全款后不解除抵押,在實踐中都有認定為詐騙罪或合同詐騙罪的案例。
誤區之三則是,認為只要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取得他人財物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就認定為詐騙罪。
這個認知看似正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于采用了詐騙手段,占有他人的財物不還或造成他人財產損失就是有“非法占有目的”,具備了這兩個要素,便可以構成詐騙罪。但是,采用這種機械套用概念的方法有時仍不能對詐騙罪作出正確認定。
實踐中,在一方當事人獲得利益或造成對方巨額損失,另一方堅持刑事控告的民事糾紛中,司法機關簡單套用詐騙罪的概念將民事糾紛辦成刑事案件的情況并不鮮見。
還有一種錯誤認知是,套用德日刑法教義學的詐騙罪基本構造,符合這一構造的認定為詐騙,不符合這一構造的不認定為詐騙。
顯然,以上的認知都較為片面,不能準確認定是否構成詐騙罪。
在前法官虞偉華老師看來,構成詐騙罪,客觀上必須有核心欺騙行為,主觀上要有非法占有目的。
而非法占有目的的審查包括三個方面,即:
行為人是否沒有法律關系基礎、違背權利人真實意思而惡意占有他人財物
是否逃避返還騙取的財物
非法占有故意是否產生于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前
據此,在進行詐騙罪辯護時,至少要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法官在詐騙罪的認定中,主要依據的是哪些關鍵要素和什么樣的審查思路?
如何識別“整體欺騙”與“局部欺詐”,從而實現有效出罪?
如何厘清詐騙犯罪與民事經濟糾紛的邊界?
如何根據法官的認定標準構建有效的辯護體系?
而上述難題,在前法官虞偉華老師的直播課程中,都能找到答案。
他將精講詐騙罪認定標準及裁判要點,幫助法律人高效識別詐騙罪認定的四大指控陷阱,掌握“核心欺騙行為理論”與“非法占有目的”的破解方法,學會區分刑民邊界,并通過經典案例推演,快速構建有效辯護體系,實現精準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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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課領《精選全國法院300例詐騙罪典型案例》
課程大綱:
一、實戰指引:拆解詐騙罪認定的四大常見指控陷阱
1.誤區一:將“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直接等同于詐騙
2.誤區二:以“占有財物不歸還”直接推定構成詐騙
3.誤區三:混淆“欺騙行為+財產損失”與詐騙罪的構成
4.誤區四:照搬德日理論構造脫離中國司法實踐
二、辯護關鍵:如何識別“整體欺騙”與“局部欺詐”
1.“整體欺騙”與“局部欺詐”的實務區分要點
2.核心欺騙行為vs.輔助行為的判斷路徑
3.如何論證涉案行為不屬于“核心欺騙”
4.運用“核心欺騙行為理論”實現有效出罪
5.結合“被害人認識錯誤”與“目的落空”構建抗辯事由
三、破解難點: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與反駁
1.超越“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的實務認定標準
2.司法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內涵與裁判邏輯
3.律師如何收集和運用證據反駁非法占有目的
四、厘清邊界:詐騙犯罪與民事經濟糾紛的區分策略
1.民事欺詐vs.刑事詐騙:行為性質與后果的界分
2.合同違約在何種情況下可能被錯誤指控為詐騙
3.如何論證財產轉移具備合法基礎或法律關系支撐
五、律師辦案四步法:構建有效辯護體系
第一步:審查是否存在“核心欺騙行為”
第二步:檢驗是否“無合法基礎惡意占有財物”
第三步:排查是否存在“逃避返還財物”的行為
第四步:核實“非法占有故意”產生的時間節點
六、經典案例實戰推演
1.張文中案:如何厘清單位行為與個人犯罪
2.趙明利案:民事交易習慣與刑事認定的沖突
3.耿萬喜案:經濟合同糾紛的出罪路徑
4.黃鈺案:欺騙行為與財產損失的因果關系認定
5.黃金章案:事實推定與證據不足的辯護要點
6.徐偉崗案: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明標準
7.許某景案:民事借貸與詐騙的界限
8.許某昕案:交易背景對行為性質的影響
9.陸某合同詐騙案:履約能力與欺騙故意的認定
10.林某某被訴詐騙案:主觀故意的證據質證策略
11.“詐騙案適法統一”研討案例:類案裁判規則解析
講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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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偉華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原資深法官
浙江省審判業務專家
30余年審判經驗
著有《裁判如何形成》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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